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产权保护》系列报道之七

专家学者眼中的产权保护

  近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德恒律师事务所主办了一场“刑事司法视野下的产权保护问题研讨会”,多位法学界大咖以及法律实务界精英参加了会议。
  在研讨会上,诸位专家就产权保护各抒己见,针对时下产权热点问题展开论述与研讨。在中央持续发力,出台一系列文件关注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专家的这些见解与观点,无疑对于产权保护的未来走向具有积极意义。

 

为什么要强调产权保护?

  从去年8月开始,中央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产权保护的文件,整个社会强调尊重产权、保护产权的氛围逐渐浓厚。
  为什么要强调产权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主要有三点原因:
  首先,是因为民营经济在我国整个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国内到国际,实现了快速发展,在国家整体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对国家经济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越来越大。
  从2016年的数据来看,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已经达到了60%以上,有些省份和地区甚至已经超过70%。民营经济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吸纳了70%以上的农村转移劳动力,90%的新增就业数量在民营企业,并且贡献了国家税收的半壁江山。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没有理由不关注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现在,我国正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长江经济带战略等,民营企业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其次,民营企业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遭遇到了诸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企业自身管理、经营、结构的缺陷,但是还有涉及法律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平等保护。具体来说,我们通常把国有经济、公有经济作为保护的主要目标,在保护公有经济的时候我们都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对于私有经济的保护往往不客观、不公正、不依法、不全面。
  另外,司法机关从立案侦查到起诉审判过程中,涉及民营经济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在定性和量刑上出现了应当引起重视的情况。比如公司和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债务纠纷,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本来很多都是民事纠纷,但是有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却插手经济纠纷作了犯罪处理。
  最后,在涉及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比如超标的范围扣押,不是以涉案数额为扣押标准,而是只要涉案全部扣押,不但扣押个人财产,还扣押公司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扣押以后不按照法律规定处置涉案财物,很多案件中在侦查阶段就对扣押财物进行了处置挪用,等案件有了司法判决后却发现财物早就没有了。
  

产权保护制度如何完善?

  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界泰斗级人物,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五点建议:
  第一,要以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做指引,实现产权平等保护。所谓谦抑理念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产权纠纷过程中,谨慎使用强制手段,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正常发展;审慎理念就是要求司法机关秉持中立原则,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持谨慎态度,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切不可剑走偏锋、伤及无辜;善意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尽量减少不当干预,协助挽回受害经济主体遭受的财产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强调这三大理念,目的是防止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但并不是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来打击犯罪行为。
  第二,要正确把握关于产权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违法违规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要做到这点,首先需要政府正确看待市场经济中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能把这些不规范的经营行为都看作是经济犯罪;其次要坚持明确经济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和正确适用量刑标准。
  第三,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认定标准和处置程序。要正确把握涉案财产的范围,区分到底是违法所得还是合法财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或者家庭财产;完善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置程序,比如涉案财物的保管、鉴定、评估、拍卖、变卖制度;涉案财物处理要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以便产权保护案件出现冤错情况后能够挽回损失。
  第四,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产权保护中的功能和作用。要依法使用强制措施,不要动一个就倒一个企业,防止一家企业负责人被抓企业立刻倒闭的情况出现;要认识到刑事和解制度在产权保护中的作用,同时提高产权保护案件的审判效率,有的案件一审就是几年,把好好的一个企业拖垮了。
  第五,要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置流程,要打破先刑后民的传统观念,注意区分实际情况,比如有些案件可以用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行作为标准,如果先民后刑有利于经济发展,就先民后刑,反之亦然。
  

产权受到侵害后如何救济?

