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青年法学家的法治使命》系列报道之二

忠于实践的“刑司派”,哪颗果实在闪光?

  在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的名单里,有这样三位法学者,他们都在刑事司法的研究领域中获得荣誉无数、成果无数。他们也都在自己的岗位上不断求索,以期得到更深刻实用的理论,从而推动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

 

董坤:
在检察的环节中预防刑事错案发生

  在北京香山南路的一处办公楼里,董坤正在电脑前打字。这里四周静谧,为埋头研究提供了一个合适的场所。作为一名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副主任、副研究员,董坤主要的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检察理论、证据学、侦查学。
  作为一名曾经的理科生,他常用自己理科的逻辑思维去推演法律的问题。在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他以《牢记使命,砥砺奋进》为主题,发表了演讲,认为在当下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做一名法治中国的践行者、捍卫者、探索者。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今年刚刚35岁的董坤,低调而谦逊。虽然年轻,但成果斐然。他所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与实务部门联系非常紧密,董坤介绍,在研究所里除了担任一定的行政职务外,他的主业是做理论研究,而最高检的研究所与高校不一样,他们的研究要服务于检察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经过研究上升到理论方面,检察理论也要引导和服务于检察实践,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董坤说,他经常和一线实务部门的同事在电话或微信中进行交流,同事在实务工作中碰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的时候,也主动与他积极地沟通。采访当日,他收到实务部门同事的一条微信,同事对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细节有些疑问,当法官发现被告人是真诚悔罪认罪的,按照制度,越早认罪从宽幅度越高,最多可减基准刑的30%。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刑期较短的当事人为了在看守所而非监狱服完剩余刑期,而选择上诉来拖延时间。这样一来,就与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提高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初衷抵牾了。针对这个问题,董坤和同事们不断沟通、交流,以期得到更好方式来回应实践中的困惑。董坤说,像这样的情况很多,他常常帮助实践部门的同事通过理论解决问题,同时,也能通过实践发现问题。
  在研究所里,“每个人除了要承担一部分行政职务外,每年都有一定的科研要求。”董坤说,“我们研究所与高校不一样,我们的研究要服务于检察实践。”8月份,董坤的一份20多万字的研究成果即将出炉——《检察环节的刑事错案原因与对策的实证研究》。
  在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董坤发现,从2013年开始,诸如张氏叔侄案、于英生案、钱仁凤案、呼格吉勒图案以及聂树斌案等一系列错案的相继平冤,国内对于错案的研究热情持续处于高位,党中央多次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承担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职能,同时还在诉讼中司职职务犯罪侦查、批捕和提起公诉,肩负重要的诉讼职能。为汲取错案教训,预防和纠正错案必须把好案件诉讼中的每一个关口,保证办案质量。
  董坤的这份研究纵横国际,以严谨的逻辑关系分析了在检察环节中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和对策。通过个案收集筛选划定40个典型案例,并以此作为实证研究材料和分析文本,展开对检察环节刑事错案成因的分析。他认为,刑事错案违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直接侵犯了人权,应当加以遏制。然而,对于如何防治刑事错案,当前研究的“着力点”有所失衡,偏重于从公安机关等侦查环节的“起点”和法院审判环节的“终点”进行“头尾”研究,对检察机关诉讼和法律监督环节的关注不够。在这种背景之下,从检察环节进行研究,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董坤介绍,从理论意义上看,可以弥补现有刑事错案理论研究的不足,进一步丰富刑事错案防范与救济理论;从实践意义上看,可以进一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董坤的研究深入浅出,从检察权行使的内外环境、检察权的行使主体两个层面来探讨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通过分析总结他域法治环境下检察环节诱发错案的基本成因和防治策略,结合我国现实情境下检察机关诱发错案的多重因素,他梳理出我国检察环节错案防治的宏观对策。
  他认为:首先,检察官办案理念要有所转变。当前,部分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执法办案中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指控、轻化解,重权力行使、轻权利保障,重配合、轻制约等落后观念,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以错案防治为切入点,转变办案思想和执法理念。
  其次,要强化人权的保障理念。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应当摒弃既往“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在执法办案中强化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另外,还应坚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董坤解释,我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与法官同为客观法律准则及实体真实正义的忠实公仆,对被追诉者有利不利之情事要一律注意,唯有如此,我国的检察官才会在“勿纵”之外还会“勿冤”,“除暴”之外还会“安良”,不会退缩为“片面追求攻击被告的狂热分子”。
  这份全面深刻的研究成果,透露着董坤对于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领域的高度关注。他热爱这份工作,除了做项目搞科研,董坤还有许多其他工作,他目前负责《中国刑事法杂志》的编辑工作。他从事这项工作已六年多,董坤选取刊载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多篇,为杂志进入CSSCI法学类核心期刊作出了重要贡献。在编辑过程中,他能将学术前沿的观点传播出去,更能在杂志的编纂过程中,发现研究人员好的选题和思路,从而为自身的研究提供更广阔的领域。
  对于未来的方向,董坤也有着自己的计划。他说,2017年是中国司法改革决战之年,改革诸多措施都将向纵深发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结合实际工作开展深入研究。接下来,他将更加注重检察监督理论与实践研究,注重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注重与检察相关的诉讼制度改革科研,注重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制度研究。
  作为新一代青年法学人,董坤正以饱满的热情做着法治中国的践行者、捍卫者和探索者。

