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权法案》对亚裔大学申请者意味着什么?

  哈佛大学作为一所世界一流的高等学府,一直受到海内外人士的尊敬和青睐。亚裔学生对哈佛大学更是趋之若鹜,申请人数长期高居不下。根据哈佛大学公布的2017年新生录取数据,今年哈佛大学一共收到了39506份新生申请,最后录取了2038人,录取比率为5.2%。其中,仅占美国人口5.2%的亚裔,占到了新生录取总人数的22.2%,远远地高于其他族裔。
  然而,越来越多的亚裔学生发现,哈佛大学在新生录取过程中,对亚裔申请者采用不同的录取标准。普林斯顿大学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申请人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亚裔学生如果被哈佛大学录取,他们的大学入学考试SAT成绩需要高于白人140分、高于西班牙裔270分、高于黑人450分。2014年,学生平等录取委员会在马萨诸塞州联邦法院对哈佛大学提起诉讼,认为哈佛大学在录取过程中明显歧视亚裔申请者,因而违反了美国民权法第7条第717款及通常所说的《平权法案》。
  2015年,64个亚裔民权团体联合在美国司法部对哈佛大学提出控告,认为哈佛大学在录取过程中对亚裔学生存在明显的歧视。今年8月,特朗普政府确认对亚裔民权团体的申诉正式开展调查。那么,哈佛大学在录取过程中是采用怎么样的标准呢?哈佛大学对亚裔学生采用不同的标准是否违背了《平权法案》?
  根据哈佛大学招生委员会公布的资料,哈佛大学在招生过程中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因素是才华(talent), 哈佛大学希望招收来自全世界最优秀的学生。这些学生必须在科学、技术、人文、体育等方面取得了超乎其他同龄人的成就。哈佛大学招生委员会常用微软 (Microsoft)前总裁比尔·盖茨和脸书(Facebook)总裁马克伯格作为哈佛招募英才的例子。
  第二个因素是传承性,哈佛大学把它叫做“Legacy”。如果申请人的父母一方是哈佛大学的毕业生,哈佛大学将优先考虑。使用传承性作为录取考虑的因素是因为哈佛大学的一部分学生来自一些美国有名的家族,如洛克菲勒家族;或者其父母是某一领域的杰出人士,比如马里亚·奥巴马的父亲是美国前任总统奥巴马,而奥巴马总统本人也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一般说来,这些毕业生在美国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力,并会对哈佛母校做很多捐赠,对于这些毕业生的子女,哈佛大学一定会区别对待。
  第三个因素是申请人的家庭是否对哈佛大学有过重大捐赠(donation),这类学生的学习成绩可以一般,但他的家庭如果对哈佛大学做过高金额的捐赠,这个学生也会被录取。考虑这个因素的原因是,哈佛大学也是个营利机构,它可以用捐赠资金来招募世界上最优秀的教授和资助学习成绩优异但是无法承担哈佛大学昂贵学费的学生。根据哈佛大学基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哈佛基金的总额已经达到376亿美元,高于很多中小国家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哈佛大学2017年的学费高达66950美元,有70%的哈佛新生获得了包括哈佛基金在内的各种资助。 
  第四个因素是多元化 (diversity),即哈佛希望在全世界招收各种各样不同背景的学生,以保证哈佛学生群体的多样性。那么哈佛大学在顾及学生多样性的时候是否违反了美国《平权法案》?
  《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是一部规定在雇用或者申请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因为其种族、宗教、信仰、国别而受到歧视的法律。《平权法案》最早是由肯尼迪总统在1961年以10925总统令的形式颁布的,1964年《平权法案》被作为《民权法》的一部分纳入到《民权法》第7条,正式生效成为法律。《平权法案》的宗旨是确保在就业、入学过程中,所有的申请人无论其种族、宗教、信仰、国别,将会受到同等的待遇。
  为了保证《平权法案》得到顺利的实施,美国很多大学开始在录取过程中降低对少数族裔的录取标准。他们照顾少数族裔,特别是黑人的理由是,少数族裔在美国长期受到歧视,照顾他们可以让他们得到一个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同时也能促进校园的多元化。笔者的女儿去年大学毕业,同班的一个黑人女同学,学习非常刻苦,但她的学习成绩、考试分数及各个方面远远低于班里其他十多个包含亚裔在内的学生,可却是这位女生最后被哈佛大学录取并获得了全额奖学金,而其他学生则无缘哈佛,成为终身遗憾。
  根据美国教育部颁布的数据,自《平权法案》实施以来,《平权法案》对于提高黑人学生大学入学率有一定的帮助,比如说,从2007年到2011年,美国黑人学生的大学录取率从56%提高到65%。美国教育部认为,黑人学生大学录取率的提高得益于《平权法案》的实施。但是,《平权法案》也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挑战,挑战大部分来自白人学生。白人学生认为,黑人现在在美国已经受到了同等的对待,再实施《平权法案》,一是让黑人学生自己缺乏自信,二是让黑人学生再次受到区别对待,三是《平权法案》在消除对黑人学生歧视的同时,又形成了对白人学生的反歧视。
  白人学生对于《平权法案》的抗争,在“费舍尔诉得克萨斯大学” (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一案中可以得到最好的体现。费舍尔是得克萨斯州的一个白人女学生,她认为得克萨斯州大学没有录取她是因为她是白人,因为她的学习成绩及各方面的表现已经超过了很多被录取的黑人学生。这个案件经过八年诉讼,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院,最后,美国最高法院以4∶3的比例确认得克萨斯大学胜诉。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大学录取过程中根据《平权法案》的精神,适当降低对少数族裔录取标准是符合美国宪法的。然而,最高法院并未对在录取过程中是否可以根据《平权法案》提高对一个少数族裔的录取标准作出最终的裁定。
  笔者认为,哈佛大学等一系列名校在录取过程中,对于少数族裔的亚裔申请者,不是给予适当照顾,而是提高亚裔申请者的录取标准,且录取标准甚至高于占人口大多数的白人,是较为明显的在美国申请人因为其种族而受到歧视的案例。也就是说,哈佛大学对于亚裔申请者采用双重标准,提高亚裔申请者的录取标准,是有悖于《平权法案》的初衷的。
  亚裔学生在申请哈佛大学的过程中,并未像黑人或者西班牙裔那样要求哈佛大学给予特殊照顾,他们仅仅是要求受到与白人及其他族裔一样的公平待遇。哈佛大学亚裔学生录取案虽看似小,但关系到了亚裔人口是否能在入学、就业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亚裔人口在美国社会中的地位。美国现任交通部长赵小兰能成为特朗普政府的内阁成员,其哈佛大学的教育背景起到了重要作用。哈佛大学是否最终会被美国司法部或者美国联邦法院判定违反了美国的《平权法案》,哈佛大学是否会改变对亚裔学生采用双重录取标准,大家拭目以待。毋庸置疑,这两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无疑将会对亚裔学生和亚裔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系美国执业律师、泰和泰华盛顿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