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虚假诉讼,决不能手软》专题报道之二

被冒名的起诉

  收到山东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中达公司”)起诉河北荣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荣威公司”)的短信时,中达公司负责人杨总起初以为是新型电信诈骗短信,完全没当回事。
  “这年头骗子的诈骗手段越来越离谱了,都冒充法院了。”杨总边说边随手将短信转发给中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史律师,提醒他注意防范。
  一个月后,杨总看到了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他彻底蒙了:“我公司没有起诉啊,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代理这个案子,更没有缴纳诉讼费,法院竟然判决了,太不可思议了!”中达公司迅速向二审法院说明了情况,这场司法闹剧最终以法院驳回中达公司的起诉而匆匆收场。
  究竟是谁提起了这场荒唐的虚假诉讼?

 

从天而降的官司

  给中达公司负责人杨总发短信的是荣威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新力律师。他回忆说,2016年4月的一天,荣威公司突然收到福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副本。起诉书称,2014年9月,中达公司(原告)和荣威公司(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混凝土单价为每立方500元。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履行送货义务,货款总计为526万余元,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526万余元及利息。
  在收到福山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后,他第一时间向荣威公司各业务部门调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荣威公司没有跟中达公司有过任何业务来往与合作。”
  随法院传票送达的还有一份《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从合同的内容来看,与荣威公司在烟台2015年完工的福山高疃风电场48MW工程有关。
  然而,王新力告诉记者,给荣威公司在烟台的福山高疃风电场48MW工程供应混凝土的是烟台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临港公司”),而且双方的业务合作从2014年6月就已经开始,而这份合同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9月。更重要的是,双方的混凝土款项526万余元已经结清,为此,双方在2015年5月30日还对过账,并无争议。
  中达公司无中生有起诉荣威公司,目的到底是什么?王新力百思不得其解。
  由于这起案件远在烟台开庭,荣威公司起初并没有重视。王新力回忆说:“我们感觉到开庭时到法院说明情况,让中达公司撤诉就算了。”
  然而,事态的发展让荣威公司感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2016年6月,荣威公司突然收到福山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称,应中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福山区人民法院将荣威公司基本账户中535万元的银行存款冻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山支公司为中达公司的这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荣威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福山区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愿提交相应价值的房产作担保,却被法院以房产不易变现拒绝。
  王新力匆匆赶往烟台,经过多方联系找到了中达公司。然而遗憾的是,中达公司负责人杨总出差在外,王新力未能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其当面求证,最终只向其手机发送了一条有关求证案件情况的短信。这条对荣威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的短信最终被杨总误认为是诈骗短信,这场虚假诉讼得以进入审理程序。
  2016年7月26日,福山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尽管荣威公司一再向法院强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然而,福山区法院依然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荣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达公司货款526万余元。
  一审败诉后,荣威公司毅然决定,一方面提起上诉,另一方面继续与中达公司联系沟通,一定要把这个案子弄个水落石出。

 

如坠云雾的原告

  荣威公司费尽周折,最终与中达公司的法律顾问史律师取得联系。得知福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消息后,史律师大吃一惊:“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这样蹊跷的事我还是头一回遇到。”
  然而,当他看到福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中达公司与荣威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内容时,他还是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在判决书的原告中达公司委托代理人一栏赫然写着:“邢某某,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中达公司的法律事务多年来一直由史律师来打理。如果有诉讼这样的大事不可能绕开他另外委托其他律师来处理,他隐隐约约感到有人在冒充中达公司。
  史律师第一时间向中达公司负责人杨总进行了汇报,并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宁进行了核实。“中达公司没有提起任何诉讼呀,这真是太奇怪了!”对于这场官司,中达公司所有管理层都感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然而,考虑到中达公司已经莫名其妙地卷入到一场诉讼当中,随时面临着诉讼风险和法律道德风险,中达公司决定站出来说出事情的真相。
  2016年11月8日,中达公司向荣威公司出具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关于福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年)鲁0611民初666号民事案件,我公司没有向福山区法院起诉该案件,没有委托任何律师代理该案件,也没有向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缴纳过任何的代理费用,整个案件的诉讼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情况说明》加盖中达公司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曲宁签字。与此同时,中达公司派人专门通知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不得再以中达公司的名义从事任何法律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然而,在中达公司与荣威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二审开庭审理时,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再次派出邢某某律师以被上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2016年11月28日,中达公司就该案专门向烟台市中级法院去函:我公司从未委托过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代理我公司的任何案件,(2016年)鲁0611民初666号民事案件也不是我公司委托该所代理。授权委托书的公章也不是我公司的公章,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公章均不是我公司公章。我公司通知该所后,该所继续在烟台市中院以我公司的名义代理该案,我公司保留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不仅要与所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还要求与其提起的诉讼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不具备原告的条件。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烟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可以确认为被上诉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行为,不是被上诉人中达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2016年12月9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依法对中达公司与荣威公司合同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裁判,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达公司的起诉。至此,这起荒诞的诉讼历时8个月,经历两审,终于落下帷幕。

 

“伤不起”的虚假诉讼

  很明显,这是一起虚假诉讼。那么,这起荒唐的虚假诉讼是如何提起的呢?
  记者多次联系邢某某律师,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但是,在烟台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中,有这样的内容:邢某某律师在二审中称,其代理的案件,是通过一个叫王学春的中间人介绍而接受的,其没有和中达公司联系。他是出于对中间人的信任,才接受了该案件。所有的委托手续、起诉状中的公章都是由王某某去办理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代理律师没有对被代理人身份进行核实就代理了案件,一审法院从立案、送达到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调查取证、作出裁判,再到送达文书、卷宗归档,整个诉讼程序没有发现虚假诉讼的苗头,发生在烟台的这起原告没有起诉案实是让人“伤不起”。
  这起虚假诉讼让荣威公司有苦难言。为了应诉,该公司支付了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等数十万元费用,同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按照惯例,判决书作出后法院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这样做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也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福山区法院不考虑荣威公司远在千里之外的实际情况,还传票我公司现场签收一审判决书,故意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王新力律师说。
  更严重的是,福山区法院在起诉后应所谓的中达公司的申请,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而该银行账户是荣威公司的基本账户,除缴纳税金、发放工资等日常使用外,公司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必须以此账户汇款缴纳保证金。该保全给荣威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荣威公司认为,该案中有关人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以该公司负责人薛锁柱的名义向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报案。福山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荣威公司申请复议,福山公安分局维持了不立案的决定。荣威公司仍然不服,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核。
  烟台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该案不符合虚假诉讼案的立案标准,原刑事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2017年1月20日,烟台市公安局作出复核决定,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目前,荣威公司仍然在为这场“司法闹剧”给该公司造成的巨额损失苦苦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其实,虚假诉讼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了冲击,让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