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出青年法学家的法治使命》系列报道之一

面对司改,法学青年以何见地站立潮头?

-- ——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侧记

编者按

  在2017年五四青年节之前,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他强调,中国的未来属于青年,中华民族的未来也属于青年。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而法学青年在我国法治进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他们有的面向实务,有的面向理论,有的面向国际,有的面向公民,有的面向程序,有的面向实体⋯⋯无论是哪个领域,他们都有着独特的见地。在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不仅有“老中青”三代法律人思想碰撞的火花,更有新一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的学术成果。本期系列报道,为读者提炼了一份关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话题的经典论证,同时也将第八届杰出青年法学家的累累硕果分领域报道,以展示他们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作出的不菲贡献。

 

汇聚优秀法学青年 为法治中国建设输送人才

  2017年的夏末初秋,一份厚礼为全国的杰出青年法学家们准备好,一份荣誉将使他们的法学研究历程锦上添花。
  为了大力扶持法学人才和法律人才的成长,使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脱颖而出,中国法学会从1995年开始,连续八届开展评选“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活动。8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北京会见了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及提名奖获得者并作了重要讲话,勉励广大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这样的评选活动,调动了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理论研究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学研究队伍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储备。通过评选,大量法学学术精品的脱颖而出,促进了法学理论的繁荣和发展,推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些杰出青年法学家,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曹建明、江必新、景汉朝、陈瑞华、王振民、虞政平⋯⋯像这样在中国法律界举足轻重的人物,都曾在历届的“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占有一席之位。从第一届到第八届,从年轻一代的法律人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中流砥柱,不管是理论派还是实务派,他们的研究成果伴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熠熠生辉。
  8月19日至20日,一场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主题的第十二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在江苏省徐州市举行。论坛为“第八届全国杰出法学家”进行了颁奖,同时,也表彰了提名奖获得者——王迁、王旭军、王志强、冯玉军、刘飞、刘计划、杜焕芳、杨东、何海波、初北平、陈柏峰、竺效、周江洪、封丽霞、胡铭、黄文艺、章志远、蒋大兴、程春华、廖永安。“提名奖”的每一个名字背后,都是一个庞大的智库,他们都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中拥有颇高的造诣。论坛也为全国的老中青三代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总结了本轮司法改革的成效并提出改革急需完善的途径。
  在此次论坛上,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出席并讲话。他指出,法治中国的希望在青年,奉法强国的重任在青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法学青年要增强“四个自信”,坚持德法兼修,打牢知识功底,加强道德养成,培养法治精神,争做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而这样的论坛,已经开展了多年。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汇聚法学青年人才、鼓励创新、奖掖后学的另一个重要阵地。它是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指导,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三大法治论坛之一。论坛自创办以来,推出了一大批有创见、有前瞻性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大批高质量针对性强的对策建议。
  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在讲话时指出,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青年法治人才的培养工作,为中国广大法治青年打造的“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已经成为颇具影响力和感召力的特色品牌。今后,中国法学会将继续努力为青年法治人才成长创造条件,不断提升奖项的含金量,增强论坛的实效性,为法治中国建设不断输送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人才。

  

制度建设见成效

  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即将收官之际,这次论坛“以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主题,多维度地探讨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和经验。不管是实务部门还是理论研究部门,法学者们都以工作中最深刻的感触,回应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显明说,以他这些年从事司改工作的学习和体会,他认为司法体制改革是顶层设计的改革,一定要跳出司法看司法体制改革。他在演讲中提到,体制改革一定要涉及公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一系列的改革都使得公民的各项权利尤其是诉讼权利得到保证和扩大。比如说立案制改革就涉及公民的诉权,由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约束了人民法院审查权的任性,缩小了公权力,扩大了公民权利。又如司法公开,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扩大的就是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又如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改革,扩大的就是公民的司法参与权。体制改革最终的结果必定使公民的权利逐步地扩大,使其与国家权力形成正当的比例关系。
  人民法院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根据党中央和政法委的部署,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和丰富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委、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介绍,最高法院单独或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出台了131份司法改革文件,司法改革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
  司法改革这几年来,使司法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近了。最高法院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于2015年7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立案难”基本解决了,95%以上的案件实现了当场立案,一些法院还开通了网上或跨区域立案,使立案更加方便。胡云腾解释,立案难的解决使法院越来越成为老百姓乐于选择和接受的纠纷解决机制。另外,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了6个巡回法庭,这些巡回法庭的法官经常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很多案件到老百姓工作的地方、居住的地方开庭、巡回、调查取证、巡回宣判,实现了司法和老百姓的零距离,回归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司法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赖。
  此外,司法改革使司法离规律也越来越接近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很多改革举措,都是遵循司法规律的改革。如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就是让司法更多地体现亲历性和独立性,再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决定性作用和最后把关功能。而来自一些实务部门的法律学者,更能体会到司法改革带来的变化。
  程春华,是在基层实务部门成长起来的优秀法律人才,现任东莞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处级审判员、“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审判长。同时也获得了第八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的提名奖。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这句话,在实务部门工作的程春华体会很深。他介绍,截至今年6月,法官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全国法官数额从原有的21万减少到12万,队伍结构明显优化,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检察系统共遴选出检察官8.7万名。有些法院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等院领导自愿放弃领导职务,参加入额法官遴选。
  同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也全面实施。各地通过制定权力清单、组建办案团队、整合内设机构等尝试不同的改革试点,审判质效明显提升。直接由独任法官、合议庭裁判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9%以上。与改革前相比,各地法院人均结案数量普遍提升20%以上,结案率上升18%以上,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以上。
  2015年10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响审判运行机制改革第一枪,成立新型独立合议庭,专门审理各人民法庭以简易程序办理的全部各类型上诉案件。新型独立合议庭的特色,是全国首创以法官个人的名字来命名的综合业务审判合议庭,并且独立于任何业务庭。“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就是其中一个,积极探索庭审创新及裁判文书“瘦身”改革,推行庭前释法,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
  程春华介绍说,直至今日,他所在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五个以资深法官命名的新型独立合议庭,独立于业务庭之外,直接受理随机分配的案件,直接安排庭审裁决,原则上案件不能上报审批。一个新型独立合议庭有三名法官,配备三名法官助理以及三名书记员;将法官从较为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使其能够在开庭前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案件情节的研究、争议焦点的分析,回归审判,专注庭审。
  截至2017年3月26日,新型独立合议庭以全院六分之一的法官受理案件6803宗和审结案件6103宗,分别占东莞中院全部受理、审结全部民商事案件的50.72%和47.81%;其中最早成立的三个新型独立合议庭运行了一年半,平均每个合议庭结案1610宗。新型独立合议庭全部审结案件仅有1宗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此外,根据台账显示,“程春华新型独立合议庭”结案1634宗,案件平均结案时间45天,当庭宣判、调撤率达到50%,且基本未出现投诉信访、再审改判案件。相比于仍然保留案件审批的传统业务庭,新型独立合议庭保证了宣判前法官亲历和全程参与,案件裁判质效大大提高,社会效果反响热烈。

