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机遇:互联网+法治将走向何方》专题报道之一

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变革新形势

编者按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发展,为互联网的治理带来全新的挑战。诸多热点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等,都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2017中国互联网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其间,大会20余场特色分论坛之一的“2017中国互联网大会法治生态共建论坛”,作为“互联网+司法”领域的一次盛会,格外引人注目。会上,来自司法界、学术界、企业界的领导、专家和企业家们围绕上述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其中许多观点和意见非常具有建设性,或许能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2017中国互联网大会”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其间,大会20余场特色分论坛之一的“2017中国互联网大会法治生态共建论坛”,作为“互联网+司法”领域的一次盛会,格外引人注目。会上,来自司法界、学术界、企业界的领导、专家和企业家们围绕着“法治互联·生态共享”的主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交流。
  在互联网与实体经济加速融合的大潮中,互联网法治的精准性、包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对法律思维产生了极大影响。与此同时,增强立法的时代性,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是互联网带来的主要挑战。

 

构建良好的网络版权生态

  近年来,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的发展,为互联网的治理带来全新的挑战。诸多热点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等,都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权利人、互联网产业、专家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据了解,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和网络音乐用户规模均超过5亿,网络游戏用户4.71亿,网络文学用户规模3.33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促进产业发展、构建网络版权保护的法治生态,成为当前网络版权保护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段玉萍表示,互联网法治建设和发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也必须依法治网,构建良好的网络版权生态环境需要从三方面着力展开。
  首先就是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版权法律制度。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等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的网络版权立法呈现起步较早、覆盖面广、与国际接轨等特点。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可以说这些法律规章的颁布实施,基本解决了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但是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多种创新形态的新型传播方式不断冲击着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一些新兴的文化消费热点,如体育赛事、内容聚合平台等中的构成要素和传播行为的可版权性,在实践中引起广泛争议。反映出法律的滞后性与产业创新之间的冲突,需要法律作出新的调整。目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启动,我们期待这次修改能够构建一条既有效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又符合互联网生态发展的法治规则。
  此外,在执法上要更加突出严格保护。从2005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联合公安部、网信办、工信部连续12年开展了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通过查处大案要案,重点监管、分类规范等措施的实施,网络、音乐、影视、文学等领域大规模侵权盗版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网络版权环境进一步净化。但应该看到现阶段和未来一个时期里,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将依然处在高发期,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网络版权保护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必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主体责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整合应用全社会各方资源,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还需行业、企业包括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管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格局,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引领作用,推动行业自律。互联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实履行好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加强与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的合作,积极探讨符合互联网发展规律的授权模式,实现权利人、互联网企业共赢发展。

 

着力打造智慧法院

  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转型,以信息化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实践和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总工程师孙福辉表示,其实法院在互联网方面是双重身份,一方面是互联网法治生态环境治理参与者,要为生态环境的治理提供司法保障;另一方面也是这个环境和技术的利用者。
  法院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且提出智慧法院的建设,主要来自两方面的需求:一方面是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网络强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这些国家策略的实施对法院工作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也来自法院自身工作需求,最高法院提出要加强司法改革工作、加强信息化工作,要打信息化和司法改革组合拳,这也是大家常说的“一体两翼”,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就是司法改革和信息化。
  司法改革涉及五个方面,共65项任务,其中有35项不同程度地要依赖信息化去完成。在去年的法院工作报告中,周强院长第一次提出要加快智慧法院的建设,此后智慧法院建设进入快速准备阶段。去年以来,包括去年的世界互联网大会,最高法院主办了智慧法院及网络法治论坛,在论坛上,提出了下一步法院应该着力开展工作的方向,即要做全面的信息化,各项工作都能够用信息化去支撑;要加强数据的开发和利用;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
  孙福辉表示,以最高法院提出的十三五规划为基础,智慧法院建设被总结为三全、三化:全业务网络办理,就是为了实现网络化;全流程依法公开,为了实现阳光化;全方位智能服务,就是为了实现智能化。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有四条主线: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审判执行、服务司法管理、廉洁司法。廉洁司法是今年新提出的一个服务目标,主要是配合司法员额制改革以后,放权不能放任,对于法官有独自裁量权,信息技术应该配套跟上管理方面的需求。
  “其实互联网法院的前身就是互联网法庭,主要从探索解决互联网交易,特别是在淘宝上一些交易开始的,我们的第36次深改会议,也同意设置互联网法院。这是全球第一家互联网法院,也是我们法院在为互联网法治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一个实践。电子诉讼,是我们利用互联网环境给当事人、社会群众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从立案一直到结案,所有的流程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现在吉林已经有60%的已审案件在网上进行。我们发展目标是要做智慧法院的人工智能系统,也将会得到科技部科研工作的支持。其实这个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我们的用户、法官、公众、当事人等慢慢体会到法院提供的智能服务。”孙福辉说。