 

林维:
专注于刑法规范的解释

  林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常委、副校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长期从事刑法学、犯罪学、少年司法研究。担任北京市精品课程《刑法学》、北京市优秀教学团队(刑法学)学科带头人,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在刑法学研究的领域中,让林维教授最感兴趣的,是对刑法规范的解释。他认为,法律解释是一个法学者的基本功,法学的生命力就在于实践,而实践中对于规范的解释是极为重要的。不管是日常的研究,还是在讲课的过程中,他都注重规范解释论的研究,注意对刑法规范的精细化研究阐释,从而形成了相对比较鲜明的研究特色。另外,从方法上,他注重判解的研究,注重对案例的研究。林维教授解释,对案例的研究不仅仅是简单地以案说法,而是通过案例提炼规则的过程。
  他较早、较为系统地运用、提倡判解研究的方法,通过一系列论文以及《刑事法判解》的编辑工作,倡导、推动刑法知识转型判解路径的形成,形成分论研究在方法论上的鲜明特色。
  林维教授还从权力分析角度深入研究了我国刑法解释制度,将刑法解释作为行为、过程乃至制度的产物,探讨特定刑法解释权力的生成、演变以及其中的权力纠葛、合作与斗争,深度描绘了解释权力体制在中国语境下的现实运行,林维教授认为,解释方法是中立的,其真正作用在于论证而非寻找,应当反思解释方法的垄断性、至上性;论证刑事司法解释主体二元化的合理性,尤其是他较早地揭示了非正式刑法解释行为在解释权力中的运行。
  他认为,判例与解释的研究在目前来看是刑法学的一个学术洼地,但也是未来刑法学研究的一个趋势。通过判例与解释的研究,更好地联结了总论与分论、理论与实务。林维教授所讲授的刑法课程非常受学生们的欢迎,很多已经毕业的学生仍然会记得在课堂上所讨论的理论和案例。在讲授案例课程时,他要求学生以简短的方式归纳问题,总结出结论性意见,来锻炼学生的判解思考能力。
  林维教授不仅在理论研究上大有造诣,在一线实践中也成果丰硕。自2015年5月作为第二批在最高法院审判庭挂职的5位学者之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独立分管的工作包括三个合议庭的死刑复核、最高法院司改项目及司法解释起草调研、分管省份疑难案件请示以及法定刑减轻案件的核准。正是因为这种既专注于理论又忠于实践的经历,让林维教授对刑法学研究有了更深远的眼光。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分管业务中,让他感受最深的是:最高法院的刑事法官确实以一种高度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地审理每一个案件,以确保正义的实现。通过接触大量案件,他对于中国的司法现状有了更深刻的体认,尤其是对于在复杂案件中如何归纳问题、提炼规则,理论和实务如何连接,规范教义和政策把握如何平衡,有了更为成熟的思考。
  同时,他对死刑的一系列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明确主张死刑改革虽然不应当过于激进,但基于误判这一理由就应当从根本上废除死刑,必须要有分阶段的目标,通过最高法院大幅度地削减死刑适用尽快实现这一目标。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急速发展,长期致力于刑法领域研究的林维教授对其也有了更多的期待。他在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中以《刑事法研究期待更为透明的数据》为演讲主题,阐释了司法数据对于法律研究的基础性作用。他表示,现有的一些司法数据不成体系,过于粗浅,查找检索也极为不便,有些甚至是普通民众根本无法见到的。因为人们无法了解,所以,对于我国司法普遍存在不信任的态度。
  “如果我们不了解死刑在具体罪名中的适用数据,就无法考量死刑废除的影响和未来走向;如果不了解审前羁押的数据,就不能知晓现状的严重性;如果不了解羁押的整体成本,我们对于审前羁押、监禁刑的经济成本实际也都是凭借想象,我们似乎可以说出道理来,但是我们没有事实和证据。尤其是具体司法制度的设计例如量刑基准的设定,均需要相关判决文书和数据的把握。”林维说,“在立法上也是如此,刑法中具体犯罪的立法,需要一系列的数据加以支撑以论证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这些数据需要有,并且需要适度公开。进一步而言,有时候在刑事立法过程中,我们为了论证某一个行为需要被规定为犯罪,于是就宣传这一行为的猖獗广泛,但是立法之后我们经常发现有的罪名每年的适用屈指可数,我们需要去探讨这中间究竟是立法的问题,还是司法的问题,同样需要数据的准确性。”大数据的脚步势不可当,在司法研究领域,我们渴望发布更为透明的数据,为刑事立法与司法提供更多的支持。
  作为一名刑法专家学者,林维教授多年来坚持从事未成年人法学、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他曾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撰写《中国青少年政策报告》(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版),就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与司法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提交团中央等相关部门予以参考。2005年,他被聘任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委员会专家顾问,参与修订全过程,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2013年,他主持团中央指定调研课题《未成年人法律保护配套法规梳理》,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规之间的合理性、妥当性以及协调,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团中央和全国人大立法参考。2015年,他主持国务院网信办调研课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专家稿的起草工作,提交网信办作为两个专家方案之一,供行政立法参考⋯⋯他认为不应草率地降低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通过分流转处等措施实现教育挽救目的,并强调要通过实证的数据研究,了解真实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变迁和司法制度的演变。
  作为本届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林维教授希望青年法学者能够有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更为先进的价值观,多注重对法律规范教义的掌握和理解,重视对真实司法实务的把握和理解,善于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规则。

