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集资房买卖缘何引发争议?

  14年前,河北省邢台市的宋士来在当地买下一套拥有75%产权的二手集资房,当时原房主承诺:待政策允许时会协助小宋办理剩余25%公产权的认购手续。现如今房价居高不下,虽然购房政策松动,但原房主却不兑现承诺,一场诉讼拉开帷幕。

 

城市安家,二手集资房低价购

  1983年3月,宋士来出生在河北省某偏僻的山区,通过十几年寒窗苦读考取了邢台一所大学。2003年大学毕业后,他应聘到一家修理厂当修理工,平时住单位集体宿舍。一年后,宋士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友黄霞。为了赢得女友芳心,他爽快地答应了黄霞“尽快在城市里购房”的要求。然而,当时一套不足百平方米的新房也要几十万元,这让月薪不足千元的宋士来望而却步:何年何月才能买得起这天价房啊?
  和男友相处两个月了,两人彼此吸引,聊得也投机,但黄霞就是看不到男友买房的具体行动。无奈之下,黄霞随便找个理由便结束了两人的恋爱关系。失恋使宋士来痛苦万分,发誓一定要在城市里有个“安乐窝”,哪怕买套二手房也行。
  一天,同事发布的一则售房信息让宋士来眼前一亮,他立马接通电话与房主马铭林见面。年过半百的马铭林是市木材厂职工,他热心地带着宋士来参观自己的房子,并指着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对他说:“我们单位这套集资房建成于1993年。我有二十多年的工龄,当时花了两万多元,我们搬进来还没住满十年。我老伴是中学教师,她单位也建了住宅楼。我们准备换个更大的房子,要不是现在资金欠缺,我们还舍不得卖这套房。”
  宋士来边听马铭林滔滔不绝的介绍,边查看房子的整体结构。这是一套不足50平方米的蜗居,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一应俱全。宋士来心里盘算:房子位置处于市中心,虽然面积小了点,但若是小两口住也足够了。半小时后,宋士来给出综合评价:“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市中心地段,真是不错!”
  马铭林也直言不讳:“说实话,这套房产我只购得75%产权,另外25%的产权还在单位手中,不知道木材厂何时出售⋯⋯如果你诚心想要,价格上还可以优惠。”听说马铭林没有房子的全部产权,担心房子不能过户,宋士杰有些犹豫。马铭林看出了他的心思,补充道:“再过几年,房改政策一变,我一定协助你购买剩余的25%产权,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听到马铭林这番承诺,宋士杰打消疑虑,决定抓住这次购房机会。两人一番讨价还价后,房价由4万元降至3.8万元。
  一周后,宋士来拿出自己的1.5万元积蓄,又向亲朋好友借来两万多元,终于凑齐了购房款。2004年3月的一个周末,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宋士来拿出3.8万元交给马铭林,马铭林把75%的房屋产权证书交到宋士来手中,并在《购房协议书》中载明:“协助乙方(小宋)办理25%产权认购手续”,然后在协议书最末处签名、按印。

 

十余年后,办过户手续引争议

  宋士来拿到房子钥匙,简单装修后搬进了新房。日子如白驹过隙。十年间,宋士来在这套房子里完成了娶妻生子的人生大事。这些年,房价猛涨了近10倍,宋士来庆幸自己当初能果断地买下这套房子。然而,每每看到抽屉中那份购房协议书,宋士来和媳妇总有些失落感,他们清楚,只要没办理过户变更手续,这套房子就不算真正的属于自己。
  宋士来夫妻盼星盼月,终于盼来房改政策松动。2015年夏天,他从电视上获悉市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的通知》,自己购得的这套集资房正好建于1998年之前,属于出售的范畴。马铭林当初答应协助自己购买木材厂拥有的25%产权,房产真正属于自己的日子指日可待,宋士来想想都心花怒放。
  可事实是宋士来碰了一鼻子灰。那天,他兴冲冲地找到马铭林协商购买剩余产权的事,谁料马铭林不仅没答应协助购买剩余的25%产权,还下了逐客令:“赶紧离开我家,不然我就报警了!”
  协商不成,宋士来无奈地离去。等待了一个多月,也不见马铭林付诸任何行动。宋士来寝食难安,只得一纸诉状把马铭林起诉到桥东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2004年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判令马铭林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手续。
  宋士来在起诉状中阐述了购房经过,并将购房协议书复印件作为书证交到了法院。马铭林作为被告在答辩状中写道:“我与木材厂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书》中明确载明‘集资房仅限于我(乙方)及直系亲属居住,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木材厂有优先购买权。’原告购买我这套集资房时,我妻子和单位木材厂根本不知情,更没经过两方同意,因此我签订的协议无效。另外,现在这套住房的25%产权仍在木材厂名下,木材厂是否同意卖给宋士来尚未可知,我没有义务协助宋士来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

 

法庭激辩,被告执意不办过户手续

  住了十几年的房子现在被主张购房协议无效,宋士来气愤至极。二人剑拔弩张地来到法院,起初,经过桥东区法官的耐心调解,宋士来同意向马铭林道歉,马铭林也愿意在和解的轨道上化干戈为玉帛,但附加条件是让宋士来购买市木材厂25%公产权后再支付马铭林3万元。
  宋士来认为钱多少不是问题,是马铭林怎能不讲诚信?凭空多出来的这项附加条件他无法接受。这样,双方的调解最后以失败告终。于是,开庭审理成为必然。主审法官考虑到这场官司极可能损害木材厂的利益,专门通知木材厂负责人,但被明确告知“放弃参加庭审”。
  2015年12月,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拉开庭审序幕。庭审中,宋士来提出“事实说”对抗马铭林所谓的老伴儿和木材厂的“不知情说”:购房时,被告马铭林是要换大房子才将木材厂的房屋卖掉的。购房协议上有马铭林夫妇的签名,马铭林的老伴儿不可能不知情;我在房里住了十多年,从邻居到居委会无人不知我买的是马铭林的房子。2005年木材厂改装电表,我作为户主缴纳费用,木材厂知道马铭林的房屋已换主人,但没提出任何异议。这些事实说明马铭林的老伴儿和木材厂是知道房子被卖掉的。马铭林是因为我不答应再支付他3万元,才找理由毁约的。
  针对25%剩余产权的购买权,宋士来称:“这份购房协议书上,老马已明确把木材厂25%产权的购买权转让给我,老马有协助我完成购买剩余产权的义务。”
  对此,马铭林却有另一番说法:“购买房屋的公产权受制于国家强制性规定,依附特定合同不能转让。还有,《市房改首次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理》第五条规定:‘未过渡到全部产权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我这套集资房仅有75%的产权是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只有我购得木材厂剩余产权,获得100%产权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应由售房单位的职工依据自己的工龄、职称、职务等补偿先买下木材厂25%的产权,由我再卖给宋士来,而后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购房协议书》留下马铭林妻子的名字问题,马铭林称是他代签。马铭林出示了《已购共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及《集资建房协议书》等有关书证。
  庭审结束时,鉴于这套不足50平方米的单位集资房产权复杂,涉及市木材厂第三人利益及一些行政法规,双方争议较大,法官表示:原告宋士来请求确认享有剩余25%公产权的认购权,取决于政策是否允许,从庭审和现有证据综合看原告不具备直接认购的条件。
  亲爱的读者:被告马铭林和原告宋士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有效吗?原告宋士来能享有房屋的75%产权吗?这套部分产权的二手集资房的归属,法院又该如何评判呢?
  (答案见本期)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