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泄露,乘客遇精准诈骗

网上购买机票 信息已被泄露

  郭忠信是北京市的一名律师,因办案需要经常出差,出于对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及购票便捷的考虑,每次出行大多选择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的航班,并通过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拿公司)旗下的“去哪儿”网平台订购机票,因此,郭律师也就成了东航及趣拿公司的常客。
  2014年10月11日,郭忠信到四川省泸州市办案,计划于三天后返回北京。因此次行程匆忙,郭忠信便委托助理冯涛订购自己回程的机票。当日,冯涛根据郭忠信的要求,通过“去哪儿”网平台订购了10月14日MU5492泸州至北京的东航机票1张,所选机票代理商为长沙星旅票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订票时,冯涛只留存了自己的名字及电话号码。随后,“去哪儿”网出具了电子订单,显示该订单登记的乘机人信息包括郭忠信的姓名及身份证号,而联系人信息、报销信息均为冯涛及其预留的手机号,并附有如下提示:“为保障资金安全,请务必使用在线支付,切勿通过搜索引擎或拨打来路不明的400电话进行银行ATM机转账。”
  支付完票款,趣拿公司向冯涛的手机发送了两条短信,一条为:“2014-10-14,泸州蓝天机场到北京首都机场T2的MU5492航班(16:10起飞/19:10到达)已出票⋯⋯”另一条为提醒短信:“警惕以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为诱饵的诈骗短信,请勿拨打短信中的电话⋯⋯”
  两天的时间一晃而过,10月13日即在返程的前一天,郭忠信的手机忽然收到一条短信:“⋯⋯您预订2014年10月14日16:10起飞19:10抵达的MU5492次航班(泸州-北京首都)由于机械故障已取消,请收到短信后及时联系客服办理改签业务,以免耽误您的行程,服务热线4008-129-218⋯⋯”
  在进行联络后,郭忠信觉得有些不对劲儿,便让冯涛核实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冯涛随即拨打东航官方客服电话询问,客服人员确认该次航班正常,并提示郭忠信收到的短信应属诈骗短信。在这次通话中,冯涛向客服人员告知了郭忠信本人的手机号码。
  2014年10月14日,东航客服向郭忠信的手机发送通知短信:“⋯⋯由于飞机故障,您原定10月14日泸州蓝田机场飞往北京首都机场的MU5492,时刻调整至19:50泸州蓝田机场起飞,预计22:30到达北京首都机场。⋯⋯”
  又收到类似的短信,信也不是,不信也不是,郭忠信心里直打鼓,只得再次拨打东航官方客服电话予以确认。真也是巧的离奇,这次得到答复竟然为该次航班确因故障延误。此后,郭忠信又两次收到东航客服发来的航班时刻调整短信通知。当日19时43分,郭忠信再次拨打东航官方客服电话确认航班时刻,被告知该航班已取消。

 