 

汪海燕:
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

  汪海燕,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司法制度改革的研究。
  2003年汪海燕攻读博士学位时,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有句话对他影响很深:“每一个学者的博士论文应该是他的代表之作,因为年轻,所以有活力、思维活跃、有创新性,精力和时间都比较集中。”彼时,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正处于繁荣发展、百家争鸣的状态。在导师的指导下,汪海燕对刑诉法学有了更浓厚的兴趣和更深层次的理解。
  他重视理论联系实践,在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挂职两年。到今年5月初,又结束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期两年的挂职工作。在检察院挂职期间,他分管研究室工作,协管侦查监督、案管等部门,参与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参加讨论、修订相关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挂职期间,积极参与司法改革工作,参与多项规范性文件论证和相关调研工作,多次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和列席党组会议。
  当前司法改革如火如荼。近年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基本上是围绕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展开的。汪海燕认为,在当前的背景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当特别注意“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和适用。他认为从司法规律的要求看,审判应当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中心环节,也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质上是要解决“谁”以“什么方式”决定被追诉人的刑罚,其中关键的环节是在制度和相关规则上实现庭审实质化。但是,这并不是要求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均实行庭审实质化。汪海燕解释,在当今社会,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刑事案件,如果没有合理的程序分流机制,均实行庭审实质化,那么,刑事审判系统可能难以承受,必然会造成案件的积压,最终导致司法迟延,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对于被告人认罪的轻微犯罪案件,在保障其合法权利前提下,要通过不起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以及其他认罪认罚机制解决。”
  另外,汪海燕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单纯的诉讼制度层面改革,而是涉及司法体制在内多层次、立体化体系工程的构建。“如果仅仅从诉讼制度或规则层面来理解审判中心,那么在我国就很难甚至不可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从宏观上看,审判中心需要司法体制予以配套、支持。在此意义上,司法体制改革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微观上看,需要完善除刑事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司法解释以外的相关制度、规则,如考核、考评制度。”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还需要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汪海燕说,在任何案件中,都应该遵守证据裁判规则,如果办案以口供为中心,或者不能严格把守定罪证据关,很有可能产生冤错案。在近期见诸报端的冤错案中很多都与过分依赖口供定案以及没有达到定罪证明标准有直接关联。
  他认为,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中控辩双方可就罪名、罪数和量刑三个方面进行交易。此种制度的理念基础是,检察官和被告人均被视为一方当事人,他们有权处分自己拥有的权力或权利。因此,只要二者达成合意,被告人“自愿”承认控方的指控,交易即为成立。由于文化、诉讼制度的理念基础以及法治环境等方面不同,如果按照西方“辩诉交易”模式构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能放纵犯罪、冤枉无辜,也很有可能滋生司法腐败,极大贬损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就此而言,我国不能照搬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因为其程序从简而降低其证明标准,严防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冤案、错案。但是,在量刑方面,可以适当降低证明标准,以节约司法资源,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刑事诉讼法律移植研究》《论刑事庭审实质化》《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不管是论文还是著作,在汪海燕的字里行间,都能看到他对自己研究领域的热爱与专注。
  “治学无捷径。培养问题意识,以严谨求证为方法,以人文为情愫,是通往学术理想彼岸之路。知识培养境界;宽厚、包容赢得世界;行小善、避小恶,提升自我。”这句话是汪海燕对自己治学和做人的感悟。而对于如今取得的殊荣,他感谢母校安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每一位老师对他的培养、支持,也感谢前辈和周围同事,是他们热心法学教育、追求法治的精神感染了他。
  对于未来的规划,汪海燕希望自己能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作出自己的贡献。同时,做好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多参与司法实务,多发现问题,并为解决问题贡献智力。另外,汪海燕表示,作为一名教师,他将继续尽职尽责教书育人,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培养更多合格、优质的建设者、接班人。
  在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舞台上,刑事司法领域的三位法律人在用理论支撑实践,用实践创造新理论的路上,一往无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