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青年法学家的法治使命》系列报道之五

看国际法如何助我绽放大国风采?

  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为龙头,中国的综合实力发展迅速,逐渐在国际社会上确立了大国地位,树立了大国形象。随着中国大国地位的提升,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正确而系统地认知国际法制度在国家发展和国际交往中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

  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界,对于国际法的存在和功能都具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之间彼此争论,至今仍然没有终结,其中比较重要、值得关注的理论有两种倾向:第一种可以被视为“国际法万能论”或者叫做“国际法至上”论,也就是认为凡是现有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被称为国际习惯的规则,我们都应当认真遵守,而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和讨论的空间。第二种是“国际法虚无论”,即认为国际法就是一个任世界强权打扮的小姑娘,在强权国家面前,国际法根本没有独立性,更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国际法只是一个点缀、装饰,认知国际法与否、把握国际法与否、运用国际法与否,对一个国家而言并不重要。
  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志鹏否定了以上两种观点:国际法规则并没有像国内法有那么明确的体系,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则是不同体系之间的国际法规则可能存在着矛盾、冲突,而相互冲突的国际法规则就有可能带来国际行为的不同阐释。与此同时,国际法的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成就并不像国内法那样的完善,很多规则仍然处于未确定的状态。何志鹏给记者做了个比喻,就像是含有黑白灰的三色圆盘,国际法规则可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白色区域,是一个国家完全有能力有权力决定采取措施,这种措施理所当然符合国际法;一部分是黑色区域,是一个国家不允许采取的相关措施,例如奴隶制、海盗行为、种族灭绝等被视为国际强行法的领域;在白区和黑区之外,还有很大的一部分灰色区域。灰色区域就意味着国家在相关领域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是值得讨论的。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国家应当如何行为,我们要从国家的主权利益、发展利益、安全利益出发,去判断对于我们而言哪一种认知更合适。
  所以,“国际法万能论”不正确,但“国际法虚无论”更不可取。法律本身就代表了公平和正义的意象,如果一个国家能够以法律的方式阐释自己的主张,以法律的形式来形成自身的立场,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则会被国际社会认同为一个良好治理的国家。否则,如果一个国家总是以强权为最终的归依,丝毫不考虑其他国家在法律上的立场和观点,强词夺理,任意地去编造借口,就会给世界舆论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世界各国共同给这一国家差评并要求予以惩治的情况。回想德国和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的行为受到各国反对,战后数十年难以翻身,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当代大国都会充分地利用国际法的方式来提升自身的文化认同感,这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关键表现。
  何志鹏表示:“国际法作为一种法律规则,不仅给所有的国家带来可预期性,使得各个国家的行为在前景上有着比较明确的后果期待,而且给引领法律、利用法律的国家带来了良好的声誉。这对每一个国家的发展、建设、开放、合作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走向世界舞台中心、走向全球治理前沿的中国应当充分地认识到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国际法来维护我们国家自身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与此同时,也要充分地利用国际法为中国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为世界各国的发展带来共同发展的机会。”

 

在国际规则
制定中国家话语权有多重要?

  近代以来的国际秩序主要通过武力和战争塑造,比如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秩序、1815年的维也纳秩序、一战后的凡尔赛—华盛顿秩序和二战后的大国秩序等,而今后的国际秩序将主要依靠和平方式、非武力性质的国际规则来构建。可以说,从国家利益来说,全球的和平与发展依赖良好的国际秩序,而国际秩序的形成与维持则将主要依靠国际规则。国际规则的制定,不仅事关各国利益的分配,而且决定一国在国际舞台的地位和角色。
  曾经有名美国学者提醒美国政府:“如果某一个世界会议通过了一部统一的法典,但不包括美国的观点,那么,美国的立法者便不得不或者是接受一种外国间讨价还价最后形成的外国模式,或者是拒绝该部法典,从而使美国落伍于国际统一体,因而遭致法律分歧与法律冲突的不利后果。”同样道理,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其生教授认为,如果在一个国际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中,没有出现中国的声音、没有反映中国的观点,将会使中国落后于国际统一的法律,或造成与国际统一规则的冲突,就可能形成对中国极为不利的国际秩序和国际环境,中国的国际利益会被边缘化。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越来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问题不仅是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国际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问题。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回顾中国在国际法发展上的地位,何志鹏将其特点概括为“底子薄、压力大、动力强”。
  我国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才开始了解和初步运用国际法,对于我们而言,国际法在那个时候完全是一种陌生的、外来的东西,完全是一种新鲜的事物,我们对于其中的机理了解不多,所以运用能力也就十分有限。这种运用能力有限、知识不够完备的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中国在近年来迅速崛起,经济上成为大国,政治上、军事上的巨大发展也给世界各国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特别是周边国家就很难消除中国威胁论的恐惧;现在国际社会的既成大国也很不愿意接受中国的迅速崛起,所以它们就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捏造中国违背国际关系既有准则的借口,对中国的发展进行打压。中国的发展需求将制度文化上的实力和自信推到了前台,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增强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治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能力,为中国的体制改革和开放发展扫清障碍、添加动力。改革开放之后,从邓小平呼吁重视国际法开始,国家领导人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和阐释越来越多。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国际法在中国发展和构建世界秩序方面作了很多非常精辟、非常具有引领性的阐述,这对于中国国际法事业的发展是强劲的动力。
  如何一改我国过去在国际法律制度领域的被动模式,逐步引领国际规则?在这一问题上,何其生与何志鹏两位教授从不同角度有所建议。
  一般而言,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制的互动首先从国内开始。一国在世界上具有某一领域领导力的前提是在国内先推动相关政策。如果国内先行实施某项改革,再在国际上争取合作,则更容易取得成功。如果国内没有进行有效的改革,而先行推动其对外的领导力,或者是希望对外领导力倒逼国内政策的改变,经常产生不了预期效果,并可能损害国内改革的预期。因此,何其生建议,中国要成为国际规则制定中引领性的国家,应首先从内部改革本国的法律制度,立足于大国发展的理念,全面提升中国法治的全球竞争力。中国要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即要以中国智慧来解决世界性的难题,不仅需要国内制度具有足够的先进性,更需要中国方案能够具有兼容性。
  何志鹏则认为,国际法是对国际政治意图的技术解决,是在国家发展方向、战略层面已经确定,基本格局已经明确基础上所进行的战术设计。也就是说,国际法更注重在技术层面、工程层面、战术层面去细致地解决问题。所以国际法最大的特点并不在于高明宏大,而在于准确精微。中国的国际法工作者要形成高水平对话能力,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在实践中既把握基础的技术规范,又能够找到于我国有利的阐释和论证模式,从而用其他国家、国际舆论都能够接受的话语和逻辑去确立中国的立场和观念,使得世界人民理解中国、认同中国、支持中国。

