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虚假诉讼,决不能手软》专题报道之一

南沙法院首例虚假诉讼案催生失信人黑名单

编者按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种让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病毒”以形式多样、愈演愈烈的趋势悄然存在,这就是虚假诉讼。
  为了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力度,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专门增加了有关虚假诉讼的条款规定,刑法修正案(九)更是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然而,相较于日益严峻的虚假诉讼乱象,真正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不多,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寥寥无几。
  法,乃国之根基。法庭高悬的国徽,不容挑衅。只有加大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违法成本,真正激活有关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法规条款,才能彻底刹住虚假诉讼风。

 

  近段时间,王健在上下班经过英东大道红绿灯旁那块被围墙圈起的荒地时,总会不自觉地看上几眼。作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房地产审判庭的法官,这块荒地曾作为“主角”出现在他经办的一起标的700多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
  也是这块地,让原被告双方精心策划的一场欠债还钱“戏码”露了馅儿,最终,这起案件被南沙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原被告双方被罚以重金,以示惩戒;同时,为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今年6月,南沙法院出台了《关于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的规定(试行)》,建立该院系统内失信人名单信息库,这一新规为全国首创。

 

双方对纠纷毫无争议却要打官司

  王健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这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情很简单:原告梁某于2014年12月26日与被告某港公司签订了《某港商业中心工程临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港公司为发包人(甲方),梁某为承包人(乙方),承包工程内容为南沙英东大道某港商业中心的临时工程项目,工程概况及范围:围墙;办公、加工、住房、仓库、食堂、卫生等临时用房;平整场地(含削平山包等);给村民移动山泉饮用水;移动或砍伐红线内树木;临时水、电到工程现场设施等。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垫资包工包料包机械,工程造价约为人民币700万元。
  2015年11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原告与被告同日完成工程结算,双方最终确认工程造价为7031865.5元。工程竣工验收后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经多次催讨无果,梁某把某港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于2016年10月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031865.5元及违约金。
  本来按合同规定,被告应按逾期的天数,应付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给原告。考虑被告经营困难的现状,原告提出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24%计算违约金,自2015年11月20日起,暂计至2016年8月30日;此外,由于涉案工程所在地是作为另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抵押物,现正被天河区法院查封准备拍卖,所以原告还主张法院确认其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只需支付97%的工程款,违约金从2016年3月10日起计至2016年8月30日止,减少了4个月,其他请求不变。
  被告某港公司承认存在欠款的事实,因为涉案工程的项目一直没有开发,公司存在资金上的困难,所以一直未能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也确认原告主张过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被告同意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被告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原告全部证据,双方对诉讼标的没有实质争议,由此引起经办法官王健的警觉。
  在例行询问环节,王健让双方确认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共同确认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而原告提交给法院的《某港商业中心工程临施工程结算书》中,工程的结算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也就是说工程先结算后验收。这并不符合建筑工程的常规履行流程。
  王健立即就这一不合常理的问题向双方询问,原告解释是因为被告某港公司工作人员李某贵于2015年11月20日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测量并结算,但是到了12月10日,被告公司的领导又到现场进行查看,所以工程实际竣工交付时间是2015年12月10日;而被告则陈述工程实际于2015年12月10日前已经完工,但原告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后才肯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所以涉案工程先结算后交付使用。被告确认李某贵是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管理人员,但原告双方都不能提供李某贵的身份信息也无法交代李的去向。
  这样的解释让法官疑窦顿生,王健宣布休庭5分钟,休庭期间让原告与被告代理律师签署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诚信诉讼承诺书》,承诺在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据实陈述案件事实,诚信参与诉讼,如有违反,自愿承担一切诉讼风险和法律责任。

 

