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抑郁被辞退,三告“东家”能否赢?

  职工不幸罹患抑郁症,治疗期满后,“东家”将其辞退。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两审判决,维权连连落败。2017年3月6日,经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结局又将怎样?

 

雪上加霜

  1978年出生的万林,是福建省厦门市人。2006年电气自动化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漳州市某制造公司工作。经过实习期考察,2007年4月上旬的一天,公司人事部赵经理把万林叫到办公室,对万林的业务能力及工作表现给予好评,让他当面签订了《劳动合同》。“小伙子,好好干,前途无量。”赵经理的教诲让他谨记在心。
  首签合同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万林发挥专业优势,在公司的技改项目中起了重要作用,因此受到表彰,月薪也大幅度提高。2009年3月17日,人事部提前与他续签了6年期的《劳动合同书》,万林仍从事技术类工作,合同期从2009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期满。
  万林正在意气风发之时,一场情感变故让他备受打击,情绪也极度消沉,几乎痛不欲生,经医院诊断,他患上了抑郁症。2012年12月5日,几近崩溃的万林,主动来到厦门市一家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万林的身体有所好转,心情敞亮多了。2013年2月5日临近春节前,家人把他接出了院。出院诊断意见为:“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接触一般,有问必答,问答切题,未引出有幻觉,情感趋于平稳。”
  万林自认为经过短暂的休整,已经完全康复。春节刚过,他迫不及待地回到公司上班。但此前他因精神疾患住院的消息不胫而走,不少同事用异样的目光打量万林。更让他意外的是,3月2日,赵经理通知他,其原来从事的电气工程岗位已经撤销,“你的病情也不宜从事电气工程管理,出了事谁也担不起。”这句话深深刺痛了他。10天后,万林服从公司安排,到工务部物料科从事物料管理工作。虽然自己一直从事技术岗位的工作,平时也特别喜欢钻研技术,但他还是努力适应着陌生的管理工作,为了熟悉物料品种,他加班加点逐个掌握。好不容易工作上了手,2014年3月31日,人事部突然口头通知他:“因你无法胜任现岗位,公司研究决定,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工务部负责人催促万林签署了《离职交接清单》,公司财务付清了截止他离职前的全部工资。

 

维权受阻

  “阴谋,一切都是阴谋。”万林被迫离职后,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只住了一个多月的医院,公司的电气工程管理部门就宣布撤销,紧接着把他调到跟所学专业毫不相干的部门,之后,又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了他,而此时离自己的劳动合同期满还有整整一年的时间。被公司扫地出门后,万林的心里很憋屈:“这不是明摆着把我当包袱甩掉吗?”无处申辩的万林只能和自己的家人、朋友反复诉说。亲友们一边宽慰他要想开些,一边积极地帮着他出谋划策。
  2014年5月,在亲友们的支持下,万林下决心为自己讨个说法,他来到漳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自己在医疗期内被合同单位违法辞退为由,要求确认制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恢复其劳动关系,并先予执行部分劳动工资,以解决他后续治疗的生活保障问题。一个月后,满怀希望的万林收到仲裁委员会的裁定:驳回万林的请求。
  同年8月,不服仲裁裁决的万林向漳浦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制造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向自己支付当年4月至8月共5个月的工资及赔偿金共计8.6万元。
  漳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制造公司与万林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在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制造公司认为万林患病治疗终结后,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其解除与万林的劳动关系亦合法,解除日期可确定为万林签署《离职交接清单》并办理移交的2014年3月31日。万林请求判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资及未及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万林的诉讼请求。

 

二次败诉

  对于一审判决,万林不服,他找出了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依据,声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根据相关规定的精神,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而自己从2013年2月患病,到2014年3月31日被辞退,尚未满24个月。“更何况,我还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呢?”于是,他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答辩时,制造公司对万林的说辞予以反驳:出院诊断意见表明万林的身体已经痊愈,医疗期已满,且不属于精神病等特殊疾病。在公司为其岗位调整后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万林仍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故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制造公司还提交了两名职工于2014年3月10日签署的《考评意见》,内容为:万林于2013年3月18日从事物料管理工作后,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胜任岗位要求。
  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并经再次审理后认为:万林2013年2月5日出院后,于2013年3月2日回到制造公司上班。2013年3月18日,公司将其调到工务部物料科从事物料管理工作。2014年3月31日,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让万林签署了《离职交接清单》,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清算了此前的全部工资。这其中历经了上班、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结合万林出院小结判断,其已回到用人单位工作一年多,并非停止工作治疗休息期间,不属于法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因此,一审判决未认定万林属于医疗期内的情形,并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制造公司解除与万林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亲爱的读者,万林因精神疾患被辞退后,历经一次仲裁、两次诉讼,他的维权均以失败告终。此后,他不断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书。功夫不负有心人,2016年8月23日,福建省高院法官经过书面审查,作出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此案。那么,万林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呢?
  (答案见本期)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