讨要隐私权利 三方针锋相对

  “骗子竟然未卜先知,知道航班会取消,而且取消的原因居然和骗子说的一模一样。真的太可怕了!”回到北京后,郭忠信怎么想都觉得别扭:“我的信息肯定被泄露了。作为航空公司和订票的平台,对我的个人信息都有保护的义务,骗子的锁定太明显,如果旅客的个人信息遭到外泄,也只有他们才有可能把我的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骗子公司。” 郭忠信认为,其在趣拿公司旗下网站“去哪儿”网购买的东航机票,导致其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东航及趣拿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久后,郭忠信便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东航及趣拿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郭忠信当庭陈述了事件经过后表示,其个人订票信息只通过“去哪儿”网和东航进行了提交,随后自己收到的诈骗信息内容与订票信息高度一致,由此认为是由“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自己的个人信息,东航及趣拿公司侵犯了本人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东航及趣拿公司在各自网站上向本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本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作为被告之一的趣拿公司辩称:首先,“去哪儿”网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为郭忠信提供具体订票服务的是星旅公司,因出票需要,郭忠信个人信息需流转至代理商、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及航空公司,如郭忠信的个人信息因订购机票时泄露,则每个环节均存在泄露信息的可能。况且不排除郭忠信在其他场合曾披露过其个人信息,因此,郭忠信仅凭一条来路不明的短信就认定其个人信息为我方泄露,不符合逻辑,且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去哪儿”网平台已经获得多项国际国内安全认证,我方对平台内用户信息已进行加密处理,尽到了平台应尽的保密义务,且我方向郭忠信发出出票信息的同时已提醒郭忠信警惕诈骗信息,因此,郭忠信的信息泄露与我方没有关联,我方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以一个社会普通理性人来判断,一条骚扰信息不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郭忠信的机票系由他人代为订购,并未向网站提交郭忠信的手机号码,虽然郭忠信曾经通过“去哪儿”网订过票,但“去哪儿”网不会将郭忠信此前所留信息进行匹配关联,因此我方不可能收集到郭忠信的手机号码并对外泄露。综上,我方已经尽到了保护郭忠信个人信息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一被告东航则辩称:郭忠信并无证据证明其信息是由东航泄露。东航、“去哪儿”网、销售代理人、中航信等各个涉及客票销售环节的单位及公司均可以接触到郭忠信的信息,该信息并非仅有东航可以接触到。在订单中若旅客没有提供自身手机号码,航空公司也无法知道。客服人员只有在乘机人主动提供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情况下,才可以登录中航信的系统查询该乘机人所乘航班及附带的信息,东航没有自建订票信息系统,也不能按照时间段批量主动查询旅客信息。旅客信息泄露是社会问题,从2013年年底就开始频发的类似不法分子利用旅客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各航空公司的旅客均遭遇到类似案例。民航局也对此类事件较为重视,但截至目前仍无法确定信息泄露的途径。

 

两审判决迥异  维权实属不易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忠信委托冯涛通过“去哪儿”网购买机票时未留存郭忠信本人的手机号,本案机票的代理商星旅公司未获得郭忠信手机号,星旅公司向东航购买机票时亦未留存郭忠信的号码,故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及东航在本案机票购买过程中接触到郭忠信的手机号。即便郭忠信此前收到过趣拿公司或东航发送的通知短信,但现无证据显示趣拿公司和东航将郭忠信过往信息与本案机票信息关联,且趣拿公司未向郭忠信号码发送过本案机票信息,东航在冯涛致电客服确认郭忠信手机号前亦未向郭忠信号码发送过本案机票信息,故法院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和东航将郭忠信过往留存的手机号与本案机票信息匹配,更无法推论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上述信息的行为。涉案航班最终因飞机故障多次延误直至取消,该情形虽与诈骗短信所称“由于机械故障取消”的内容雷同,但不排除“因故障取消”系此类诈骗短信的惯用说辞,故仅凭航班状态与诈骗理由的巧合无法认定东航与诈骗短信存在关联。
  综上,趣拿公司和东航在本案机票订购时未获取郭忠信的号码,现无证据证明趣拿公司和东航将郭忠信过往留存的手机号与本案机票信息匹配予以泄露,且趣拿公司和东航并非掌握郭忠信个人信息的唯一介体,无法确认趣拿公司和东航存在泄露郭忠信隐私信息的侵权行为,故郭忠信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13日,海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忠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郭忠信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涉及的个人信息泄露是当今社会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本人在趣拿公司旗下网站“去哪儿”网购买东航机票,因此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一审法院适用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严重超出本人的证明能力。趣拿公司和东航可能并非能够掌握本人姓名和手机号的唯一介体,但本人此行的航班信息以及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取消的航班状态,却无疑属于趣拿公司和东航,特别是东航能够唯一性、排他性地获取本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具有极强的指向性。本人是趣拿公司和东航的常客,有理由推断在趣拿公司和东航的系统中存有本人的隐私信息,不能排除本人隐私信息系趣拿公司和东航泄露出去的可能。作为一名普通旅客,在信息及证据的掌握方面相对趣拿公司和东航处于极不对等的劣势地位。本人的举证行为已经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趣拿公司和东航在一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自身系统安全措施完善,但这不等于不会出现侵权的事实,趣拿公司和东航应就自身及雇员均未实施侵犯本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举证。趣拿公司和东航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片面性,且趣拿公司和东航放弃了其在本诉中要求他方承担责任的权利,因此,趣拿公司和东航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并承担侵犯本人隐私权的侵权责任。
  亲爱的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当下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也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那么,一审中铩羽而归的郭忠信,其诉讼请求在上诉中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名系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