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扒开了中国金融业防洪堤的花园口大坝?

-- ——于欢杀人案与高利贷乱象的深度法律思索

  2017年6月26日,举国震动的山东聊城于欢辱母杀人案落下帷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于欢辱母杀人案让我们看到了高利贷血淋淋的一面,让我们看到了高利贷是怎样在中国为非作歹、肆无忌惮。于欢杀人案让高利贷的暴力追讨走上了万众瞩目的审判席,迫使中国法治不得不面对这个到处都在发生的事实。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自2011年以来,这种打着“无需担保,不要抵押,三天到账”,就像天上在掉馅饼式的高利贷,竟然可以如此野蛮生长!这样的无法无天的旗帜在全中国金融的天空飘扬。难道说民间借贷真的都可以这样做吗?这已经不是天上在掉馅饼了,是在天上下起黄金雨!
  可当于欢辱母杀人案摆在我们面前的时候,也许我们才看清楚了这种贷款的残忍、凶恶与野蛮,在每一个高利贷的背后,都有一个类似黑恶势力组成的暴力讨债犯罪集团。这压根儿就不是秘密,可还有很多人真的不懂。

 

案情回放:于欢杀人案二审改判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了发生于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 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成了全民话题。网上拍砖如雨,百姓怒气冲天,人神共愤,舆论几乎是一边倒,一伙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极端恶劣的催债人,对女欠债人极尽凌辱殴打,其子为保护母亲而奋起反抗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人们的第一个冲动是:法律不能助纣为虐,为虎作伥!
  这个案件血淋淋地撕开了中国的伤口,让我们看到了疯狂的高利贷与如狼似虎的讨债人的凶残野蛮,为非作歹,一手遮天,以及不保护弱者的毫无正义感可言的法律。
  我们先从这笔“借款”谈起:女企业主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不计算复利的情况下,年息已高达120%。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为4.35%。所以,合法的贷款利率应低于4.35%×4=17.40)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的这一笔贷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实际的情况是,苏银霞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可以肯定,这是一笔非法的高利贷,借款135万元,已还254万元,还款已接近本金的200%!
  这笔借贷大大高出国家所规定的民间贷款利息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这样恶劣的例子不胜枚举。
  在因举国收看而创下了收视率十年之最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高小琴的山水集团以“过桥”的形式,借给了蔡成功所经营的大风厂5000万元,期限为六天,日息4‰。请注意这个利率,居然是日利率4‰,也就是月利率12%,在不计算复利的情况下,年利率高达144%!也就是说如果这5000万元还不了,拖欠了一年,大风厂的老板蔡成功必须归还高小琴至少1.2亿元!
  蔡成功以公司股权做了质押。他之所以敢如此胆大包天的借这样高利率的钱,是因为他心里很清楚,六天之后,只要城市银行的贷款发下来,大风厂就可以按时归还山水集团的5000万元过桥款,他的股权也就安全了。
  但是,他没想到这是别人在做的一个局,他掉进了这个圈套,与高小琴的山水集团暗中勾结的银行突然变脸,说好的8000万元贷款停止发放。蔡成功欠着的过桥贷款就要按日息计算,利息高得比高利贷还离谱!日息4‰,在不计算复利的情况下,换算成年息就是144%!蔡成功最初贷款的5000万元转眼就变成了6000万、7000万、8000万⋯⋯半年后,法院根据质押协议,把蔡成功质押的股权判给了高小琴的山水集团。一家民营企业就是这样被并吞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四倍的部分无效。法律是不予保护这种无法无天的高利贷的。
  但高小琴神通广大,她的山水集团背后不仅有公安厅长郝同伟,还有省委书记高育良,国家级的领导人、前省委书记沙瑞金,都在山水集团享有股权,而掌握此案判决大权的法院院长,就攥在高小琴的手心,她高小琴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蔡成功一败涂地。陷入债务危机的大风厂破产倒闭。为了保卫大风厂的股权,工人们奋起自卫,但就在这场群体性的冲突中,发生了一场意外的大火,36人被严重烧伤!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所有这一切,祸起高利贷。也许有人会说,这不过是一场戏。
  2017年3月30日, 广东省公安厅通报称,当地警方开展了对各类涉黑犯罪的集中收网行动,查处70多个涉黑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800余人,不少涉及高利贷暴力追债。
  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近三年来由高利贷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超400件,涉及罪名达十多个,非法拘禁罪频现。而400余起案件中,不乏追讨高利贷最终引发致人伤亡的极端事件。
  

高利贷这种恶行是怎样被放出笼的?

  世界上的事情,每件事都有它的两面,借贷款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但它必须有一个度。在旧中国的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里,由于它是趁人之危而牟取暴利的一种趁火打劫,高利贷就已经是一种为人不齿的恶行。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高利贷被称为“放窨子钱”,“窨”字释义:即地下室,地窖,地窨子。这是一个贬义词,我们可以把它叫做通往地狱之路。
  高利贷可怕,还不仅仅是因为它的利息畸高,更可恶的是“驴打滚利”。而令人吃惊的是,中国银行业为这种驴打滚利,启用了一个新词儿,叫“复利”。
  2011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该文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四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这个《通知》非常奇怪,它名为《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可我在读到这个规定时的第一反应是,高利贷合法化了。
  我们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就是这个《通知》,造成了2011年6月7日后的高利贷大泛滥,打开了这个潘多拉的匣子。所以在中国是没有高利贷犯罪的。无论多高的利息,都是一种“愿打愿挨”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追究。因高利贷而发生的冲突,被认为是商业纠纷,由法院进行调解,公安机关是不介入的。
  这样的结果造成了高利贷的泛滥成灾,随着高利贷如火蔓延,并因此而孪生的黑恶势力和犯罪集团,公安机关难以过问。因为中国没有“高利贷罪”。

 

高利贷真的不是犯罪吗?

