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求职引发“不诚信”官司

职场隐婚 如愿获聘

  现年29岁的刘曼丽(化名)是一名高知女性,几年前由北京某知名大学建筑系毕业,并获得了工程造价师的资格。为了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才华,毕业后的刘曼丽决定留在北京闯荡。虽说有过几段就职经历,但因不太满意,刘曼丽做的时间都不长。因一时没有找到心仪的工作,刘曼丽索性决定先成家再立业,遂与男友登记结婚,但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考虑到自己还年轻,生活压力也很大,与丈夫商议暂不要孩子后,刘曼丽便又着手寻找工作。
  2013年5月,刘曼丽偶然从报纸上看到北京一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正在招聘工程造价员,觉得挺适合自己的,便来到咨询公司竞聘。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刘曼丽在紧急联系人一栏中留下了丈夫的电话号码。可是,在填写“婚姻状态”一栏时她却犯难了。申请表中声明,如应聘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及工作经历存在伪造情况,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自己已婚未育,如果如实填写婚姻状态,咨询公司会不会不聘请自己呢?有过多次求职经历的刘曼丽知道,一些企业在招聘女性职工时,基于女性用工成本和业务公关的考虑,往往将已婚女性挡在门外,无奈之下有些女性在求职时会隐瞒婚姻状况,女性隐婚已成为时下职场“潜规则”。
  反正自己这几年不想要孩子,别人也不会知道自己真实的婚育状况。再加上担心咨询公司在录用时会对已婚女性差别对待,刘曼丽决定将自己已婚的事实“隐”下来。于是,她在婚姻状态一栏内填写了“未婚”,并将先前在入职登记表中填写的紧急联系人电话更改为其母亲的电话。
  为了抓住这次机会,刘曼丽积极备战。经过几轮的角逐,刘曼丽从众多的应聘者中脱颖而出,于2013年5月20日被咨询公司正式录用为造价员,6月14日,刘曼丽与咨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加提成。

 

怀孕露馅 突遭解雇

  如愿进入职场后,刘曼丽的工作表现一直不错,工作能力也得到单位认可。日子平稳地过着,转眼到了年末。这天,感到身体有些异常的刘曼丽到医院就诊,一番检查后被医生告知其已怀孕,且有先兆流产症状,需卧床保胎。
  知道这个消息后,刘曼丽喜忧参半,一时拿不定主意。她想自己来咨询公司工作还不到半年,而且对公司又声称自己未婚,此时提出生育孩子显然不妥。可是,这次怀孕虽然在意料之外,但却是自己的头胎,况且自己也到了最佳生育年龄,不想轻易放弃。思前想后,她认为按照法律的规定,单位不能将怀孕的她除名,至多将来在经济上给予处罚,而生孩子却关乎到自己一生的幸福。于是,在工作与生孩子之间,刘曼丽最终选择了后者。第二天,刘曼丽向公司的人事部提交了医院开具的建议休息两周的诊断证明书和自己申请病假两周的请假条。
  招聘时不是说未婚吗?这才几个月,怎么会怀孕要生孩子呢?接到刘曼丽的请假条,公司人事部的领导很惊讶,一时不知道怎么处理,便让刘曼丽先与所在部门主管进行工作交接。
  得知刘曼丽求职时谎报婚姻状况的行为,公司的领导十分恼火。两天后,咨询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刘曼丽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可是,咨询公司并没有将《解除合同通知书》向刘曼丽本人送达,而是让人事部的领导向她发送短信,内容为:“刘曼丽:你的请假日期太长,公司年底比较忙,未能获得经理批准,现通知你过来上班。如不能来上班,本通知就告知你1月10日到单位办理辞职手续。”正在家里休养的刘曼丽却也不是吃素的,既没有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办辞职,而是在短信里回复:“我有医院开的假条,并不是无故旷工,正常流程公司是有责任批准病假的,如果身体不适还强硬要求工作,造成的后果公司也负责不了。”
  2013年12月24日,部门主管电话告知刘曼丽,人事部门的意思是让其主动辞职。刘曼丽当即表示自己不会主动辞职,现在身体情况也无法上班。第二天,刘曼丽亲自到单位,将医院开具的第二张建议休息两周的诊断证明书和请病假两周的请假条交给了人事部。
  2014年1月6日,自己的病假到期后,刘曼丽向单位提交了医院开具的第三张建议休息两周的诊断证明书和请病假两周的请假条。谁知,次日,咨询公司向刘曼丽发送了电子邮件,以旷工为由对刘曼丽作出辞退处理。刘曼丽因怀孕在家休养,很少使用电脑,对于公司发来的邮件,未能及时看到,对于单位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也毫不知晓。
  2014年1月20日,刘曼丽经过复诊后,仍需卧床休息,便第四次向单位提交了病假条。刘曼丽一而再再而三地请假,似乎没完没了,此举彻底激怒了公司的领导。四天后,咨询公司向刘曼丽邮寄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在这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咨询公司去除了“以旷工为由对刘曼丽作出辞退处理”的表述,而是以刘曼丽在工作期间严重违背公司规章制度和入职时有重大隐瞒事项为由,解除与刘曼丽的劳动合同。
  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解雇,这让刘曼丽非常恼火,便与咨询公司交涉,要求咨询公司收回已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咨询公司则认为,刘曼丽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准则,公司作出的决定合法,断然拒绝了刘曼丽的要求。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曼丽于2014年5月19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咨询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其与咨询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不成 诉上法院

  2014年8月12日,在等待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刘曼丽生育一女。10月29日,仲裁机关驳回了刘曼丽的请求,刘曼丽不服,便来到丰台区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咨询公司告上了法庭。
  刘曼丽诉称:本人于2013年5月20日入职咨询公司,从事造价员岗位工作,双方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800元,并根据承接的项目计发业务提成奖励。2013年12月9日,本人经医院诊断为怀孕,且有先兆流产症状。本人向咨询公司提交了就诊记录并履行了请假手续,但咨询公司却在2014年1月12日向本人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本人认为,咨询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现本人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咨询公司作出的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本人与咨询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咨询公司支付本人2013年12月1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以及2013年8月至11月项目提成1530元。
  法庭上,针对刘曼丽的指控,咨询公司指出:如实提供个人的重要信息,是每一个员工应具备的最基本准则。可是,刘曼丽在求职时,明明已经结婚,却谎称未婚,有违诚信原则。同时,刘曼丽于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0月27日期间旷工20日,2013年12月6日之后便一直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本公司系依法解除与刘曼丽的劳动合同。
  咨询公司在庭审中还提出,其公司与刘曼丽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届满日为2015年5月19日,双方的合同期早已届满,已没有恢复劳动合同的基础了。
  亲爱的读者,刘曼丽求职时谎报婚姻状况,咨询公司发现后是否有权将“不诚信”的隐婚女解雇呢?

(答案见本期)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