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宕起伏的黄海勇引渡案

  《中秘引渡条约》于2001年11月5日签署,2003年4月5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约第1条的规定,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中秘两国拥有良好的外交关系且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本以为引渡黄海勇不会有很大问题,但这一历时近8年的案件却是一波三折,跌宕起伏。

黄海勇其人其事

  黄海勇,曾任深圳市亨润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裕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湖北裕伟贸易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香港宝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武汉丰润油脂保税仓库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勇案发,要从19年前说起。1998年8月,武汉海关调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武汉地区非法倒卖免税进口毛豆油牟利。武汉海关立即成立由关长莫海涛为组长的调查组。但随着调查的日益深入,他们意外地发现:莫海涛正是这起案件的幕后保护伞。
  1996年8月至1997年1月,黄海勇伙同公司同事潘子牛,以深圳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武汉海关先后申领到C47006100042、C47006100175、C47007100051毛豆油进料加工手册,每册项下两万吨,共计6万吨。莫海涛直接同意以上3本进料加工手册的批准备案。随后,黄海勇等人在上海、天津转关时进口毛豆油6万吨。在未经海关的许可下,擅自将这6万吨毛豆油倒卖给上海、天津、武汉的5家公司。这种手段,就是海关术语中所说的“飞料”,即经免税进口并在国内加工的原料,本应该返销国外,但却在国内倒卖牟利,以此来偷逃税款。
  1996年至1998年的两年间,在莫海涛等人的帮助下,黄海勇伙同潘子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走私了10.64余万吨毛豆油,偷逃税款共计7.17亿元人民币。
  案发后,黄海勇经香港潜逃至美国。后来,投奔了在秘鲁经商的弟弟。

 

引渡请求初获认可

  2001年6月,我国海关缉私部门通过公安部协调国际刑警组织对黄海勇发布红色通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缉捕。后来发现黄海勇在秘鲁曾有过入境记录,公安机关立即向国际刑警组织秘鲁国家中心局提出执法合作请求。2008年10月27日,当黄海勇从美国回到秘鲁查韦斯国际机场时,被秘鲁国际刑警成功抓获。同一天,警方把他带到了秘鲁卡亚俄刑事法院。
  2008年11月14日,我国根据引渡法第4条第1款和《中秘引渡条约》第6条之规定,通过外交联系途径,向秘鲁提出了引渡请求。根据这份请求,黄海勇涉嫌的罪名是分别有刑法第153条、第154条、第191条、第389条和第390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和行贿罪。其中,黄海勇涉嫌偷逃税款超过7.17亿元人民币,非法将40.48亿美元转移出中国。
  在秘鲁,对外国引渡请求是由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实行双重审查。根据秘鲁《刑事诉讼法》第二编引渡的相关规定,引渡事务由司法部牵头处理,外交部组成的官方委员会提交报告后,由政府通过部长理事会作出最终决定。但是,在政府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必须听取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意见,只有在最高法院作出同意引渡的咨询性裁决后,政府才能决定引渡。就具体程序而言,收到外国引渡请求后,预审法官就可以对被请求引渡人下达引渡逮捕的命令;在通知省级检察官后,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在15日内,预审法官召集各方开庭审理;之后,预审法官将案卷提交至最高法院刑事庭审查,后者在5日内作出咨询性裁决;该裁决在作出3日内送交给司法部。
  2009年1月6日,案件被提交至秘鲁最高法院。1月19日,秘鲁最高法院第二临时刑事分庭进行引渡案庭审。第二天,最高法院第二临时刑事分庭发布了第一次咨询性裁决,认为针对黄海勇的引渡请求符合《中秘引渡条约》所规定的条件,秘鲁可以就黄海勇的逃税和贿赂行为同中国开展引渡合作。

 

