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如何上演“大变活人”闹剧?

  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在经过河北省临漳县法院和邯郸市中级法院的一、二审裁定和判决后,开始进入案件执行阶段。然而,这起从2004年就进入临漳县法院执行程序的案件,却在历经四任院长、长达13年的执行过程中,不仅波折丛生、毫无进展,而且怪事连连、“蹊跷”不断,甚至出现了被执行人“死而复生”的“灵异”事件。

 

易货销售引发纠纷

  事情的起因源自李清堂14年前与人所打的一场经济纠纷官司。2002年6月13日,他为其所有的峰峰矿务局工程机械修配厂(以下简称修配厂)曾与由王成华承包经营的临漳县铁厂签订过一份易货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修配厂以一台ZL50D型装载机串换临漳铁厂18号铸造铁217.6吨,为运输方便,修配厂先接收铸造铁195吨,剩余的22.6吨,由临漳铁厂按吨价1080元给付修配厂现金24408元。临漳铁厂接收到装载机后,即将24408元现金和铸铁提货卡片付清,并保证修配厂能够在7月10日以前一次性提完195吨铸造铁。否则,修配厂有权收回装载机,前期付款则视作租赁费处理。
  合同签订后,李清堂当天就安排修配厂向临漳铁厂交付了装载机,并获得了王成华一方支付的24400元现金以及195吨铸造铁提货卡。此后,当李清堂多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提取195吨铸造铁时,或许因为受到铸铁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王成华却单方面变了卦,声称宁可按合同规定支付租赁费,也不愿让李清堂提走195吨铸造铁。2002年8月1日,王成华分五次向李清堂支付租赁费11万元,之后便是百般推脱,拒绝履约。无奈之下,2002年12月,李清堂一纸诉状,将王成华及其临漳铁厂一并起诉至临漳县法院。
  临漳县法院经过案件审理,认为被告王成华未按合同约定让原告李清堂提取铸造铁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王成华曾陆续支付11万元装载机款,并且李清堂对此予以了接受,应视为对原易货销售协议的变更,亦即双方达成了由铸造铁串换装载机的合同改变为以现金购买装载机的新协议。据此,临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临漳铁厂给付修配厂装载机款23.5万元,除前期已付13.44万元抵顶已付价款外,下欠10.06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并且被告王成华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李清堂对临漳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邯郸市中级法院。

临漳法院6年未执结

  2003年11月,邯郸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认为:“一审认定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了重新约定,合同发生了实质性变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已支付的13.44万元应视为新车租赁费。根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河北省单位估价表》,上诉人要求按每日1000元支付租赁费的请求合理,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邯郸市中级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漳县人民法院(2002)临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二、临漳县铁厂返还峰峰矿务局工程机械修配厂ZL50D型装载机;三、临漳铁厂给付修配厂装载机租赁费(自2002年6月13日至返还装载机之日,每日按1000元租赁费计算。但要扣除已支付的13.44万元租赁费)。王成华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至此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围绕着案件执行,却似乎总是弥散着一种“急惊风遇到了慢郎中”的况味,显得“峰峦叠嶂”、疑点重重。
  据李庆堂讲述,邯郸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下达后,当时临漳县铁厂内尚有六七百吨铸造铁可供清偿执行。他也随即向临漳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办案法官先是要求其缴纳执行费,等到他缴纳了执行费,有关执行的事宜却是再也无人问津了。经过向临漳法院一再催促执行未见任何回应后,李清堂只得向邯郸中院申诉。邯郸中院此后于2005年1月10日给临漳法院下发了一个通知,要求法院尽快落实执行,但临漳县法院对此却依然无动于衷、不理不睬。直到2005年3月底,王成华已将临漳铁厂内存放的六七百吨铸造铁全部转移一空后,临漳法院才“姗姗来迟”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且执行通知也仅仅是填写了个日期,其他内容则是空空如也。
  2005年9月,临漳县法院突然下达了一份“终止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理由竟然是“找不着被执行人王成华”。
  2006年3月,在李清堂多次上访投诉之下,经过邯郸中院副院长李明生的过问和协调,临漳法院方才同意恢复执行,但前提条件是李清堂必须设法找到王成华本人。
  此后不久,李清堂经过多方打探,终于找到了由王成华开办的一家水泥厂地址,并由其聘请律师对王成华的工商资信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其当时拥有资产100余万元,完全具备清偿执行的能力。与此同时,李清堂还获知,王成华已经更名为王伏成。李清堂随即将这些情况采用“补充材料”形式,告知了临漳县法院。但是,临漳县法院依然迟迟未见任何动作,并且有关院领导及办案人员,再见到李清堂前来催促办案时,不是躲着不见,就是不理不睬,案件执行就在这种冷漠的延宕中再次搁浅⋯⋯
  此后,李清堂先后经过多次上访,终于引起了邯郸中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2009年8月,在邯郸中院副院长王致梅的主持下,曾专门召开过一次有关该案执行问题的协调会议,并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显示,王致梅曾就该案执行提出几点要求:一、对王成华可考虑两个罪名:一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二是擅自转移查封、扣押财产罪,并且可采取网上追逃方式。二、及时向公安报案,追究装载机丢失的责任,按盗窃罪追逃嫌疑人。三、此案在审判和执行保全过程中,临漳县法院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如:用申请执行人的车辆去执行案件并使车辆被扣押。如有上述问题,一并追究。同时,要求临漳县法院副院长张福顺为本案第一责任人,每周五下午5时以前向中院上报执行进度等。
  李清堂说,邯郸中院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的态度,曾使自己一度认为看到了案件“柳暗花明”的希望。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那曾让他满怀憧憬的希望只不过是一种幻觉。
  

