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虚假诉讼,决不能手软》专题报道之三

如何刹住虚假诉讼风?

  近年来,虚假诉讼已经成为扰乱司法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防止和打击虚假诉讼,立法和司法领域已经出台了多种针对性规定,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虚假诉讼乱象远没有被消除。有专家认为,惩治虚假诉讼应多管齐下、多方共抓,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难题。

 

最高法院带头打击虚假诉讼案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2015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
  2015年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据了解,从此案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始终未停下用审理典型案件的方式展示打击虚假诉讼决心的尝试。

 

打击虚假诉讼已刻不容缓

  最高法院亲自审理认定虚假诉讼案,对于打击虚假诉讼无疑具有标杆性意义。而此案件的背后,则是我国正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虚假诉讼乱象。官方统计数字显示,仅2014年全国法院就清查虚假诉讼案件3397件,立案查处307人。
  比数据更为触目惊心的是一个个鲜活的事例。北京新机场建设项目进行拆迁工程,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榆垡法庭公布,仅三个月的时间,榆垡法庭共受理179起案件,然而这些诉讼中有超过70%的案件并无实质性争议。
  据法院透露,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大多是为了得到拆迁的优惠政策,比如通过增加户口人数多分拆迁款;试图通过法院生效文书确定非本村人在本村有房,进而落户本村并获得拆迁利益。
  此外,据媒体报道,从2015年5月4日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虽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长期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但因立案门槛大大降低,从而导致虚假恶意诉讼也随之增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虚假诉讼乱象与社会诚信的缺失有很大关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信用危机、守信遭损、失信得利的不正常现象。有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始利用法律,希望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本不该属于自己的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第三人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恶化了整个诉讼文化,把整个法治理念引向歧途,误认为我们的依法治国理念就是鼓励刁民滥诉,依法骗人、依法坑人,这个负能量是很大的,跟我们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政策也是背道而驰的。”刘俊海说。
  据了解,从司法实践来看,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夫妻离婚及财产纠纷、企业破产、分家析产、遗产继承、房屋买卖纠纷等领域,主要方式表现为虚构债务和当事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形式。法官对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和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要采取特别审查措施,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以一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由于法官之前接触过此类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故特别注意对该案真实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的审理,经过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和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果然发现该案为虚假诉讼。

 

打击虚假诉讼已有法可依

  虚假诉讼极大降低了民商事诉讼制度的性能和效用,使民商事诉讼这一保障社会安定的最后公权力救济手段面临着巨大冲击,也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有学者认为:“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虚假诉讼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大力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鉴于此,防止和打击虚假诉讼成为近年来立法和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
  据了解,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表述的条款,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在最高法院颁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中首次直接点明了虚假诉讼这一“名词”。该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共十八条,比较全面地构建起包括虚假诉讼的释明机制、发现机制、识别机制和制裁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修正案(九)更是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为人民法院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和司法的权威性提供了有力武器。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虚假诉讼罪,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时刹住虚假诉讼风?

  上述法律法规出台后,司法机关紧随其后,处理了一批虚假诉讼,除前文提到的最高法院亲自审理的标杆性案件,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给予了罚款处理,据媒体报道,全国各地法院也有不少认定并判处虚假诉讼罪的案例。
  比如2016年6月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判处了一起犯虚假诉讼罪的案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与王某合谋,由田某出具虚假欠条,王某指使周某、郑某冒充门卫提起诉讼并达成调解,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最终认定田某、王某、周某、郑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和郑某均被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而最近的一个案例是2017年8月,广东省东莞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执行异议案件时,查实案外人构成虚假诉讼,法院对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但是梳理这些案件,可以发现,其标志性意义远大于打击虚假诉讼的实际效果。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发现,法院真正能够判决认定虚假诉讼的案件并不多,认定犯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数,只有寥寥十几件。
  相较于日益严峻的虚假诉讼乱象来说,这样的打击力度无异于杯水车薪。因此,在2016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覃建宁、张亚英代表分别就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提出了建议。
  覃建宁、张亚英在建议中提出,针对打击虚假诉讼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三难”问题(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首先应从完善立法上铺平道路。
  覃建宁建议,应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虚假诉讼侵权行为这一类型,明确规定虚假诉讼受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虚假诉讼行为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已构成犯罪,虚假诉讼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张亚英则建议,要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将虚假诉讼调解纳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要求,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调解案件有权以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以便有效启动再审程序。
  她们还建议,在修订完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时,要进一步研究修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范围,明确规定对虚假诉讼案件,即便案件当事人不提出监督申请,检察院也可依职权进行监督。
  从两位人大代表的建议中可以看出,关注者目光已经从打击虚假诉讼是否有法可依变为了这些打击虚假诉讼的法律法规是否能够落地,真正地被使用,真正起到打击遏制虚假诉讼的作用,避免成为“睡美人条款”。
  2017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接受网络访谈时提到,2016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对1000余件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纠正。这一消息,让持续关注虚假诉讼打击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覃建宁、张亚英特别高兴。
  但同时应该注意到,相较于日益泛滥的虚假诉讼,让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的力度仍然不够。不继续加大力度,不真正地提高违法成本使其远高于虚假诉讼所获取的利益,视法律为谋取利益手段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会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