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法官助理有什么不一样?
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可以追溯到1882年,但是到上个世纪中叶,随着美国法院案件数量的激增,才在美国联邦和州法院普及开来。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为法学院毕业生与未来的法律职业之间搭建了重要的桥梁,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办理案件,为法官分担了重要的司法辅助性工作,提高了审判效率和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同时,该制度也让法律实务与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之间实现了良性互动。
法官助理的选任
美国的法官助理由法官根据自己的喜好进行选择,其选任完全取决于法官的意愿(包括何时启动招聘法官助理等)。在选任时,法官一般会审查候选人的学习成绩、个人性格、担任“法律评论”编辑的经历、所在的法学院的质量、工作经历、写作样本(Writing Sample)、推荐信(比如来自法学院教授和之前的法官助理的推荐信)等因素。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刚毕业的法学院优秀的法律博士(JD)学生,多数是法学院“法律评论”的编辑。有的法官不亲自选任法官助理,让自己信任的法学院教授帮助推荐。法官助理的任期一般为一年或者两年。为了挑选到更好的法官助理,在近几十年来,法官挑选法官助理的时间从法律博士学习的第三年提前到第二年中期。因为完全由法官自己主导挑选法官助理的过程,使得挑选法官助理的程序显得有些无序和不公平。为了挑选到理想的法官助理以提高自己的声誉,甚至出现法官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歧视、忽视公众和司法机构的利益等现象。
近年来,传统的法官助理选任发生了变化。例如,一些法官雇用有一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年轻律师而不是新的法学院新毕业生做助理,他们更喜欢一个比较成熟的“陪练”。其他法官保留长期法官助理,又称为“职业法官助理”(Career Law Clerks),代替短期法官助理或者与其结合着使用。职业法官助理与法官合作多年,熟悉审判实践和法官的工作风格,这样不需要花精力每年培训新的法官助理。许多法官接收法学院学生作为“助理法官助理”(Assistant Law Clerks)到其法庭实习,这些学生经常在法官助理的监督下帮助处理案件方面的工作。对职业法官助理的主要质疑是,这种职业法官助理不能像不断更新的临时法官助理(法学院毕业生)那样给法官带来新的思想和活力,而且,法官可能过分地依赖于这种职业法官助理,将更多的事务委托给职业法官助理,有让法官助理代替法官行使权力的嫌疑。美国马凯特大学法学院院长约瑟夫·科尔尼(Joseph D. Kearney)指出:“法律领域有新的学问——新的技术、新的决定甚至新的法律。人们宁愿希望来自法学院最好的学生而不是那些已经成为这方面专家的人接触到了这种新事物。”之前,在联邦层面,地区法官和治安法官可以有至少两名法官助理,这两名法官助理都可以是职业的法官助理。2007美国司法会议(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作出了限制,地区法官和治安法官最多有两名法官助理,其中只能有一人是职业法官助理,而且,限制法官助理的服务期限不超过四年。
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没有法定的明确职责,他们主要是执行法官的指示。每名法官的处事风格不同,所以,没有法官以绝对相同的方式使用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包括准备法官备忘录(Bench Memorandum)、进行法律研究、与法官讨论案件、起草、编辑和校对判决意见(Judicial Opinions)等。法官助理还承担一些其他司法辅助性工作,比如编制陪审团指示、参加律师会议、参加庭审、协助在庭审中的证据出示、文件归档、管理图书室、监督实习生、收集文件数据、传唤出庭人员以及处理法官指示的行政事务确保法庭顺畅运转。相比上诉法院而言,地区法院、破产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助理更多地要与律师和证人联系。上诉法院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能是围绕上诉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撰写文件,而地区法院、破产法院和治安法院的法官助理则更多地参与案件每个阶段的诸多裁决。
法官备忘录包括案情概要、适用法律、对起诉的分析、下级法院的裁决、相关的判例、判决建议等。在法官备忘录中,法官助理还会提醒法官注意庭审中的一些焦点问题。在法律研究方面,法官助理在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点的基础上,明确研究范围,通过查阅有拘束力的先例、法规、法学期刊、法学重述等资料,以确保法官有足够的资料来理解案件相关的法理。合格的法律研究不仅包括核查律师意见中所引用的“法律根据”(authorities),以确定其相关度和引用的精确性,还包括进行独立的研究以确定律师是否忽略了相关的判例或者其他有用的“法律根据”。
