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搭便车”出车祸,谁来赔偿?
因为同一位亲人离世,他们分别赶去悼念。葬礼结束后,平日就已熟悉的亲戚,便搭乘他的顺路车回家。然而,不幸的是,突发的一场灾难,却让当日同坐车内的两家人闹得形同陌路、互相指责。两年前的那场车祸而引发的“拉锯战”诉讼,一路拖至今日。那脆弱的亲情,也在那场车祸中被碾压得七零八落⋯⋯
“搭便车”奔丧突发车祸
尽管如今已过去整整两年时间,但张银娥和苏必金之间因为一起车祸而引发的恩怨和“拉锯战”诉讼,依然没有消停。对于两年前的那场突发车祸,两人至今都记忆深刻、难以释怀。2017年6月下旬,在湖南沅陵,两名当事人分别讲述那场雨日车祸,给各自家庭带来的“震荡波”。
苏必金是湖南省沅陵县凉水井镇牙司溪村苏家组一名中年村民。他中等身材,留着平头,唇厚耳肥,很喜欢抽烟。从外型装扮来看,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小商小贩。
交谈中,他先是递了一根在农村看来不算便宜的香烟,当得知笔者不抽烟后,他便先将这根好烟重新塞入烟盒。接着,又从另一个口袋中掏出另外一盒廉价的香烟,然后抽出一根塞进自己嘴里。
回忆那场车祸,苏必金依然记得十分清楚。那是2015年6月8日,因其岳母去世,苏必金便赶往沅陵县马底驿乡王家村干溪组吊孝。也就是在那次,他又遇到了自己岳母的侄女(妻子的堂姐妹)——张银娥。
葬礼结束后,张银娥准备带16岁的儿子回沅陵县城。由于与苏必金同路,于是张银娥和儿子便免费坐上了苏必金的顺风车。其实,在中国农村,由于交通不便,这种免费“搭便车”的事,再常见不过了。按照苏必金的说法,张银娥及其父母之前也常坐他的车子。而这一次,苏必金和张银娥(驾乘双方),依然都没有去思量过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没有想到,接下来的这场突发灾难,会蔓延伤害到两个家庭。
苏必金的车子,是一辆双排座的小型货车。当日从岳母家办完丧事回县城时,他的妻子张春华就坐在副驾驶位置,而张银娥则坐在后排副驾驶后背的位置,旁边就是张银娥的儿子和邓仕川(张春华弟媳的弟弟)。在回县城前,苏必金先将车开到了凉水井镇,准备到家里接自己的儿子一道回城。
“进村的路是一条很窄的土路,刚开到一半的时候,实在开不动了,于是我就把车停在路边上,其他人则在停车处等待,而我则步行回家去将孩子接过来。”回忆起那个情节,苏必金至今仍记忆犹新。
然而,谁也没曾料到的是,苏必金的车子却在返回凉水井镇的途中,突然在乡村的土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时车子一直靠边行驶。路很窄,也有一点儿弯,那天又下雨,路坎滑坡,满路泥沙。就在那一瞬间,车子就掉到了路坎下面的田里,与公路垂直距离有七八米左右。”苏必金回忆说。
在这次突发的车祸中,张银娥和她的儿子都受了伤。而苏必金的妻子和孩子也受了伤,儿子小拇指的筋还断了。
“当时车屁股都陷在泥巴里了,而车头还露在外面,我儿子满嘴是血,我也受了重伤,那场景真凄惨啊!”回想起当时的车祸场景,张银娥仍然不寒而栗。
眼见车祸已经发生,围观群众赶忙拨打了120。苏必金因担心路远不好走,害怕救护车来得慢,于是就给自己的舅舅打了电话。他的舅舅赶忙开着自己的车,载着他们一伙往医院飞奔。在行驶的中途,他们便遇到了救护车。
事发后,经有关医疗部门鉴定,张银娥确诊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她的儿子为“下颌骨多处骨折”。
一片口香糖引发的车祸?
那场雨日突发的车祸,给几名当事人家庭带来了巨大伤痛。
车祸发生后,张银娥与儿子分别被送往沅陵县人民医院和怀化人民医院治疗。张银娥的儿子在怀化住院治疗了11天,其间一直是由苏必金的妻子张春华护理。
事隔不久,经湖南省人民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银娥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她的儿子为十级伤残。
这场车祸导致多人受伤,用去了不少医疗费用。于是,对于车祸发生的诱因,当日驾乘双方又开始了一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论战。而这场互相推抵责任的辩解,却又演变成了车祸之后,亲戚之间产生的矛盾隔阂。
“如果说仅仅是因为雨天路滑而引发车祸,实在是有些牵强。事实上,这起车祸的发生,与那片口香糖有着必然的联系。”苏必金神情显得有些无奈地说。
苏必金说,他从土路一路将车开到离水泥公路还有几百米的地方时,他老婆张春华便拿出一盒口香糖来。当时盒子里一共有5片,他老婆吃了一片,剩下的4片,他老婆递给了后排的张银娥。而张银娥在接过口香糖之后,给后排的人每人分了一片,还剩下一片。这时,张银娥就下意识地伸手扯了一下苏必金肩膀的衣服,想提醒并将剩余的这片口香糖递给苏必金。然而,说时迟,那时快,就在他分心走神的那一瞬间,一场无法挽回的灾难就发生了。
“我的车是机械方向盘,平时要用很大的力气才会转动。就在她(张银娥)扯我肩上衣服,我下意识就朝后扭了一下头,可等我回过头时,车祸却已发生,前后不过也就两三秒时间。我当时真的不该朝后扭头啊!”苏必金十分后悔地说。
对于苏必金的说法,当日同乘的张春华、邓仕川给予了证实。
而车里的另一名乘客张银娥(苏必金妻子张春华的堂姐妹),对于苏必金的解释说法,却显得有些无辜。她一直强调称:“当日车上没有出现过口香糖!”
