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石拐区:基层检察室建设查问题找出路

  石拐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城区东北部,是伴随着国家“一五计划”诞生的矿区。石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室于2011年成立。石拐区检察院就如何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发挥检察室的职能,以期更好地推动检察室服务基层社会管理及经济长足发展,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积极探索。

 

检察室职能定位不明、经费短缺

  检察室素有“小检察院”之称。而石拐区又地处包头市偏远不发达地区,伴随着石拐新区建设加快,基层检察室的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
  检察室的职能定位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程及制度,机构设置方面只有机构编制无人员编制,地位尴尬。在运行模式上随意性较大,无固定或专职人员,工作开展与检察院内部存在落差,衔接不到位,导致检察室职能延伸或辅助作用被动削弱,工作主动性及自成一体的机制被弱化,很难发挥其独特优势。检察室办公地点地处石拐旧区,随着石拐区行政生活区域向新区发展,检察室职能随之被弱化,处于“被动找饭吃”的局面,甚至可有可无,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这是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原因之一。
  检察室成立以来,其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人、财、物的配备及经费投入不足。检察室要想发展,必须在人、财、物的投入上下功夫。
  人员配备方面不仅要数量,还要在素质上有保证。而对石拐这样一个人员较少的地区来说,抽调高素质检察人才必然导致内空。
  从经费的投入上来说,检察室的经费投入比例严重不足,缺乏专门的经费保障,在职务犯罪预防、接待群众举报、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无法投入充足的经费,直接导致检察室工作无法有效运转。
  另外,石拐区的地理条件是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开展检察室工作更需要软、硬件方面的装备,技术和车辆的运转及工作本身的成本也是检察室发展要面临的重要问题,硬实力弱化必然拉低软实力。

  

检察室面临被边缘化的趋势

  检察室能不能走上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轨道,其首要因素就在管理与考核上。石拐区检察室人员设置是单独序列,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部门,管理方式上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考核方面更是没有纳入新的考核机制中,导致检察室处于真空地带。
  其次,检察室在检察职能作用上被边缘化,在与本院的控告申诉检察、举报中心、民事行政检察等业务部门存在交叉和重叠,相互衔接和信息的互通有无处于空白,既没在工作中形成有效的衔接机制,也未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严重制约了检察室工作的深层发展。
  近年来,石拐区征地补偿等涉及“三农”的各类问题逐年增加,石拐区在地理位置上存在新、旧区衔接的区域化问题,新区的建设及法治环境都在新的轨道上,而旧区在资源枯竭后似乎成为落后及被遗忘区域,法治环境更是与新区无法比拟,以新区建设为龙头,导致旧区检察室与检察院的业务形成天然的隔离墙。
  地域上的限制导致新、旧区在检察业务上存在业务隔离,随之带来的信息及技术上的隔离也越来越明显,基层检察室未能纳入网络信息化的涵盖之中,与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脱离,各种办公、办案软件未能在检察室应用,严重的边缘化也让一些人员不愿意去检察室工作。这种困局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导致检察室无案源,各项工作都进入一种低空搁置的状态,上不来,也下不去,成为检察院的“空架子”。

 

对症下药找出路

  只有将检察室的职责、职能定位与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紧密联系起来,充分发挥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作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基层建设。
  一方面要明确职责、职能定位。如果说制度先行是常规化的手段,那么有效的制度措施更能击中要害。除了建立健全检察职责、职能定位相适应的制度外,还要结合区情总体布局,搭建与基层的地理环境、法制环境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制度。
  另一方面延伸检察室的职能,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针对检察室与本院相距较远、所处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形,搭建“固定检察室”和“流动检察室”两个平台正是切中要害,“固定检察室”设在检察院内部,要统一归口管理。“流动检察室”将本院为依托,进行流动式工作,人员上也可能机动调整,这种模式既能从实际上解决地处偏远及居住分散、矿区、农村等不同区域的不同需求,又能有效地化解区域两级分化的壁垒。
  同时加大人、财、物的资金投入,提升软、硬实力。
  首先在人员的配备和管理上,要充分考虑检察室的职能,保证检察室人员的编制数,配备综合业务能力强的检察人员,将年轻干警充实到检察室的队伍里,也可以返聘部分离退休的老检察员。同时,要完善检察室干警的激励机制,干部提拔任用,要优先考虑有基层检察室工作经验的干警,让人才能上能下,形成检察室人才保障的长效机制。
  其次在经费保障方面,要加大投入,“流动检察室”不仅需要车辆的保障,更要有先进硬件设备做后盾,而后期人员保障及培训和设备的运转及车辆维护费用是个长期问题,经费的充足能有效地保证检察室的正常运转,将检察室的经费投入比例加大,纳入统一的财政统筹中去或建立检察室专用账户及经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建立明确的内部运行衔接机制并将其纳入考核范围。基层检察室与检察院各部门间的工作对接尚未形成,工作关系也没有理顺,检察室仅靠“单打独斗”,很难及时化解重要矛盾,工作上也不能形成合力,而将检察室及其办案人员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这样不仅有利于检察院的内部统一管理,还有利于检察室与内部各个部门间的衔接和信息传递,更有利于削减检察室与本院其他部门在业务上重叠和冲突的范围。
  此外,还需制定相应的对接机制,细化检察室职责,将检察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理顺工作关系。另一方面,检察室与本院各部门之间在工作上要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主要是将检察室纳入年底绩效考核中,这样能有力地促进检察室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
  检察室在深入化解农村牧区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与群众零距离、低成本、面对面地沟通,及时了解群众的需求,可以上门接访息诉,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以检察室为平台,积极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流动检察室可以充分发挥流动的优势平台作用,深入到农村对村干部、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这“四类”农村职务犯罪高发群体,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也有利于发现和查处涉农犯罪案件。
  另一方面要创新检察室工作模式延伸职能,建立以化解农村牧区矛盾纠纷为主的预防、宣传、维稳“三合一”工作模式,利用“两微一端”平台,延伸工作触角,建立新的检民联系平台,积极进行矛盾纠纷的受理和分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做到责任到人、限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