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助理制度改革,该往何处走?
编者按
上世纪90年代末,为了配合法官精英化,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提出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此后,经过十几年的试点与探索,法官助理制度的建设积累了相对成熟可行的经验。
本轮司法改革开始后,随着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改革的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开始逐步在全国范围内铺开。
本期封面聚焦,我们选取了多个角度介绍和解读法官助理制度,涉及的有成就,也有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报道,在全景记录和展示改革进程的同时,能够为改革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与之相配套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职业制度建构和职业化建设改革的相关问题,成为司法改革的一大亮点。
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主要是体制改革,体制改革的目标更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改革要求。而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作为本轮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理论意义和司改实践的现实需求。法官员额制改革究竟立足于怎样的司法职业制度基础才能顺利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同步配套改革或提前建构设计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是什么?
我们需要站在历史和未来两条经纬线上用立体交集的法学理论思维和改革实践视野来审慎思考,分析改革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寻找最佳应对措施,总结改革探索实践经验,克服诸多困难和不足,展望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正确路径与发展方向。
法官助理是必不可少还是可有可无?
从最高法院《一五改革纲要》出台开始,关于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就已经启动,经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指导下的将近二十年司法改革,中国司法的职业化建设跟法官与书记员分序列管理模式之间是否有相关性,直到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时才逐步得到明确。过去的司法改革实际效果对此没有提供普遍的或比较明显的实证支持,直到法官员额制改革推进到新的审判团队需要法官助理职业提供高效率和高效能的辅助职业配合时,审判辅助职业改革和职业化建设才得到应有的重视。在缺乏必备配套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仓促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所带来的诸多问题,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审慎思考。
时至今日,当我们回顾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分批次改革试点和部分全面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时,我们发现有一个必须同步推进的基础性配套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这就是与法官员额制改革密切相关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制度建构和职业化建设的同步配套改革问题。在全国分三批改革试点省份法院正在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我们有必要及时根据改革探索实践经验和推进改革的现实需要,重点研究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同步解决好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制度配套改革问题。在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探索实践过程中,作为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前置性设计和同步推进的基础性配套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必须引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全社会的足够重视,必须及时根据改革试点法院的改革探索实践经验和深化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整体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同步解决好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制度配套改革问题。
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改革内容,就是推进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把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作为审判辅助人员确定下来,这就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设定了职业建构基础和改革契机。最为重要的是,以前的司法改革都没有提出和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由于以前没有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就很难推行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而本轮司法改革主要是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这是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能够得到重视和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础性前提,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前提是把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分离开来和分类管理。从严格意义上讲,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只到此时恰逢这一改革契机,才在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司法体制运行架构中刚刚开始得以展开,法官助理职业才开始逐步形成一个较为清晰的审判辅助职业概念,也正在逐渐开始得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社会公众对法官助理的职业认同。
法官助理是法官转化还是人才优化?