死刑问题突然作梗

  但是,2009年1月26日,黄海勇的弟弟提交了一份人身保护令申请,来反对秘鲁最高法院的判决,声称这是对他哥哥生命权和人身健康的侵害;指责中国的引渡请求以“恶意和隐蔽”的方式没有附上关于中国刑法第151条的相关翻译,而该条款包含了对走私罪的死刑适用。根据秘鲁《刑事诉讼法》第517条的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请求国未提供不对其判处死刑的保证,秘鲁应当拒绝有关的引渡请求。
  2月10日,秘鲁引渡和囚犯移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引渡请求的报告,指出确实没有收到关于中国刑法第151条的相关译文。因此,有必要获得相关译文,而且中国必须提供相应的外交承诺,即保证不对黄海勇判处死刑。两天后,秘鲁利马第56刑事法院下令暂时中止引渡程序。秘鲁司法部公诉人对此提出了上诉。
  10月2日,秘鲁最高检察院的检察官通知最高法院:不赞成最高法院同意引渡黄海勇的第一次咨询性裁决。三天后,最高法院常设刑事法庭举行了公开审理,裁定将案卷重新发回卡亚俄刑事法院。12月15日,秘鲁最高法院常设刑事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宣布撤销之前作出的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就中国的外交照会提供论据。
  2010年1月27日,秘鲁最高法院常设刑事法庭发布了第二次咨询性裁决,决定仍然接受中国针对黄海勇逃税和贿赂行为的引渡请求,认为引渡黄海勇不会导致对其适用死刑。同时,不同意关于洗钱行为的引渡请求,因为它不符合秘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
  随后,秘鲁宪法法院受理了黄海勇的律师提出的上诉申请,并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判决认为:中国提供的外交承诺不足以充分确保对黄海勇不适用死刑。最终,秘鲁宪法法院作出判决:秘鲁政府不得向中国引渡黄海勇。

 

开释与否僵持不下

  面对宪法法院的不利判决,秘鲁政府和司法机关并没有放弃引渡黄海勇的初衷,并且继续寻求采用宪法法院未禁止的方式实现与中国的引渡合作。为此,在数年的时间中,一直维持着对黄海勇的引渡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为了反对秘鲁最高法院同意引渡的判决以及抗议秘鲁行政部门不执行秘鲁宪法法院的判决和超期羁押问题,黄海勇及其家人和律师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六份人身保护令申请。
  2009年10月12日,黄海勇的律师基于“黄海勇的宪法性权利遭受侵害”为由,提交了第二份人身保护令申请,来反对秘鲁最高法院赞成引渡的咨询性裁定,但秘鲁主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2010年2月9日,黄海勇的律师提交了第三份人身保护令申请,向秘鲁总统、司法部和外交部发难。2月25日,秘鲁利马第42特别刑事法院宣布不予受理。紧接着,律师又提出了上诉。4月14日,法院再次确认不予受理,因为秘鲁总统、司法部和外交部在此期间,没有发布任何侵犯或威胁黄海勇权利的决定,也没有造成客观和具体的损害。
  2011年11月16日,黄海勇的律师提交了第四份人身保护令申请,向秘鲁司法部和最高法院反对黄海勇一直处于临时羁押状态,且行政部门没有遵循宪法法院的判决作出拒绝中国引渡请求的决定。后在2012年5月30日,最高法院宣布不予受理,因为羁押措施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适用的,法院有权决定延长期限。
  2012年3月13日,黄海勇的律师提交第五份人身保护令申请,反对秘鲁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以及指责秘鲁政府迟迟不作出拒绝引渡请求的决定。后被最高法院驳回。
  2013年4月26日,黄海勇的律师又提交了第六份人身保护令,申请要求立即释放黄海勇,并不受任何管制。2014年10月24日,秘鲁法院宣布不予受理,因为引渡逮捕措施已经变更为监视居住。

 

人权组织推波助澜

  为抗拒引渡,黄海勇聘请了秘鲁著名的律师,几乎穷尽了所有法律手段,展开了旷日持久的“程序战”:将案件两度上诉至秘鲁最高法院、两度上诉至秘鲁宪法法院。2009年3月27日,黄海勇及其律师在向秘鲁最高法院上诉的同时,以“引渡回中国会遭受死刑和酷刑”为由,申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2010年11月1日,美洲人权委员会正式受理了此案。
  美洲人权委员会于1959年成立,当时主要是《美洲国家组织宪章》体系下的一个专门机构。1978年7月18日,《美洲人权公约》生效,1979年10月《美洲人权委员会规约》通过,这两份文件使其正式成为《美洲人权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秘鲁既是《美洲人权公约》的缔约国,也是美洲国家组织的成员国,所以接受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2013年6月18日,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认为:自黄海勇2008年10月27日在秘鲁被捕以来,“临时逮捕”持续长达5年而无最终结论,已严重侵犯了受害人黄海勇的人身自由。秘鲁当局在办案及评估中国提交的外交保证过程中,有一系列过失和不当。这不仅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而且也没有遵守保障黄海勇生命权、人道待遇权、人身自由和司法保护的《美洲人权公约》义务。
  美洲人权委员会同时表达了对中国“死刑”和“酷刑”状况的担忧,建议秘鲁政府尽快采取必要措施结束引渡程序,开展对黄海勇临时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对他合法权利的侵害作出赔偿。最后,还要求严格执行秘鲁宪法法院2011年5月24日所作出的裁决和遵守秘鲁《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拒绝引渡黄海勇。
  2013年10月30日,在美洲人权委员会的支持下,“黄海勇诉秘鲁”案提交至美洲人权法院审理。美洲人权法院是在《美洲人权公约》和《美洲人权法院规约》的框架下于1979年正式成立,主要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来实施和解释《美洲人权公约》。在本案中,被告方是秘鲁政府,原告方是“受害人”黄海勇,美洲人权委员会则以维护黄海勇“合法权利”名义站在原告一方参与诉讼。