 

从“一带一路”
看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

  如前所述,中国长期是国际法律制度的弱国,甚至在国际关系中处于国际法的边缘化状态,当前中国正在调整其姿态和形象,从国际秩序的参与者走向倡导者,力图成为一个国际法的强国,而“一带一路”就是这种趋势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3年9月、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访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时,相继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涵盖东南亚经济整合、涵盖东北亚经济整合,并最终融合在一起通向欧洲,形成欧亚大陆经济整合的大趋势。“一带一路”建设既是中国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加强与世界各国互利合作的时代需求,不仅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百年梦想,也为全球化发展注入了中国动力。
  从国际法的视角审视,“一带一路”可以被视为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国际法治领域提出的新思维、开创的新道路、作出的新探索。提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改变以往我国在国际法律制度领域的被动模式,初步形成主动式的推进思维。
  何志鹏告诉记者:“一带一路可以被理解为是中国塑造自身形象、促进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工程。对于国际法而言,是一个大契机、大挑战。所谓大契机,是因为当今世界处于一个逆全球化的大潮流之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改变了原来引领推进全球化的姿态,开始非常审慎地面对国际关系诸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实际上就是挑起全球化的大旗,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巴黎协定》一样,在经济领域为全球化提出一种新的方案,促进全球化的延续和发展。”
  有学者曾表示“一带一路”面临着国际法的大挑战,中国在国际法的议题设置能力方面还比较弱,所以要想确立其国际法的实体规则体系化的国际经济制度,我们的能力尚不具备。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体系化设计的意义和效果也并不明显。对此何志鹏认为,中国可以依循以往改革开放的经验,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发展策略。这也符合现代管理学的“适应性管理”理论的认知。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修正具体的制度策略,不是一开始就提出一套全面的方案,由此去应对所有问题。
  从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一文件的第五部分可以看出,中国并没有在涉及构建“一带一路”之初就有意图形成“一带一路理事会”或者“一带一路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显然是一种非体系化的行为方式。一些包括中国学者在内的观察家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没有一个完整的框架,不似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跨太平洋贸易伙伴协定的体系化文件。何志鹏表示:必须承认,中国在国际法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都存在着经验不够丰富、实践积累不足的问题。无论是国际立法、国际执法,还是国际司法,中国的相关能力都有待提升。但是这种劣势也有可能转化为优势,由于国际社会格局与形势发展迅速,很多原来的预期和规划都可能因无法实现而归于无效。正所谓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立法总是不如实践走得远,客观局面的迅速发展抹平了有经验者和无经验者知识与能力的差异 。这种抹平转而成为我国的后发优势,我们有充分理由延续和发展以往“实践—反馈—修正—再实践”的模式。
  大国的开放发展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从应对国际、国内问题的方式上看,我们首先必须应答中国是否需要国际法的质疑;在各国千帆竞进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在复杂博弈、激烈角逐中争夺话语权;大国过招似高手对弈,不求速胜,重在稳妥。我们无需急于摆出所有意图,可以根据整体状况和自身的战略目标渐进式解决问题。在未来的国际秩序体系中,我们坚信中国会逐渐增长其构设全球格局与发展模式的理念和能力,对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贡献出更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