法官现场调查揭露真相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王健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当天,随即组织原告及被告代理律师前往涉案工地进行现场勘验。工地就在离法院不远的英东大道旁,背靠小山包,临道路一面有围墙围蔽。
  王健回忆,打开铁门进入工地时,映入眼帘的是一片荒地,杂草丛生,地上除了一座简易单层铁皮房,并无其他建筑物。铁皮房中住着一位60多岁的老者,自称是被告公司派来看守工地的,姓关,在原告进场施工前就已经驻守在此,于是,王健和他聊了起来。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询问中,王健问关某:你来的这些年,这块地有哪些变化?关某回答:“没变,还是原来的样子。”王健把这句话写进现场勘验笔录里。原告一看到这个情景,马上走到一旁拨打电话,他的电话刚挂,关某的手机就响了,接听完电话,关某马上就要改口。王健当场对他进行释法,讲解了作伪证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关某一听这话,又坚持了自已原来所说的事实。做完笔录,王健让关某签名确认,在这当口上,被告代理律师马上走开,也是打电话。于是关某的手机又一次响了,接完电话后他又犹豫了,王健再次和他强调,要实话实说,不能作假。最终,关某在笔录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为多方验证涉案工程是否真实存在,王健还前往工地所在的村委会了解情况,但是村委方对工程施工的情况三缄其口。但交谈中村委会主任无意间说了一句“三年前就有围墙了”,与关某的话相印证,从侧面证实了原告进场施工前围墙已经存在。
  随着调查的深入,疑点不断涌现。2016年11月10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到庭,被告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对法院庭审中质疑的问题不回应、不答复。
  而原告向法院所提交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则出现了更多自相矛盾或无法证实的地方。
  原告梁某称组织了18名工人进场施工并有工人工资表,却拒不向法院提供原件核对,阻挠和消极应对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深入调查,不符合合议庭对被拖欠巨额工程款的施工方的常理性认识。
  原告在第二次庭审陈述中更改开工时间为2014年12月26日前一个月,更改竣工交付时间为2015年10月22日,并对时间更改以记不清楚为由搪塞,且更改后开工和竣工时间与原告提交的南沙项目工地班组人员2015年3月至11月工资表相互冲突。
  原告称施工内容包括临时用水开户和临时用电增容,在法官的仔细询问下,原告对该两项内容说不清楚,改口称水、电是由被告报装的;既然是由被告报装的,为何工程结算书中却将水开户和电增容的费用纳入?原告无法作出解释,推说结算书也是由被告公司制作,自己弄不清楚。
  经法院依职权调查,涉案工程所在地早在三年前就已作为某公司向A银行贷款的抵押物。按照办理贷款手续的必要程序,银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A银行把当年对涉案地块的评估报告书提供给了法院。
  该报告书显示:这块地在2013年12月5日,实际开发程度为红线外“五通”(通路、通电、通水、排水、通讯)及红线内场地基本平整,靠英东大道一侧有围墙围蔽。也就是说涉案土地在原告进场施工前已经平整和围墙围蔽,为何原告还需要对已经平整的土地继续进行平整以及拆除围墙后重新砌墙?对此,原告则无法作出解释。
  原告陈述该案工程结算款高达700多万元,却没有具体的施工记录,增加工程量无签证单,工程款垫付无支付记录,没有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没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此外,王健通过法院信息化系统共享发现,原告与被告公司法人代表之间有姻亲关系。

 

虚假诉讼判决催生失信人黑名单

  2016年12月12日,原告申请撤诉。
  南沙法院认为,原告除提供施工合同、结算书、催款函外,未能提供其他任何实质性的证据佐证该工程的实际存在;且在庭审中存在相互矛盾的陈述,却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法院调查的相关证据所呈现的事实与原告证据及双方的陈述相互冲突;对于关键性事实,原告有能力提供证据却拒绝提供证据证实或拒绝回应。基于上述合理怀疑,合议庭认为该案原告和被告确认的涉案建设工程的施工不存在,该案属于虚假诉讼,不予准许撤诉,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告公司罚款30万元,对梁某罚款3万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目前,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已进入立案侦查阶段。
  南沙法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何彤文说,虚假诉讼由于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具有隐秘性,取证难,社会危害性大。它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审判秩序。一旦得逞,将侵害案外真实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激化社会矛盾。
  据统计,近三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发现并确认的虚假诉讼案件9件,涉嫌虚假诉讼案件5件。为此,广州法院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如全面开展当事人庭上诚信诉讼宣誓工作;强化对案件法律关系、证据真实性的确认;突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调研分析等。
  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总结虚假诉讼要素及注意点,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提供智力支持和裁判路径。经审理查明的虚假诉讼案件,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沙法院首例虚假诉讼案件也引起了院领导的重视,经过集体研究决策,出台了《关于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的规定(试行)》。逐步建立失信人名单信息库,构建该院虚假诉讼失信人黑名单自动警示平台。
  失信人名单信息库由立案庭负责管理,办公室负责技术维护,由经办法官将诉讼参与人虚假诉讼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库在“立、审、执”环节自动标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对已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的诉讼参与人,再到南沙法院(南沙自贸区法院)进行诉讼的,立案时在审判系统中进行自动标识,关联相关案件信息;庭审中进行虚假诉讼风险提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被纳入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或网上公开信息不准确申请纠正的,由立案庭会同审判部门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理由成立的,立案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不予采纳,并告知当事人。
  目前,南沙法院正在探索将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与社会信用体系相关信息平台对接,依法对虚假诉讼失信人进行信用惩戒。法院还将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南沙法院副院长李胜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虚假诉讼失信人制度,实际上就是防范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是南沙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作出的一种探索,这个规定的出台,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
  可是肯定的是,失信人名单信息库的建立和共享是一种趋势,它和社会信用体系对接共联后将产生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