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解雇是怎么一回事?

长期欠发血汗钱,愤而辞职获补偿

  老王是个老实巴交的人,自从17岁招工进入国有工厂后就一直像一头老黄牛一样勤勤恳恳地工作。老王平时不善言辞,更不会钻营,一门心思琢磨自己的手艺——老王的机械加工技术在全厂数一数二。就这样,老王在工厂里平静地度过了自己的青壮岁月。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老王所在的工厂越来越招架不住,终于有一天被纳入政府改制范围,被一个外地商人收购而转制成了一家民营公司。作为国有工厂转制为民营公司的条件之一,老王等一批职工被改制后的民营公司所集体吸纳,老王重新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继续从事他心爱的机械加工工作。
  企业改制后订单明显增加,单位便安排包括老王在内的一线工人经常加班。老王一如既往勤勤恳恳地干了一年多,挣的工资虽然比改制前多了一些,但是总是加班不免受到家里人的埋怨。一次,老王看了电视里播出的一个讲加班费的法治节目,这才懵懵懂懂地觉察出单位给他的工资似乎出了问题。在一次当地工会组织的公益咨询活动中,老王向律师进行了咨询。经过律师的初步计算,老王发现单位少支付了他不少加班费。老王顿时觉得十分委屈和气愤——辛勤诚恳的劳动却换不来单位的诚实相待,老王当下决定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老王找到单位的车间主任、劳资专员、人力资源经理等,刨根问底地询问加班费及福利、年假工资等问题,索要其应得报酬的差额。单位开始还好言相慰,随后便找各种理由搪塞,到后来干脆不厌其烦地告知老王:“单位就是这样的制度,大家都一样,如果不愿意干了就走人!”老实人一旦被惹火,所爆发出的反抗力量是惊人的。老王老实本分也不鲁莽,知道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在得到单位下的逐客令后,老王在律师的指导下先是给单位发出了一份辞职报告,明确写明由于单位长期拖欠加班工资且拒不改正,故提出辞职。随后,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补足工资和各项福利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过劳动仲裁和两级法院的判决,认定单位长期拖欠老王的加班工资等,老王提出辞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支持了老王的诉讼请求。

 

亡羊补牢犹未晚,离职获赔镜中花

  与老王不同,小李是个精明强干年轻人,三十五六岁已经是一家全国性家电企业的省区负责人。小李业务能力强,心思缜密细致,他的工作得到了公司上下一致好评。但是外人看来光鲜无比,小李自己却有满腹牢骚。原来,在其他同等规模的公司如果有小李这样的业绩和能力,年薪将比小李现在的收入增加一倍。小李曾向总部提出过加薪的意向,但是总部不置可否地搁置了小李的请求。更让小李不满的是,就在这事过去几个月后,总部派出的大区巡查组给小李主持工作的省公司提出了好几条措辞严厉的巡查意见。在小李看来,这是总部针对加薪事件对他进行的敲打和报复。于是,小李产生了另谋高就的想法——“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我就是走也不能白走,否则对不起这么多年来的付出!”
  小李开始在脑中检索多年来公司在用人方面的漏洞和不足,终于他想起一年前曾经有两个员工离职前向他反映公司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低于工资数额,要求公司补足的事情。其实小李也清楚公司为了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确实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时故意减少了数额,从而降低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水平。但是,这个事情是万万不能向职工透露的。当时在小李的指挥下,人力资源部经理采取又打又拉的方法平息了此事,两个员工似乎也觉得手头没有什么证据便息事宁人了。而今这个曾经让小李头疼的往事给了他启示:“何不依葫芦画瓢呢?”
  在经过了一段时间准备后,小李向总部提交了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写道:“由于单位长期不能依法足额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我的缴费基数低于我的工资水平,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请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差额,并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拒绝了小李的要求,小李便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十余万元。劳动仲裁机构和两审法院均认为小李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已经经过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单位以此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小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遂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面对败诉,小李并不甘心,又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单位低于法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大队经过监察认为小李单位每月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与法律规定相比低了几十元,于是向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单位在一个月内依法为小李补缴社保费。小李以这份整改通知书作为新的证据再次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仍然要求单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李自觉这次的理由已经极为充分了——劳动监察大队已经认定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低于法定标准,这不正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吗?经过法院审理,小李又一次铩羽而归。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推定解雇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用人单位有过错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来达到促使用人单位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小李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虽然低于法定标准,但已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予以补缴,小李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而且,小李在职期间明知其缴纳基数和实际工资报酬存在差额,却始终未提出异议,故用人单位在此问题上不存在过错。所以,小李主张用人单位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辞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良法尚需深入完善,平衡保护乃是正途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共同构成了我国劳动法上的推定解雇制度。所谓推定解雇,是指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权利、生存利益且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劳动者无法继续通过维持劳动关系、提供劳动来获取生存发展利益,从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的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该条文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而言,只要单位存在上述情形,且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辞职的,单位均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老王由于被单位长期拖欠加班费而提出辞职,符合推定解雇的条件,法院判令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是,小李的单位虽然在客观上也存在欠缴社保费的情形,为何法院却最终没有判令单位向小李支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呢?这说明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违法情形的具体理解仍不统一。例如,如果单位因计算疏忽少支付劳动者1块钱的工资或者少计算了1块钱的社保缴费基数,那么劳动者因此辞职的,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再如,单位因为不景气而只好推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的,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单位可能就要为这1块钱的疏忽或者经营不景气而支付数万元甚至更多的经济补偿,看似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却可能破坏了更深层次的公平。小李的诉请没有被支持,也正是源于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担忧。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已近十年,推定解雇制度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仍然是各地司法机关亟待研究和明确的重要课题。公平地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应当站在平衡保护劳资利益的立场上综合考虑“过错”和“程度”两个要素。单纯以用人单位客观上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似乎并不足以触发推定解雇,还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不是基于过错而为。同时,因过错而发生的上述行为还应达到“足以”促使劳动者辞职的程度,否则推定解雇制度会有演变为不良员工钻空子坑企业的利器的风险。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