  让我们来看看世界各国是怎样来认定和打击高利贷犯罪的。
  在传统西方社会,放高利贷被认为是一件极为肮脏的丑行。
  莎士比亚举世闻名的喜剧《威尼斯商人》中,威尼斯商人安东尼奥为人宽厚,借钱给别人从不收取利息,夏洛克对此嫉恨在心。安东尼奥为帮助好友巴萨尼奥完婚,向夏洛克借高利贷,夏洛克佯装慷慨不取利息,但却同安东尼奥签约规定,到期不还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一磅肉。
  不幸的是,安东尼奥的货船在海上遇风暴失事,不能如期偿还借款,夏洛克坚持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巴萨尼奥的妻子鲍西娅假扮律师出庭,为安东尼奥辩护,准许夏洛克割肉,但不许多一点或者少一点,要恰巧一磅。而且割肉时不能从他身上流下“一滴基督徒的血”,否则“按照威尼斯的法律,要以蓄意谋杀罪论处,财产的一半要充公,另一半归属安东尼奥”。于是,夏洛克不仅没有得到安东尼奥的一磅肉,反而受到处罚,最终败诉。
  莎士比亚所创造的这个奸诈的高利贷商人夏洛克,成为高利贷奸商的形象大使。只要一提到放高利贷者,便会让人想起那个被世人唾弃的夏洛克!
  意大利诗人但丁的《神曲》中,放高利贷者被打入第七层地狱,在无垠的沙漠中,承受着从天而降的大片火雨。
  人们就是这样来评价放高利贷者的。
  这一文化传统延续至今,“高利贷”一词在英文语境中有强烈的负面意味。在美国,放高利贷者被称为“放贷鲨鱼”,可见美国社会对于高利贷的痛恨和唾弃。可仅仅是道德的谴责是远远不够的。
  先让我们来看看民间借贷非常发达并高度市场化了的美国是怎样对待这件事的。
  在美国,联邦政府对于借贷利息并无明确规定,主要由各州政府立法对此进行限制。虽然各州对此具体规定不同,但整体比较严格,有不少州将情节严重的放高利贷行为入罪。
  在经济发达的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除非获得特殊许可,普通个人和组织不得为借出钱款收取超过每年10%的利息;即便借款人同意支付高于这一比例的利息,贷款方也不得收受。此外,借款人为借款所支付除本金以外的任何钱款,无论名目,都被计入利息范畴。美国的法律作出了对借贷人的有利解释。这还没完,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继续说:如果贷款方索要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借款方有权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利息,免除仍欠的利息,甚至要求对贷款方实施惩罚性措施。而贷款方不得以对法律不知情为由为自己辩护。
  在这个规定中,甚至为法院的判决提供了依据。可见美国的法律对高利贷者痛恨到了何种程度!
  此外,如果法院认为贷款方故意索要超过法律允许的利息,甚至可以判处贷款方5年以下监禁。所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刑法》中,有“高利贷罪”。
  在国际金融中心之一的纽约州,法律规定,收取超过16%的年息将触犯《民法》,而收取超过25%的年息将触犯《刑法》。
  同加州一样,故意索取高利息的贷款方在纽约州,也会面临监禁或缓刑等处罚。根据近期的一些案例判决,如果一对借贷关系被认定为高利贷,则贷款方可能不仅不得收回本金,甚至需要支付双倍利息作为赔偿。
  在佛罗里达州,如果放高利贷者对借款人使用暴力、恐吓等逼债手段,损害借款人人身安全、名誉或者财产,会被判处15年以下监禁以及1万美元的罚金。
  如果于欢案发生在香港,根据《放债人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贷款利率贷出款项即属犯罪,在香港就俗称“放贵利”就是犯法,最高判罚罚款十万,入狱两年,放高利贷在香港是刑事责任不是民事问题。
  到此为止,我们该不该追问:2011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个《通知》是怎么出台的?是如何制定的?是谁制定的?是谁在法律中加入了私货?
  制定这个《通知》,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让人不能不怀疑,是银行的内鬼在作怪,因为就在此后,大量的银行贷款偷偷地通过明的暗的渠道进入了民间高利贷,为银行的内鬼牟取了难以想象的巨额黑金!
  如果这个《通知》不予撤销,如果银行的内鬼不被清除,如果我们的法律不予修改,我们仍然放纵高利贷的肆无忌惮,那么这种凶杀和犯罪就会继续下去,这难道是一个和谐社会所可以容忍的吗?
  于欢杀人案最终在一片民意喧嚣中得以改判,但遗憾的是未能推动对中国金融秩序的整顿。如果中国的刑法不能够尽快将高利贷入罪,那么,我们相信第二个第三个于欢杀人案还将发生。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