现在法官助理来源大体包括这几个方面:一是原来的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没有入额选任为员额制法官的转岗为法官助理,在本轮司改中有一批人员属于这种的情况。这批人当中的情况大体区分为两种:年轻的助理审判员转岗因为期待和等待下一次通过员额制法官选任,基本上能够安心法官助理工作岗位;原来的审判员转岗为法官助理,则不太现实能够长期安心从事法官助理工作。二是由部分原来的书记员转岗为法官助理来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三是从高校法学院系招录能够相对稳定从事一段时间法官助理岗位工作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四是选择高校法学专业优秀在校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来法院实习担任聘任制的法官助理。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目前存在首要问题就是法官助理从业人员的来源优化问题。
历次的司法改革均没有把书记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等审判辅助职业作为改革的前置性和基础性重要内容,更加没有关于与法官职业配套的审判辅助职业的职业化改革设计。职业化实际上是审判辅助职业改革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法官职业和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业共同的职业化素质要求是法官员额制改革能够得到社会公众认同的制度性基础。然而,遗憾的是,过去这些司法职业化的程序制度设计改革理念一直没有能够成为司法改革的方法论。法律职业素质也没有成为法官职业和审判辅助职业的职业认同基础性标准。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利益价值和职业共同体的功利原理,也没有能够成为审判辅助职业化建设的制度改革指引。
在过去的传统司法体制架构之中,书记员职业一直是一个流动性较强的动态职业制度设计和设置,书记员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动态的流转型阶段性的审判辅助职业,没有书记员会将其确定为终身职业,而都是将其视为一种过渡性的阶段性的准法官职业培育的过程,所有的书记员都是作为法官的学徒和后备资源而存在的,由书记员晋升为法官的传统体制和机制的制度设计,基本上还是比较符合中国司法体制对于诉讼程序模式的架构选择的。
由于我国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业制度历来采用的是中央政法编制的统一管理模式,这种司法公务员体制干部管理模式的职业制度,比较适合从干部身份、思想素养、职业技能长期同质化培育的书记员后备队伍中选任职业法官。传统意义上的法官职业培养模式实际上就是干部管理体制内的司法公务员培养模式,这种模式也是与传统的诉讼程序模式选择相一致的。我们不仅没有从律师、学者中招录职业法官的传统,而且,也欠缺从体制外部培养和招录职业法官的法官职业制度培育基础。
法官在体制内,而律师在体制外,学者则是事业编制管理体系,打通法官与律师、学者之间的职业通道很容易,但是,要让律师和学者成为法官职业的主要来源和后备基础则很难,要让招录的优秀律师、学者进入司法公务员体制管理模式中的法官队伍后能够很好很快地适应新的体制内工作管理模式更难。因为,实际上我们现在还暂时不具备这样的法官职业制度建构基础,必须从法官队伍职业化制度建构和诉讼程序模式制度的架构作长期的制度设计安排,经过长期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制度建设之后,才有可能逐渐形成从律师、学者中选任法官的司法职业培育模式。现阶段及今后较长时期内,我们还不能彻底改变从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队伍中择优培养职业法官的法官职业培育模式。从律师、学者中招录职业法官目前还只能是一种象征性的有益补充和宣示性的职业制度多元化的制度设计。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建设和职业化建设改革设计,在当前实际上仍然还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职业制度建构基础和人才储备基础。
法官助理是管理分类还是职责分工?
一旦法官员额经员额制改革的科学合理比例确定下来之后,就希望建立一个数量相对较少而质量相对较高的员额法官队伍。让员额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核心事务中去,因为法官整体人数减少了,就需要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来分担原来由法官亲历从事的一些审判事务性、程序性工作,这个时候对于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性工作就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定位问题。
法官助理给员额法官做审判辅助工作,存在一定的审判事务是可归类分解的。在审判工作中,很多工作可以分成很多类,哪些必须由员额法官做,哪些可由法官助理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分类。目前,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功能定位、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导致员额法官还是很忙很累,而法官助理不知道干什么。特别是对于刚刚当员额法官的人来说更是一个很大的现实问题,因为他们不知道如何管理、指挥、协调和考评法官助理。由于职责不分,导致我们在组建审判团队的时候,只是形式上建立了审判团队,而实质上没有建立团队科学合理的职责分工。
纵观过去在全国法院系统普遍开展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改革探索实践,实际上还是一种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传统角色与新兴的法官助理职业的全新审判辅助职业角色的职业混同和交叉。以湖北省法院系统首批参与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的武汉中院、汉阳法院和青山法院为例,法官员额制改革方案初步完成之后,新组建的审判团队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磨合过程中所遭遇到的诸多棘手困难和问题之一,就是普遍反映目前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明显存在着配备不足和配合不力的问题,目前配备在岗的法官助理基本上只能干书记员的活,功能作用也基本上和书记员一样,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还不能适应理想中的符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需要,现有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基本上还是沿袭原来的做法,有的新组建审判团队的员额制法官不得不还是像过去一样自己干事务性、程序性工作。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新组建的审判团队运作模式特别强调合理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原来素质较高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参与审判团队后能够及时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能及时发挥审判团队的整体合力形成高效率、高质量的强强合作办案能力,切实解决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难题。然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等审判辅助职业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变动流失频繁、审判辅助职业技能不高的现状仍然在一定的范围内存在,并成为影响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主要原因,使得新组建的审判团队难以发挥预期的办案效果,不得不重新采取各种配套措施和补救办法弥补改革配套方案设计的不足。