面对诸多疑问以及我们提出的可否当面了解情况的请求,她却显得颇为警惕。
张银娥在电话中反复确认笔者身份之后,却要求将我们约定的见面地点选在了沅陵县人民政府的院内。我们问其为何要这样做?她说怕笔者是来诈骗的,也或许是苏必金请的人假扮的,想到她那里刺探情况。直到最终确认笔者仅有一人且已到达县政府门口时,张银娥的身影这才出现,来时她还特地叫上了三名男子一起同行。
“那天的车祸,应该与苏必金的疲劳驾驶有关。他岳母的丧事一连办了5天,因为他是女婿又有车,所以酒席的采购都是他在跑,一连几个通宵都没睡觉。”与笔者见面后,张银娥就开门见山地抛出自己的观点。张银娥还认为,张春华、邓仕川之所以这么解释,是因为他两人都与苏必金有关系:一个是他的老婆,另一个是他老婆弟媳的弟弟。
随后,笔者再次致电苏必金求证,苏立即却否定了这种说法:“其实,邓仕川与我并不是亲属关系,我们之间‘关系很远’。我那天出发的前一晚,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休息,在自己的车里睡了6个多小时,根本没感觉到疲惫,这点安全驾驶常识,我平时还是很注意的!”
好意施惠人担全责有违善良风俗
车祸既已发生,驾、乘双方原本也想尽量减少一些因车祸给亲戚间带来的伤害,但事与愿违。
2015年6月21日,张银娥与苏必金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中约定:由苏必金负责张银娥、高炜清(张银娥的儿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后期拆除钢板的费用。而张银娥、高炜清在医院住院期间报销的全部费用,应归苏必金所有。
在谈到这份协议的履行过程时,张银娥却向笔者表示:苏必金在取得报销费用后,后来只给过几百元的医药费,之后便没有再支付了。
而对于张银娥的这番说辞,苏必金却表示:“原本我是打算陆续向其支付医药费的,可这时张银娥却突然到法院起诉我了,我才停止为她支付医药费用!”
“张银娥一开始时并没有让我承担医药费。后来她又让我承担一半,再最后她却让我全部承担。正是因为她的反复无常,于是我们之间这才签了协议。按此协议,住院时所花费用由我全部负责,出院后报销费用应全部归我。可后来,她除此之外还想找我要一些赔偿,被我否决了。于是,张银娥这才经人‘点拨’,又想要来起诉我,好让我再出一笔钱给她!”苏必金显得有些委屈地说。
2015年7月6日,也就是距车祸发生一个月之后,心中一直“忐忑不安”的苏必金,这才赶到沅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
近半个月后,沅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苏必金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表明了主要理由:“你们双方私下已经达成协议,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对事故的形成双方均无异议。在案发当时双方并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现场我们已经无法查清事故详细情况⋯⋯”
而此时的张银娥,已经开始聘请律师,并计算出了赔款金额。2015年10月,张银娥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苏必金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2016年6月20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必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赔偿张银娥、高炜清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法医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2570.26元。
对于一审判决,苏必金感觉明显不公,也十分不服,于是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31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苏必金与张银娥之间并没有达成旅客运输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此案在性质上属于“好意同乘”引发的侵权纠纷。由于此案是在好意施惠的过程中发生的,张银娥母子享受了免费的、快捷的、舒适的搭乘服务,如果好意施惠人承担全部责任,则有违善良风俗。
鉴于此,法院遂判决如下:张银娥母子的医疗费用,由苏必金全额赔偿,母子二人其他经济损失自身应承担85%,苏必金承担15%赔偿责任,共计48788.49元,此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但截至目前,苏必金尚未向张银娥母子支付赔偿款,苏必金给出的理由是:“家里已经实在没有钱了,只能慢慢赔付!”
“好意同乘”
应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处理
两年前的那起搭“便车”而引发的车祸,不但给两个家庭成员的身体带来了伤痛,而且还彻底“碾压”了亲情。而这起因车祸引发的“拉锯战”诉讼,也给那些经常“搭便车”的人带来了诸多的启示和深思!
苏必金的二审代理律师、北京金剑盾法律咨询中心副主任、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永健认为:这起案件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的根据,被称做“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属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一种具体责任形式。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损害,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营运或者行驶,而是为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因此一审法院将此案定性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从而对本案被告苏必金适用于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改判无疑是正确的,能起到法理的指引作用,即鼓励助人为乐,弘扬社会公德。
对于“好意同乘”,各国立法多有不同,我国立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及鼓励公民助人为乐的公序良俗,遇有法律纠纷问题,一般均将“好意同乘”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来处理。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