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大业,当由合格法律人肩起重任

  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公证法、仲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八部法律作出一揽子修改。此次修法的核心是,从明年起,现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更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标志着,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改革构想,终于结出了立法化的制度成果。
  追溯起来,我国法律职业准入机制已走过了二十多年的探索历程,从重建法制初期并未设置任何资格门槛,到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率先破冰,再到1995年开始实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直至2002年“三试合一”,正式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并于2005年将公证员职业准入纳入其间。这一系列变迁,见证了法治理念和制度的巨大进步,也从根本上重塑了司法职业群体的面貌。
  据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已经举行的15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授予法律职业资格87万余人,其中40多万人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其他法律职业。经由“司考”这一法律人才选择机制的重大变革,遴选、储备了大量法律人才,对推进依法治国居功至伟。但历时十多年的“司考”实践,并未完全实现预期甚至屡现不足。比如报考条件宽松导致专业素质良莠不齐,考试内容不尽合理加剧职业人才的短缺,功利化的应试追求造成对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等等。尤其是,“司考”仅仅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员,而未涵盖行政执法等其他涉法职业群体。而在现实生活中,相对于司法诉讼等,行政执法与公民、法人的关联往往频率更高、影响更大,一旦违法滥权,伤害更烈。而防范危险的一大关键,正是把好此类涉法职业的入口关,设置严格的准入资格门槛。
  这就不难理解,此次八法修改后所确认的最大变革,正是重新定义了须经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人员范围,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也纳入其中,除了原来的四大法律职业群体,进一步扩大至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以及法律类的仲裁员。仅此“扩容”之举已足以证明,从“司考”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决非简单的更名,而是法律人才观念和职业准入机制的全面更新升级,如此“统一化、扩大化、同质化”的改革路径,不仅将大大提速法治队伍素质建设的步伐,推进其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进程,而且将潜移默化地培育法律人在信仰、理念、知识、技术、伦理等方面的共识,最终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和行为,从而为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埋下践行法治的基石。
  同时应当看到,即将启动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尽管已在立法层面建构了原则框架,但就其具体运行而言,仍需设计出科学、公平的实施细则,尤其是需要针对一些争议焦点乃至历史弊端,提供妥善、有效的解决方案。
  比如就报考门槛而言,法律职业的专业性等特质,决定了报考者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学教育背景,对其设定严格的专业学历要求,乃是体现改革价值的重要指标。但另一方面,过度抬高或“一刀切”式的学历限制,很可能引发法律职业人才的供应不足,尤其是加剧中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短缺危机,并且一个开放社会也不应轻易拒绝有志之士投身法治事业的意愿。因而面对法治理想、现实国情、社会预期等诸多冲突,必须作出充满改革智慧的合理平衡。
  再比如,就考试内容而言,以往的“司考”因报考者众、过关困难而被冠以“天下第一考”之名,但其“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思辨”的内容设计也饱受质疑。由此滋生的一大怪象是,非法学专业考生依靠死记硬背的突击战术,其通过率居然高于经受法律思维熏陶的法学专业考生。这不仅与“司考”择优选才的良好初衷背道而驰,也堵塞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的职业道路。因而,未来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塑考试的内容和标准,势在必然。诸如强化对法治理念、法学素养、实证思辨、职业伦理等方面的考查,乃至增设旨在检测实务技能的面试环节,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改革选项。
  古罗马的智者塞尔苏斯有言:“法乃善与正义的科学。”但法律并非高悬天空的缥缈价值,而是必须落实于尘世,必须仰仗精通正义艺术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加以实现。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现实意义,正在于此。也只有确保改革愿景的兑现,才能真正推动国家法治水平走向更高层次,并终将证明这样一个真理——建设法治大厦,需要合格的法律工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