 

仲裁如何跟上互联网时代新形势?

  除了司法机关以外,解决纠纷的还有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对于如何应对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新变化,仲裁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应对方案。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表示,目前互联网带来的新型纠纷问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跟互联网本身相结合,如互联网建设、软件开发等,今年上半年相关案件大概有200多件;还有一类主要是基于互联网产生的一些交易,由此产生一些纠纷,如互联网借贷、网络金融、网络购物等等。
  “关于争议解决方式我们有两种想法:第一种是仲裁+互联网。也就是说我们在传统审理模式上,更多增加了一些互联网的内容,让我们的审理更加便捷、更加公开、更加智能。第二种是纯属于在互联网上运行的案件,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所谓互联网+仲裁,核心意思是让审理工作不下网,完全用一种数据的方式进行审理是否可行,这是我们所考虑的一个问题。”林志炜说。
  林志炜表示,交易形式主要是在互联网上,给审理造成最大难点的是证据的认定。传统的商事纠纷基本上每一步的交易过程都有一些证据能够固化,无论是用纸质的,还是用一些其他的证据形式,都能够固化。但是在互联网上的一些交易,完全是一种数字的形式,比如某P2P平台,10万元一个交易,产生了大量的数据,要把它固化成纸质的,纸质量太大。我们曾经有一个不是很大的案件,平台为了证明整个交易过程,一页一页打印下来,打了7000多页。这么一个很小的案件,甚至仲裁费、公证费都要超过它的标的了。这是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即用传统的审理模式,完全在线下都用纸质的证据来处理,是很困难的、很不经济的,也不符合互联网本身便捷的根本目标追求。
  对于如何解决这类问题,北京仲裁委员会正在积极探索解决之道。“探索互联网纠纷解决模式,我们的理念是产生于互联网的纠纷就在互联网上解决。核心问题是要解决证据问题,怎么证明交易过程。我们设想,要引入第三方证据保全制度。这种证据保全不是一个事后的证据保全,发生纠纷了,再去搜集证据,证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是根据互联网产生数据的特征,引入第三方在交易的同时,就把交易的数据存入第三方。一旦发生争议,就认定第三方证据是真实可靠的,是可以作为裁判基础的。如果能够这样认定证据的话,完全在网上跑的时候就可以批量处理、大量处理现存的纠纷。”林志炜说。
  “我们设想整个案件流转的流程,我们想的核心问题还是怎么认定第三方储存证据的合法性。相对从仲裁角度来说比较灵活,我们设想由当事人自己约定,现在仲裁的条款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由本案合同发生的相关争议,全部由某某仲裁机构来仲裁裁决。如果互联网仲裁,可能要约定主体认定的模式,仲裁的机构、送达的方式、证据储存的方式、证据采纳的方式,在仲裁这种模式里完全可以由双方约定而成,一旦发生案件,我们就可以完全从网上进行处理。如发生了,我们现在正在设计这个系统,可以在网上立案登记,选择不同的类型,比如小贷的、货物的等等。选择以后,交费,进入立案流程,进而实现整个仲裁在互联网上的完成。”林志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