 

司法改革话完善

  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繁多,改革范围遍布全国,涉及司法体制的各个层面,这是一次整体性的综合性改革,涉及司法体制、制度、主体、对象乃至司法文化的各个层面,通过全方位的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一个健全的司法系统和司法环境。
  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在十九大召开前基本完成各项司法改革任务。经过不懈努力,到目前为止,收获了令人瞩目的阶段性成效,司法改革的红利正在逐步释放。但是,在一些具体层面,仍然存在着空白,急需进一步完善。
  程春华提出,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有必要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进一步完善入额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同时要落实员额退出机制,在现阶段退出机制并未普遍建立,没有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此外,还要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性的改革,除了通过提高当庭宣判率,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还要尽快落实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扁平化业务运行机制。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处处长何帆给出了回应。他说,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建立员额退出实施办法,指导各地法院对入额满一年的法官进行办案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一律要求退出员额;完善常态化入额遴选机制,推动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助理增补入额,确保队伍有序更替;加快出台法官业绩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全国法院形成简便易行、符合实际的绩效考核办法等。
  此外,司法职业保障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基础性制度性改革举措之一,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作为坚守这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人员,应该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保障,才能确保其做到严格司法、公正司法。
  因此在本次论坛中,许多青年法学家带着来自一线的实践提出了在司法改革中“职业保障”的问题。湘潭大学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廖永安认为,司法职业保障关乎司法权威的实现,关乎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关乎司法能否守护公正的法治生命线。只有完善司法职业保障,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2014年开始,国家不断出台规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了司法权威,这些规定使得司法职业保障,有章可循,也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职业保障的高度重视。但是,廖永安说,在优化司法职业保障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中,要丰富司法职业保障的“血肉”,要坚持以人为本,让法官在改革中有“获得感”;要坚决捍卫司法权威,让法官在职业中有“尊荣感”;要实现法官的权利、责任、保障的平衡;另外,还要尽快实现司法职业保障法律化。他认为,关于司法职业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法》,对于司法人员给予特别保护,如果没有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司法职业保障的落实就会大打折扣,他建议,我国需要尽快将司法职业保障提上立法议程。
  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各个环节都在自己的领域中逐渐适应新形势。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说,作为一名律师,他深切感受到在全面深化依法治国进程中,党和国家对律师作用的重视。他认为,律师改革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个全面的体系,既包括法院、检察院的相关改革,也包括公安机关和律师行业的改革。只有改革整体推进,才能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为此,中央深改组曾专门讨论,中央也曾发布专门政策,对律师制度改革提出了大量明确具体的要求,这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佟丽华表示,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行业自身也面临着很多挑战。律师行业过于市场化,有些律师为了利益不择手段,为了利益确实存在一些律师挑词架讼等现象;大量经济困难人群难以获得及时、专业、尽职的法律帮助;一些律师对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缺乏共识,甚至出现个别律师违法犯罪的案件,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他多年来一直建议,国家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培育公益法律服务机构,依托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培养专职公益律师。要继续深入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让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成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成为维护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成为推动和参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力量。
  2017年8月18日,在本次论坛举办的前一天,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成为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恰逢此时,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在论坛上表达了对“新生事物”的看法:将互联网最新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体现了现代技术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的鲜明特性,是司法主动适应现代技术的一场深刻的自我变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强司法能力,以现代科技助推司法模式创新的有力探索。各地司法机关的科技化实践主要体现在司法在线化;大数据办案;智能化应用;在线化解矛盾几方面。
  但经过实践,逐渐意识到存在的问题和制约还有不少。例如,我国有关在司法程序中运用科技手段的法律规范还不健全,改革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受现行法制约;司法体制中互联互通的网络架构尚未全面覆盖,各部门、平台间的数据对接、共享进度缓慢,数据来源不足且应用不深;人工智能化应用囿于成本、技术、人力、观念、习惯等因素未广泛推广,人机无缝互动的场景尚未形成,现代科技在司法体制中的动能尚未充分释放。
  面对这些问题,王江桥表示,解决的办法仍在于科技手段的利用,需要进一步借力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综合应用。唯有如此,才能使原有的司法体制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变革。
  不管是来自理论研究的前沿还是一线实践的阵地;不管是法治进程中的“老前辈”还是青出于蓝的“新生代”,这些致力于我国司法改革的法学者们不断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实制度建设,也不断地通过实务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只有这样的衔接,才能真正将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落到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