  产权受到侵害后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方面,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雄飞作为法律实务者对于涉及产权保护的刑事案件审理有着深刻体会。
  陈雄飞表示,一旦产权保护案件出现冤错情况,平反之路非常艰辛。当初财产如果被错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了,要想纠错的话,相关机关可能用种种方式给制造各种困难,比如说采取拖的方式,他代理的一个案件已经拖了好几年仍未解决;再比如置之不理,有些案件申诉成功了要求财产返还,到了相关单位,人家说没有对口的接待部门和人员,只能被晾在那儿。还有就是互相推诿,各个部门都说与自己无关。法院说财产是检察院扣的,去找检察院处理;检察院说这个案件是法院判的,要找法院处理,实际就是谁都不处理。
  除了上述现实困境外,产权案件纠错还有制度上的困境。比如在形势高压下的“自愿”处置财产,当事人不同意拆迁,就把当事人以偷税的名义抓到看守所,逼迫他同意拆迁。有些极端案例,上午签完拆迁协议,下午就会放人。
  由于兼职律师的身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专注法学研究的同时同样对一线司法状况非常了解。
  顾永忠表示,最近最高法院出台的两个意见,其中一个专门讲产权保护案件再审问题、另一个讲如何依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产权案件,这说明产权保护问题的确是有特殊性的。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启动再审呢?
  启动再审,首先要过审查这一关。目前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再加上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的精力所剩无几。另外,由于产权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启动审查单单依靠法院非常困难。因此,可以考虑第三方介入进行初步审查,帮法院过一道筛子,这个第三方可以是由退休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的专门针对历史遗留案件的复审委员会。
  过了筛子,剩下的案件就会少了,问题也突出了,可以通过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等方式确定是否再审。
  此外,检察机关也应充分发挥审判监督作用,在产权保护案件纠错过程中发挥作用。而律师也同样可以发挥作用,比如协助当事人,以代理人身份参与申诉和再审,抑或进入复审委员会,成为案件再审的一名把关人。
    

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积极探索

  当产权保护涉及刑事问题的时候,涉案财物的处置始终是个绕不开的问题。涉案财物在案件侦查阶段就被非法处置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这也是产权保护领域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玉华正在研究的一项重点项目“独立统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的建立”,或许将能解决这一问题。
  李玉华表示,目前涉案财物管理面临处置机制不畅导致涉案财物积压严重、场所人员等限制导致保管标准不统一、管理方式落后等严峻挑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做到这一点统一规范的证据保管机构是必须的。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民众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涉案财物也是所有权人的重要财产,其权利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动产以及价值大的动产日益增多。涉案财产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对涉案人是损失,更是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浪费。因此,完善目前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李玉华提出建立独立于公检法机关的证据保管中心,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统一保管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等整个诉讼过程涉及的证据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具体而言,涉案财物中心建立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建立县级统一的物证、书证保管中心,对涉案物证、书证分类保管,并由两名以上民警专门负责,条件成熟时,各地级市政府也设立独立的物证、书证保管中心,负责统一保管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等整个诉讼过程涉及的物证、书证。
  目前,该制度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比如去年深圳建成了新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由公检法三家共用。另外,管理中心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日常管理模式,整个物证室没有一个人,全部是机器人管理,需要调取证据向法庭呈现的时候,可以自动扫描,自动提取,降低物证受到损毁的可能性。
    

大数据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表示,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和确认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发展。产权的界定、变更和维持不仅仅是哪个人、哪个企业的事,而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工作。侵犯产权的案件如果持续发生,就会导致公民的安全感下降,进而影响经济发展速度、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一份在产权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文件中明确提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目前,检察机关正在积极运用大数据保护知识产权,具体工作从四个方面展开:
  首先,用现代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解决传统技术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案件发现、证据固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
  其次,利用检察院法院的大数据资源,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证据标准。这方面可以借鉴贵州大数据经验,找一些试点的检察院,分析知识产权案件需要的证据要素,通过信息系统把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标准固定,内嵌在办案流程之中,防止同案不同办、同案不同诉、案件出现瑕疵等问题,提升办案质量。
  第三,应用科技大数据资源,提高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建立能力。在知识产权犯罪中,涉及电子证据越来越多,但通常情况下单个电子证据不能被采信,必须与其他相关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最高检技术信息中心建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的证据云平台,通过云和全国1000多个检察机关实现互联互通、扁平化的管理,实现证据资源的积累。
  最后,借助网络大数据资源增强知识产权犯罪宣传预防效能。整治犯罪不是目的,预防、减少犯罪的发生才是目的。知识产权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大数据资源实现精准宣传,提高宣传产权保护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