从诉讼模式和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来看,中国特色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既不是英美法系的集中审理诉讼模式,也不是大陆法系的传统诉讼模式,我们采用的是分阶段性审理诉讼模式,没有明确的由程序法规制的审前程序,诉讼程序运行缺乏安定性和稳定性的制度安排,审前准备程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变更和固定、证据开示和交换等均没有明确的截止时间点。现行的诉讼模式制度安排在登记立案、审前准备、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阶段均可以调解,在执行阶段可以和解,调解和和解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并能随时影响实体处理结果,审前准备阶段和实质审理阶段始终处于交织和交叉状态。在这样的诉讼模式制度框架中,法官职业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之间的职业特征和职业功能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区分,在并不需要审前准备程序功能的快审速裁、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等简单类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助理和法官之间的职业功能差异不大,有些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事务甚至由书记员都可以完全胜任。作为员额法官后备资源的法官助理当下所承担的审判辅助职责,与他们未来作为法官所承担的职责之间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差异,职业化建设的角色差异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提炼和细分。
法官助理是职业归宿还是专业发展?
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瓶颈”问题,就是尚未真正建构科学合理的职务序列等级管理模式,职业未来发展空间缺乏明确的方向。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并不是要在法院分个三六九等,而是根据司法规律建构不同类别人员分类管理的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助理的等级分类管理和单独职务序列目前还没有真正建构起来。有的人是以员额法官为未来发展志向,还有的人则一直会固定在法官助理职业序列中。对于这些固定在法官助理职业序列队伍中的人,一定要建立类别化的单独序列等级标准,也就是需要建构科学合理的等级职务序列管理模式。然而,现在实际上还是在套用行政级别管理模式,虽然有的地方法院提出了初级法官助理、中级法官助理和高级法官助理的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管理模式,但实质意义上还是在套用过去的行政等级管理模式,甚至还不如过去的行政管理序列。未来的发展路径还是要建立法官助理职业制度特殊的科学的合理的有职业尊荣感和职业归宿感的单独职务等级序列管理模式。否则,还是与过去的公务员一样套,就失去了推进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实际意义。
法官助理职业群体里面的人也有好几种情况:原来是法官但未入额的、书记员转岗的、新招录的、实习或临时聘用的,这部分人也会进行分层。年纪比较大的又不能胜任法官工作的,纯粹来做法官助理不太现实,但从人员的归类上他们只能归到法官助理中去。还有部分是年纪比较轻的未入额的,这部分人可以未来通过办案参与审判辅助工作,达到一定的考核考评遴选条件可以转化为员额法官身份。还有一部分是书记员转岗的,随着个人的发展和成长,也会面临着能否成为员额法官的问题。当然,他们成长为员额法官必须符合员额制法官的选任条件和程序。还有部分法官助理是高校在读学生,他们通过短期实习和实践,自己增长了实践知识,不存在法院解决他们出路的问题。但是,职业制度的建构与发展取决于这一职业的发展方向和未来。关于法官助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出路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这一职业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拦路虎”,“天花板”效应扼住了改革的软肋。
党中央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方向,全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中国梦,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主导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时必然会与政治话语、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社会现实相结合。西方司法文明发展进步的先进经验、司法智慧和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可以借鉴,但更为重要的是立足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司法改革提出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既是社会和时代不断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司法职业制度专业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的司法改革目标,实际上就是现代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变化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新时代新需求的现实表述。
司法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和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工业化、现代化阶段的自然状态和必然选择。法官助理这一新兴审判辅助职业的产生,是社会变迁和时代发展进步不断推进司法职业专业化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然产物。法官助理职业化是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条件和前置性职业制度架构基础;虽然法官助理的司法职业地位和职业架构在整个法治职业构架体系中只是处于基础性和辅助性的配角职业,但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实际上是整体司法体制改革体系中具有方向性和前瞻性指导意义的现实问题。
(本文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应用法学与法治社会研究院院长,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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