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凭祥:一宗土地是如何被易主的?

案情回放

  2006年,覃思青出资竞拍了位于广西凭祥市南山经济合作区20亩土地的使用权,准备用于开办繁成红木家私工艺品有限公司。
  随后,闵凡成(覃思青的二妹夫)、覃思青、覃小溪(覃思青的二妹)、郑瑾琬(覃小溪的朋友)作为投资人并签署了《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工艺品有限公司章程》,闵凡成、覃思青、覃小溪、郑瑾琬作为投资人在该章程上约定如下:
  股东覃思青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每年只提取固定的利润分配5万元。其余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取得公司经营红利。股东郑瑾琬取得公司经营红利的20%,股东覃小溪取得公司经营红利的20%,股东闵凡成取得公司经营红利的60%。股东覃思青承担公司经营亏损的1%。
  在没有股东覃思青的亲笔授权书之下,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出让或者抵押该股东出资购买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公司经营期限到期后,股东覃思青有权利独自行使土地出售和转让地面上的一切建筑物,其他股东没有权利参与地产及房产的处置。
  股东覃思青在公司有效期五年之内不能出售土地及一切的地面建筑,从第六年开始,股东覃思青有权利出售或者转让土地,并且适当赔偿由其他三位股东投资修建的建筑物。六年后按照总造价的40%赔偿,逐年递减10%,股东覃思青按照该约定补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在公司有效期满十年之内,土地的处置必须有股东覃思青签字授权书后方生效。股东覃思青要处置土地,则需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文字的形式通知所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原始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公司十年之内更换法人代表或者经营不善,不按时缴纳固定的分配利润5万元给股东覃思青,则股东覃思青有权利收回土地并退回股份。
  由此章程约定可见,该宗经营用地及地上房屋是由覃思青出资。否则,不可能赋予覃思青如此大的权利。
  覃思青向凭祥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50万元竞拍土地使用权保证金,最终以成交价2263000元取得了竞拍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一栋六层房屋。由于凭祥市国土资源局返还土地出让金963000元,故土地出让金实际为130万元,加上应交纳的契税67890元、交易费27630元、变更手续费18909元,合计1414429元。相关土地手续等事宜均交由覃小溪去办理。
  据覃思青介绍,除了自己的竞拍土地投资以外,闵凡成、覃小溪、郑瑾琬三位股东在本案争议地上只是投资修建了四栋简易的铁皮厂房。

  

公司被私下易名

  本来,参与竞拍此宗土地的公司应该是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工艺品有限公司,而实际上取得该宗土地的却是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
  原来,2006年8月12日,闵凡成等人未经覃思青授权,擅自另外起草了一份《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并在该章程上假冒覃思青签名。2006年8月14日,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闵凡成、覃思青、覃小溪、郑瑾琬投资200万元在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住所设在凭祥市的企业名称为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据闵凡成在一审中称,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工艺品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未获工商局核准,经核准的公司名称是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
  2006年9月30日,凭祥市国土资源局将凭国用(2006)第0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3333.4平方米),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获得了凭祥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凭房权证字第36013071号《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12月25日,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召开第五次股东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闵凡成、覃小溪、郑瑾琬、覃思青、覃献红,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致确认凭国用(2006)第048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凭房权证字第36013071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一栋六层钢筋水泥建筑物由覃思青、覃献红、覃小溪(覃思青二妹)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覃思青作为代表与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商量土地及钢筋水泥建筑物的租赁事宜,同时终止覃思青在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中1%的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利润分成。
  2010年12月30日,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在覃思青、覃献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其中商业用地占30%,住宅用地占70%),并从2010年3月15日起分别重新计算土地使用年限。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补缴了因改变土地用途而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2376311元。
  2011年1月30日,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在覃思青、覃献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由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成三本《国有土地使用证》。

 

公司易名的背后

  2006年8月24日,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成立,营业期限由2006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4日,共十年。
  实际上,公司仅仅经营了四年多的时间便停止营业了。目前,四栋简易铁皮厂房里堆放着一些落满灰尘的破旧家具,外表已经破败不堪。
  覃思青认为,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闵凡成、覃小溪、郑瑾琬经营红木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打上了这块本应属于覃思青、覃献红、覃小溪所有20亩土地的主意,以及变成商住用地搞开发后的巨大经济利益。
  得知公司易名,自己的权利被严重 “缩水”后,覃思青与被告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覃小溪和郑瑾琬对簿公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2007年12月25日,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召开第五次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即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应由覃思青、覃献红、覃小溪三姐妹共同享有,还是由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独家享有?
  2016年9月2日,凭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12月15日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议确认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由覃思青、覃献红、覃小溪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而且,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外,在赠与财产未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虽然没有行使撤销权,但是也提出了赠与合同(股东决议)无效的意见,且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发生转移。故不支持覃思青、覃献红要求被告协助产权变更登记以及移交产权的诉讼请求。
  覃思青的二审代理律师认为,三姐妹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不是附义务的赠与行为。一审法院在各方当事人均未主张赠与的情况下,认定2007年12月15日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决议实质上是凭祥市繁成红木家私贸易有限公司对覃思青、覃献红、覃小溪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显失公正,明显是错误的判决。
  采访中,记者遇到了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诸如:覃思青的一审代理律师不让覃思青、覃献红出庭,说是怕她们说错话;本应该只能是被告才有的材料,为什么一审代理律师手里也有?原告要求复印庭审笔录,被告知不允许,说是法院的规定;原告对该宗土地及房屋申请的财产保全裁定为什么不给原告?公司易名后,覃思青强调所有的签名都是别人冒签,应申请笔迹鉴定,为什么一审代理律师说不用?法院对此是否知情?覃思青、覃献红上诉时,为什么一审法院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办理手续?
  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凭祥市人民法院,几天后,得到凭祥市法院政工科回复:“此案已经上诉,不方便接受采访。”
  覃思青、覃献红不服凭祥市法院一审判决,已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社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