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改革:且试且完善》系列报道之四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陪审制度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在会上强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两年来,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此前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延长一年时间。徐家新表示,各试点法院要以上一阶段发现的问题为导向,积极探索,攻坚克难,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两年前的试点改革方案,意在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趋于大众化、平民化,破除“陪而不审”等现象。但试点实践在陪审员选任机制、职权和义务等具体规定上,遭遇新难题。如何破解这些难题,直接关系到本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成败,更决定了我国司法民主化的未来取向。

 

“随机抽选”还是“专业陪审”

  试点近两年来,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实现了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的转变,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为人民陪审员。
  此前有媒体报道,人民陪审员说服法官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从轻处罚。该案当事人与卖菜者发生口角,致对方轻伤,开庭时正值过节前夕,两名陪审员力主在法定期限内从轻判罚,让被告人回家过节。
  相较于惯用法律概念裁剪现实生活的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的独特视角,也被认为体现了民意。随机抽选能让陪审员更代表普遍的民意,但另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抽选的陪审员积极性不高,缺乏专业背景,这成为目前改革试点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陕西省安康学院单林波等学者曾针对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考察。单林波等调研发现,在实践陪审员选任方式上,当地法院发现难以获得常住居民名单,在陪审员的选任中无法做到“海选式”随机抽取,而且由于工作生活的限制,部分被选中的陪审员无法正常参审,具体案件开庭前随机抽选陪审员也难以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范徐丽泰建议,对于需要专业知识的案件,可以把陪审员分成两组,凡是有适合这个案件专业知识的人分为一组,从另一组抽出一般陪审员,从而保证一定有这类专业类知识的陪审员,使陪审员在判断事实过程中能够作出更好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丛斌也指出,人民陪审员遴选问题没必要那么机械。“比如涉及专利、人身伤害、信息技术等案件,如果还是一味坚持随机抽取,可能就有问题了。”他建议法院可以建立若干人民陪审员专家库,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在相应的人民陪审员专家库里随机选出。
  对于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更是直接建议,在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时,保留一定比例组织推荐的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为例,不少地区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如果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缺乏法治观念和性别平等意识,他们将很难公正地对事实作出认定,妨碍农村妇女获得有效司法救济,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她说。
  但是,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宋建宝反对将人民陪审员分为普通陪审员和专业陪审员,他认为不宜专门建立专业人民陪审员队伍。
  在宋建宝看来,试点法院按照实施办法选任程序,可以形成普通人民陪审员队伍,同时也可以形成专业人民陪审员队伍。所谓专业人民陪审员,无非就是这些陪审员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例如,医生具有医学知识、化工专家具有化学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环境工程人员具有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等等。在一些案件中,这些陪审员的确可能有助于合议庭查明案件事实,但是也往往会形成“知识垄断”,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完全依赖和听从于人民陪审员,时间一久,容易出现“驻庭陪审”“编外法官”等现象。
  宋建宝特别指出,让社会公众成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并不是为了借助其专业知识来解决专业问题,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其作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使案件的裁判结果体现当前的社会共识。

 

事实审和法律审如何区分

  陪审员不再参审案件法律适用部分,是此轮试点改革主要措施之一,亦起到了完善制度作用。
  有媒体认为,在事实认定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了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比如,分家析产的案件中,陪审员会主动把地方风俗告诉法官,法官就可以进行参考。
  2017年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关于延长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期限的决定(草案)》时,部分委员也有不同声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昌友有不同看法:人民陪审员应该既参加事实审,又发表法律适用的意见,这样更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代表人民参加司法的原意。
  “试点前,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力,没有事实审、法律审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韩晓武表示,实际工作中事实审与法律审往往并不容易划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以一起受贿案件为例,认定这个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受贿,包含谋取利益的事实和收受财物的事实两部分,但事实问题的认定同时涉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此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属于受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子良曾向媒体表示。
  对此,丛斌建议,事实审和法律审在审判职能分工上要再细一些。有一些案件涉及专业性比较强的,例如科学技术问题,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制度要求。还有一些案件可能事实和法律无法明确区分,而且法律在适用上也没有很大的难度,如一些普通的民事案件或者小的案件,可能没有必要非得机械地区分开。
  但是,宋建宝认为,“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分离”这样的观点过于虚化和武断。同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分离,通过概念、推演、学说等方式拿出一个放到任何案件中皆可通用的标准。“这样的努力同样是徒劳的”。
  在宋建宝看来,某一问题是事实认定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在具体案件中,至少要在类型化的案件中才能进行具体判断。为此,宋建宝建议,在合议庭评议案件之前,作为审判长的法官要事先归纳并介绍需要讨论的事实问题,必要时可以采取清单方式列出待决案件事实问题。
  “在具体案件中,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规则发生交集的地方,往往就是运用证据法规则来认定证据资格、证据的证明力等问题。因此,作为审判长的法官还应当对与事实认定问题有关的证据资格、证据证明力等证据规则及注意事项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说明,充分发挥对陪审员的释法和指引功能。只有这样,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才能落到实处。”宋建宝进一步指出。

  

如何落实陪审员履职保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支出的补助和必要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两年来,试点法院加强经费保障,努力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绝大多数试点法院落实了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予以保障,并提高经费标准。据了解,60%的试点法院采用按件补贴、40%的试点法院采用按次补贴的方式,为人民陪审员发放陪审补助。
  不过,有些法院领导对经费保障也有担忧:“现在的经费保障更多是党委政府领导重视的结果,经费核拨还没有长效机制。特别是越来越多地适用大陪审制,司法成本肯定会上升,这一块的经费能否足够保障值得探讨。”
  在4月25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中国陪审制度的走向引起了委员们的高度关注,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机制。
  “从上到下五花八门,各地有各地的做法。包括陪审员的交通费、通讯费、办公地点以及其他的生活补贴,目前都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何晔晖说。
  “这个问题不解决,很难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今后的长久发展。”何晔晖委员建议,应抓紧研究建立人民陪审员保障机制,包括陪审员的交通费、通讯费、办公地点以及其他的生活补贴,在试点结束之前,最高法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研究出一个明确的意见,以便于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结束后,这项工作能够健康平稳地发展起来。
  “就财政预算来说,我认为我们不差钱,差的是科学的编制和运用的效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在经费上,应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过程的经费需要。另外,人民陪审员确实有一定的风险,应该给他们上人身保险,而且应该上的额度比较高,这样才有利于鼓励人们来参加人民陪审的工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也认为,现在陪审员参审完全成了义务,很多人觉得负担很重,不愿意参加。“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建议法院要给予陪审员一定的荣誉。另外还应当和他的社会诚信挂钩,陪审员参审的,在诚信记录上可以适当加分或者与其以往不良记录相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刘峥同样认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毕竟需要花费一定时间,支出一定费用,政府给予补助也是理所当然。
  刘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对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履职保障机制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如宣誓制度、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保护、经济保障、培训,等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财政部早在2005年就联合下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财政统一拨付经费,并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因此,陪审员经费开支强调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符合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又防止由于法院支付补助而可能影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法院之间关系的结构,并最终可能间接地影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裁判行为。
  尽管此轮改革还在完善中,但是改革试点的两年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逐渐步入正轨,在国家司法裁判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有效反映民意、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机制。而此轮改革到目前为止所取得的成绩让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入改革,虽是司法改革的一小步,但终究可能成为未来法治中国建成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