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才是王道

  近期,发生在上海的“警察绊摔抱娃女子”事件,引发舆论的持续关注。执法交警“一招擒拿”致使孩子重摔在地,这样的“痛感”在视频的传播下极具冲击力,让公众舆论向暴力执法发出阵阵质疑。虽然随着当事民警被记大过、涉事女子被警告处罚,这一事件渐渐平息,但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法治环境下,这一个案依然严重损伤了警方形象。
  在汹涌激愤的批评声浪中,有些声音或许不够理性,或许过于偏激。一起个案也并不足以说明整个执法队伍的现状,不宜就此指责整个警察群体。就在同一时期,媒体还报道了河南许昌执勤交警雨中蹲地、帮孕妇系鞋带的温情事件。与以往“钓鱼执法”等负面新闻相比,此次“绊摔执法”很难挖掘出多少体制性或制度性病灶——它或许是执法交警的一时疏忽,或许反映出个别执法者的粗暴与任性,也或许折射出规范化执法尚有盲区与短板,又或许凸显出执法者处置突发事件和控制情绪的能力尚存不足。说到底,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公愤,是由于其太过违背常理常情。
  违法抗法不能因为怀抱儿童而宽宥,执法更不能以暴制暴,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常识。无论是出于上级部门的执法要求,还是基于普通民众的期待,执法者都应当是文明、规范、公正的形象。何况公安部之前举办过规范执法培训会,明确要求民警在执法中,对于有儿童随行的执法对象,要首先对儿童进行安抚。很明显,“绊摔执法”之类的个案虽然发生几率不高,但因其完全悖离上级要求和社会期待,足以成为舆论不满执法的负面情绪发泄端口,提醒其他执法者必须引以为戒,更应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反思。
  从执法行为分析,“绊摔执法”不仅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其违反的可能不是明确的法律条文,而是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在行政法上,执法必须遵循比例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采取的强制执法手段不能造成过度伤害,执法过程中必须顾及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抽离掉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执法行为将陷入机械僵硬的困境,即便不与具体的法律规范相冲突,也很难实现实质法治的目标。尤其是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立法很难为执法者设计出所有情形下的具体行为模式,理解、遵从基本的法律原则,并且据此作出精准的执法行为,当是现代执法者的必备素质。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者面对特殊情况时,往往不能妥善地在执法刚性与柔性之间达致平衡,反而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要么生硬粗暴,以赤裸裸的暴力应付;要么温情脉脉,以近乎做作的姿态委曲求全。事实上,无论哪一种执法姿态,都背离了执法的正道。实质法治要求执法行为客观、适度、符合理性,文明而不伪善,权威而不粗暴。而要达到这种不温不火、刚柔并济的执法境界,既要在执法行为规范方面进一步精益求精,将法律原则融入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种种执法情境中;又要通过不断的教育训练和行为纠偏,形成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行为习惯。
  在现代社会,对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同情势下,针对不同案件、不同相对人,执法不可能予以格式化的相同处理。相反,在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指引下,执法者需要立足于个案中的特殊情形,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起具体的、个别化的逻辑联系,从而输出合法、合理、正当的执法行为,这才是规范执法的要义。从生硬到谦抑,从粗暴到文明,从随意到规范,塑造执法行为需要立足每一起个案、每一次教训,在检讨中纠偏,在反思中进步,最终以不卑不亢的规范化执法,让民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