法官助理与法官讨论案件,可以让其间接地参与案件的决策过程。在法官幕僚会议(Chambers Conference)中,法官助理参与最初的对案件的口头报告,法官助理也允许参与随后的讨论。当然,该讨论由法官主持,最后由法官作出决定。在讨论中,法官可能提出一个可疑的主张,然后邀请法官助理质疑这一主张,以检验它的优点和缺点。法官还可能揭示他的思想,然后问法官助理同意或反对。法官助理的分析会引起更多的讨论和反思。
起草、编辑和校对判决意见是法官助理的职责之一。在早期,法官会亲自起草判决意见。但是,在上个世纪中叶,随着案件的不断增多,有时法官也会依靠法官助理的备忘录自己起草判决意见。如果法官信任他的法官助理有相应的能力时,法官会与其助理深入讨论后,让法官助理起草判决意见的初稿。这一过程中包括这样几个环节:法官与其助理之间对问题进行讨论,对法律的研究,判决意见的起草和编辑等。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法官的前法官助理称,波斯纳法官写出自己的观点,“他希望有人成为他的批评者——在智力上与他斗智斗勇,与他争辩,并告诉他为什么他错了。”法官助理的存在会对判决意见的风格产生一定的影响。有人认为,法官助理的书面意见可能更程式化,而法官的书面意见可能更个性化。但也有人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官自己写的意见更多风格一致,而依赖于法官助理的法官所签署的意见风格差异很大。
总体而言,法官助理对案件办理的参与不断从形式走向实质,他们对美国法官的裁判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甚至有人质疑法官助理可能左右、控制法官的裁决。
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
提高审判效率和司法决策的准确性。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是在美国法院案件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不断发展起来的。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角色。离开法官助理,美国的法院系统将无法运转。
法官助理无疑分担了法官沉重的审判负担,有助于提高审判的效率。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曾言:“判例不是由法官单独创制的,而是由法官和其团队共同创制的。”很明显,法官助理已经成为美国法院“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助理帮助法官研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和事实,梳理案情、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为法官提供分析意见和建议。法官助理减轻了法官在研究案件细节和法律方面的负担,从而使他们能够有时间投入到裁决案件和书写判决意见这样的重要任务之中。此外,法官助理多数来源于法学院优秀的毕业生,其从法学院所习得的最新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可以更新法官的知识,让法官间接受到法学院最新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的影响,开阔法官的视野,改变法官可能存在的惯性僵化思维,使其与时俱进,提高了司法决策的准确性。
促进法律实务与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对法官助理而言,法律经验几乎是无价的。尽管美国法学院的诊所教育相当发达,但是,相比而言,法官助理的经历可以让法学院的毕业生获得一年或两年的毕业后的法律实践教育,对其实践能力的培养作用更大。法官助理的经历不仅可以让其洞察法律的实际运作情况,而且,通过与法官的辩论、研究法律、准备法官备忘录和起草判决意见,参与案件的决策过程,与当事人和律师交流,培养其对法律问题分析能力、口头能力以及书面的表达能力等。
担任法官助理,可以为刚毕业的法科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法官助理的经历还有助于法学院学生获得用人单位的青睐。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的经历可以让其几乎可以选择自己的职业道路,例如,可以去司法部工作,去顶级法学院任教,或加入可以获得高额签约奖金的位于纽约、华盛顿特区、洛杉矶的著名律师事务所。此外,与法官的个人关系对年轻的律师而言,也是非常有益的。
美国法学院的教授多数曾为法官担任过法官助理。法学院之所以考虑法学教师的法官助理经历,不仅是因为其担任法官助理已经经历过层层筛选,还考虑到其通过法官助理经历学到了研究法律问题的经验以及为备受尊重的法官工作而获得声誉。法学院教授的法官助理经历还可以为其未来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提供实践基础,让法学实践反哺法学教学和研究,实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良性互动。
(本文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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