 

中秘合作坚持不懈

  在此过程中,中国主管机关也作出大量的努力。由中央纪委、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组成的黄海勇案引渡工作组,先后6次赴秘鲁与其相关部门协商执行引渡工作。中国驻秘鲁大使馆和引渡工作组齐心协力,向秘方提供了大量扎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并耐心细致做好秘鲁各级机关的解释说明工作。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展示了要将黄海勇引渡回国的决心;另一方面,积极介绍中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秘鲁政府和司法部门的理解和支持。我国前前后后总共向秘鲁发出8次外交照会,并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外交部作出“对黄海勇不判处死刑”承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2011年5月24日,秘鲁宪法法院作出不得引渡黄海勇的判决之后,秘鲁行政部门也始终掌握着该引渡案件的处理进程,而且一直没有作出是否引渡的最终决定。
  按理说,在宪法法院作出不得引渡的判决后,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决定拒绝相关的引渡请求,但秘鲁政府却没有这样做,而是认为对宪法法院的判决可作狭义解释,继续考虑绕开死刑问题引渡黄海勇。2011年11月25日,秘鲁司法部的代表指出:秘鲁宪法法院不得引渡的决定只适用于黄海勇的偷逃关税和走私行为,而不适用于行贿行为,因为对这后一行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死刑的可能性。2012年2月9日,秘鲁司法部请求秘鲁最高法院发布一份补充咨询性裁决。2月20日,秘鲁司法部的代表又提出上诉,要求宪法法院就其判决作出澄清。
  关于酷刑问题,秘鲁政府认为某些个人和组织抹黑中国人权保障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的说法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2011年5月9日,秘鲁政府通过驻华大使馆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出具了一份《中国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专家意见书》,具体阐述了中国法律关于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严禁刑讯逼供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

  

据理力争美洲法院

  2014年9月3日,美洲人权法院在巴拉圭共和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次庭审由该法院七位法官中的五位组成法庭。应秘鲁政府的邀请并经美洲人权法院的批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孙昂参赞和秘鲁前司法部部长托马博士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柳华文研究员提供了经过公证的书面证词。
  法庭听取了三位专家证人的证词,并由秘鲁政府方面、美洲人权委员会代表、黄海勇律师以及法庭依次对他们进行质证和发问。其中,赵秉志的证词主要围绕与本案有关的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和实体法律问题;孙昂参赞的证词主要围绕中国引渡法治实践以及中加两国遣返赖昌星案的外交承诺;托马的证词主要围绕与本案有关的《中秘引渡条约》和秘鲁国内法律问题;柳华文的书面证词主要是证明中国的法治和人权保障状况。法庭对出庭作证的专家证人表示了感谢,并认为赵秉志和孙昂参赞的作证对他们了解当前中国的刑事法治状况很有帮助。在当天下午三位专家证人作证结束之后,参与庭审的三方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2015年6月30日,美洲人权法院正式作出判决:(一)秘鲁的羁押措施超出了合理时间限度,构成对黄海勇人身自由权的侵犯,为此应赔偿黄海勇及其律师共计5.8万美元。关于原告方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二)如果秘鲁引渡黄海勇,没有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以及遭受酷刑的危险,也不会违反《美洲人权公约》规定的相关义务。(三)秘鲁必须尽快在引渡程序中作出最终决定。
  2016年5月23日,秘鲁政府决定向中国引渡犯罪嫌疑人黄海勇。同年7月14日,中秘两国有关执法部门在秘鲁签署引渡交接文件。由于我国与秘鲁没有直达航班,也为了保证“归途的绝对安全”,黄海勇被我国押解小组安排乘坐智利和俄罗斯航空公司的航班,途经古巴、俄罗斯,最终成功引渡回国。
  黄海勇引渡案是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外交部和海关总署通力合作成功办理的经典案例。同时,也是我国同秘鲁开展引渡执法合作的成功个案,彰显了我国打击外逃犯罪分子的决心和信心,为我国在拉美地区开展引渡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为我国今后同欧美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处理涉华人权问题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和人权保障状况,加深了国外对我国法治和人权状况的理解和信任,有助于推动我国在拉美地区乃至全世界的追逃追赃工作。
  (本文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在读研究生)

● 责任编辑:呼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