
一起蹊跷公证引发的强制执行
案情回放
2012年2月23日,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容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益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泰益小贷公司提供给科容公司3000万元贷款,科容公司以坐落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
签订合同后,科容公司按照泰益小贷公司要求,在其提供的“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同日,科容公司应泰益小贷公司的要求,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2〕呼青证内字第642号)。
当时泰益小贷公司承诺当天下午或第二天将款项汇入科容公司账户内。但随后泰益小贷公司并未按照其承诺履行义务。合同签订之后,泰益小贷公司迟迟不履行放款义务,虽经科容公司多次向其提出放款要求,但款项一直未到位。
2014年6月,科容公司法人代表王雄翔总经理接到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的电话,询问科容公司与泰益小贷公司借款及还款的情况,并说,有什么具体说明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交给他们。
科容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向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提交了“关于呼和浩特市泰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科容包装有限公司借款一案的真实情况反映”的材料。其后科容公司也多次向青城公证处提交材料,将没有借款这一事实作了详细的说明。
出人意料的是,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在得知泰益小贷公司并没有给科容公司放款的情况下,仍作出了〔2014〕呼青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
得知此消息后,科容公司急速要求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依法复查其作出的〔2014〕呼青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并予以撤销。
王雄翔说,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以及郭全旺主任对我们的申请置之不理。我们将该情况反映到呼和浩特市司法局,该局荣局长把我们双方叫到他办公室,仍然不理。
随后,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了听证。听证会上,泰益小贷公司也承认没有放该笔贷款,但回民区法院还是依据青城公证处的执行证书作出了执行裁定书(〔2014〕回执字第00353号)。裁定书裁定: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作出执行证书的已发生法律效力。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科容公司3500多万元的巨额收入。
“拉郎配”?
王雄翔认为,泰益小贷公司根本无权放贷3000万元。因为根据国家和内蒙古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该公司净资产不足5000万元,按规定最多能放250万元的贷款,王雄翔咨询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时得知:“这份合同就是违规的,而且根本就没有备案,公证处怎么能公证呢!?”
令王雄翔不解的是,如果说2012年时,青城公证处对业务不熟悉,工作有疏漏,未能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及审查核实义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了公证书,可是时隔两年,青城公证处明明知道泰益小贷公司全部真实状况以及国家的政策法规,原本应该履行终止公证职责,但他们为何还是一意孤行直接开出〔2014〕呼青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
退一步讲,即使科容公司与泰益小贷公司的合同合法合规,那也是一起清晰的未履行义务、没有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青城公证处于2012年2月23日在科容公司与泰益小贷公司签约当天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2〕呼青证内字第642号),只是见证了当事双方当天签约的实际情况,但对其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情况及债权债务实际形成并不知晓,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审查。王雄翔认为,更为荒唐的是,公证处竟然把科容公司打给泰益小贷公司的“借款凭证”直接写入〔2014〕呼青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里,作为泰益小贷公司给科容公司付款的直接证据。
王雄翔介绍说,事实上,公证处清楚地知道泰益小贷公司确实没有给科容公司汇过款。但他们却把另外一个自然人与泰益小贷公司的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因科容公司曾经的一位股东作了担保,就直接把他们的债务转嫁到科容公司身上。我们不禁要问,我们在青城公证处公证的是:科容公司与泰益小贷公司的借款合同。怎么就变成了债务转移的法律关系了呢?我们诧异,公证处的职责和职责范围到底是什么?公证处怎么能替代法院“断案”了呢?
呼市中院前后两份不同的裁定
2014年7月15日,青城公证处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盲目签发了〔2014〕呼青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回民区人民法院收到强制执行证书后进行了听证,听证会上泰益小贷公司承认没放该笔贷款,但是,回民区法院一拖再拖近两年,在此期间,回民区检察院给回民区法院出具过关于此案的检察建议书,但是回民区法院还是以泰益小贷公司的意愿下达了〔2014〕回执字第00353号裁定书,对科容公司采取执行措施,裁定扣留、提取该公司土地、财产收入35928230元,直接导致科容公司倒闭、工人下岗,损失巨大。
后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执复字第000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2012〕呼青证内字第642号公证书不予执行。泰益小贷公司申诉到内蒙古高院,内蒙古高院以呼市中院程序违法发回重新审查。呼市中院又作出了一份对〔2012〕呼青证内字第642号公证书执行的裁定。
青城公证处缘何对一份没有借款事实发生的合同作出公证呢?日前,记者来到呼市青城公证处进行采访,郭双全主任说,几年了,备受折腾,不想再说什么,一切以法院的裁判为准吧。
呼市中院同一个法院同一个业务庭又是为何前后作出两份内容截然相反的执行裁定呢?呼市主管执行的副院长以要外出为由拒绝采访,中院办公室答应帮助联系采访,可是截至发稿时,没有接到任何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