被执行人“死而复生”

  尽管邯郸中院态度坚决、严令督办,但临漳县法院对此案的执行却仍旧显得若无其事、毫无进展。直到2010年12月,一个更加令人震惊的消息传来,李清堂说自己顿时如坠冰窖、寒心彻骨了。
  临漳县法院通知他:因为王成华已经死亡,所以本案中止执行。
  然而,随着一件让人惊悚的“大变活人”事件发生,令人匪夷所思的真相开始浮出水面⋯⋯
  2011年1月某日晚上,李清堂在峰峰矿区一家名为霞光饭店就餐后出门时,突然发觉自己身后竟然传来一个非常熟悉的声音。他回头一看,顿时惊诧得目瞪口呆、毛骨悚然。原来,他看到身后出现的竟是已被宣告“死亡”的王成华!“死人还能复活,这不是活见鬼吗?”惊呆了的李清堂回过神来后,立即上前紧紧揪住了“死而复生”的王成华,王成华看到李清堂的陡然出现,也是吓得面如土色,浑身战栗。与王成华同行的一位同志见状后,将两人强行从中间拦开,并连连询问:“怎么回事?”王成华则趁机跳上一辆轿车,仓皇逃离。
  李清堂迅速将此情况告知给了临漳法院,但临漳法院却对此无动于衷,坚持不信。在先后交涉多次无果后,看到临漳法院如此袒护王成华,深感执行无望的李清堂开始转移债务追讨目标。2011年7月,他向临漳县法院提出了申请国家赔偿的诉求。在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时,又一个让其惊讶不已的事实呈现在了他的面前⋯⋯
  一位名叫马海燕的法官在签收申请书时,无意间告诉他:“你的案子早已被河北省高院终结了执行。”在李清堂的一再追问之下,一份由省高院2011年3月制定的终结执行决定书复印件呈现在他眼前。在这份决定书里,终结执行的主要理由就是王伏成(亦即王成华)本人已经死亡,并且认定“临漳县法院在本案审理、保全、执行过程中均无过错”等。李清堂告诉记者,这份案件终结决定书既没有送达其本人,也未举行听证会,并且上面连经办人的签名都没有,他不知道这份似乎难以示人的决定书究竟是如何悄然出台的?
  此后,李清堂又先后多次请求省、市、县法院对此情况进行审查处理,但却均被以省高院已将此案终结执行为由,不再受理。
  2014年8月,王成华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峰峰矿区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李清堂获知此情况后,立即带着从刑警队复印的王伏成(王成华)被刑拘的材料,又再次告知并递送材料给了临漳县法院,请求其恢复案件执行,但依然未见临漳法院的任何动静。
  2015年8月,李清堂前去北京,将此案上诉到了最高法院,引起了高度重视。同年11月,最高法院下达了(2015)执监字第166号通知书,要求河北省高院撤销(2011)冀执决字第四号终结决定书,并督促邯郸市中院、临漳县法院尽快审查处理此案。
  然而,让人备感蹊跷与无奈的是,时至今日,省高院的终结决定书依然未见撤销,仅是由临漳县法院在2016年1月作出了一个敷衍性的恢复执行通知书。随后,又在王成华早已搬离十余年的老住宅处张贴了一张悬赏通缉公告,此外就没有了任何实质性的具体执行措施。
  2017年6月27日,记者前往临漳县法院,就当事人李清堂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与采访。
  临漳县法院在对此案的《情况说明》中称:我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为加大打击力度,拟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需对被执行人王伏成(王成华)身份信息进行核实,但在公安户籍网上无王成华的个人信息。了解到被执行人王伏成对外均以王成华的名义参与社会活动,但其户口和身份证上真实姓名为王伏成,为此我院到磁县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伏成信息,磁县公安机关告知王伏成已于2010年5月17日死亡,并注销了户口。我院为确认其死亡信息,又到其户籍所在地观台镇派出所调查王成华(王伏成)户口注销情况,观台镇派出所于2010年12月出具了王伏成死亡证明。我院还到其户籍所在地磁县观台镇西艾口村调查基本情况及现状,但被执行人已数年不在村里居住,家中仅有几间房屋也无人居住。2010年12月27日,因磁县公安机关出具了王伏成(王成华)的死亡证明,本院认为鉴于王伏成(王成华)死亡,无执行主体,临漳县铁厂进入破产程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本案执行。2011年1月,我院搜集到被执行人王成华(王伏成)假死亡案件线索后,到磁县公安局、磁县法院进行调查。
  在磁县法院查明情况是:2014年11月21日,因苗新江在任峰峰矿区临水镇民政所所长期间,在未核实相关当事人是否死亡,是否起尸火化的情况下,超越职权以起尸火化的名义为本辖区外的多人开具死亡证明信申请办理火化证。其中,王伏成利用他人让苗新江为其申请办理的火化证,然后利用伪造的火化证注销了其户口,逃避了刑事追究。磁县法院对苗新江作出刑事处罚。
  在磁县公安局调查的情况是:王伏成(王成华)为逃避法律追究,提供虚假证明,故意隐瞒其身份,一直躲避执法机关的调查。相关人员已受到追究,磁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15日恢复王伏成的户籍信息。
  在王伏成(王成华)办理假死亡的有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公安机关恢复王伏成户籍信息后,我院恢复了对该案的执行,我院做了以下工作:1.发布了对王伏成(王成华)悬赏公告。2.到磁县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伏成(王成华)有相关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3.将被执行人王伏成(王成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