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安装监控,是否侵犯邻居隐私?

邻居安装监控 纠纷难以平息

  说来有缘,皆已过知天命之年的顾勇毅与董俊峰是住在隔壁的邻居,两家分别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某幢305房和304房。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成为邻居之初,两家虽说没有太深的交情,但也能和睦相处,平日里能相互有个照应。但之后发生的一件事,却让两人翻了脸。
  顾勇毅所住的305房和董俊峰所住的304房的大门外为一长方形的公共走廊,走廊宽约1米。305房与304房的外门处于公共走廊的同一尽头,两家呈直角位相邻状态。其中,304房的大门外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外开启的不锈钢防盗大门、内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内开启的木门。
2013年下半年,住在304房的董俊峰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这让他十分气愤。为了保存证据,抓住搞破坏的人,董俊峰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安装在楼道一端顶上对着自家和顾勇毅家的外门,一个安装在自家窗外对着顾勇毅家的阳台。
家人在自家阳台上的一举一动都被董俊峰家的监控探头拍了下来,而且家人何时出门、何时进门,家里来个亲戚朋友,董俊峰家的监控也都能捕捉到,这分明是侵犯了自己家的隐私权。对此,顾勇毅十分恼火,要求董俊峰立即将摄像头拆除。而董俊峰认为,自己安装监控是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并不是要侵犯顾勇毅家的隐私权,所以不同意拆除,双方的矛盾由此引发。
  2013年12月4日,在双方互不相让的情况下,顾勇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董俊峰拆除两个摄像头。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调解,董俊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有些过头,便自行拆除了两个摄像头,并支付顾勇毅补偿款1017元。
  至此,本以为矛盾可以解决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顾勇毅有了新发现:董俊峰家外门的天花板上又出现了一个监控摄像头,公共区域依然在监控的范围之内。顾勇毅认为,董俊峰安装的这个监控,依然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再次要求董俊峰拆除。面对再次找上门的邻居,董俊峰表示,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谁的隐私,不能拆除。双方的矛盾激化,并多次报警,但未能解决。顾勇毅出于无奈,第二次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这次的纠纷表面上也得到了解决,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董俊峰拆除了摄像头。

 

讨要一个公理  无奈铩羽而归

  两次安装监控,都因有些理亏不得不拆除了。但是,搞破坏的人还没抓住,自家的人身、财产安全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监控不装是不行的。董俊峰思来想去,认为监控装在房外不行,若安装在自己家里应该没问题了吧。于是,几个月后,在自家内门的木门上,董俊峰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木门打开后,拍摄到的是自家的厨房;木门关闭时,304房和305房的大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均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进出305房的人员也能被摄像头拍摄到。
  打了两次官司之后仍不听劝阻,又第三次安装监控,董俊峰的行为彻底激怒了顾勇毅。这次,顾勇毅觉得和董俊峰费口舌都是多余的,遂在发现董俊峰安装监控后,以董俊峰安装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为由,第三次向天河法院提起了诉讼。
董俊峰则认为,其安装摄像头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看谁破坏其大门,自己没有将拍摄到的视频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并不侵犯顾勇毅一家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天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俊峰在自家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属实,但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顾勇毅的肖像权、隐私权问题,需具体分析: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虽然305房人员的进出行为能被拍摄到,但305房的室内情况不会拍到。众所周知,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因此,董俊峰的行为并未侵犯到顾勇毅的隐私权。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董俊峰将拍摄到的顾勇毅的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顾勇毅对此亦确认。因此,顾勇毅以其隐私权、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董俊峰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顾勇毅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顾勇毅诉称:一审法院以“公共场所无隐私”为由来断案是错误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概念,当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就要让渡大部分隐私权益,但仍有部分隐私期待,存在隐私利益。一审把隐私和“公共”或“私人”联系起来,注重物理界线,忽略许多重要隐私需求如信息保有等等,这都与物理界线毫无关系。隐私权有个人隐私不被公开,还有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董俊峰用猫眼摄像头拍摄,监视他人门口、走廊,形成骚扰性监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三个要件,就构成隐私侵权,即: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扰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侵扰了他人住所、居所、私人场所的安宁或者侵扰了他人心理或精神上的安宁。三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董俊峰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另外,顾勇毅还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的请求。
  董俊峰没有提出新的答辩意见,只是表示同意一审的判决。
  2015年9月22日,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审理期间,顾勇毅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对顾勇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作出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不愿轻易认输  再审结果如何

  为维护自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接连打了四场官司,前两场官司均以调解结案,谁对谁错,并没有定论。针对董俊峰一而再再而三的侵权行为,本想通过打官司讨个明确说法,谁知官司接连输了,这让顾勇毅怎么也想不明白。虽然下达了终审判决,顾勇毅仍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董俊峰停止用摄像装置监控其进出住所的侵权行为。
  2016年10月28日,广东高院经审查后,认为顾勇毅的申请符合再审的条件,遂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再审阶段,顾勇毅提出:隐私权应包括公民全部不愿意让人知道的私人活动信息。一审判决认定“公共场所无隐私”是错误的。董俊峰的行为侵扰了他人心理上、精神上的安宁,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关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规定。当事人为维护权益的合理支出,应予支持。
  董俊峰辩称,摄像监控的范围属于公共场所,安装目的是防止有人破坏自家大门的门锁,而不是刻意监控对方。本人没有窥探对方出行情况的动机,更不存在传播、扩散的行为,对顾勇毅没有负面影响。
  亲爱的读者,判断董俊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厘清这几个问题:一是顾勇毅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二是董俊峰保护财产安全时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三是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对此,广东高院自有判定,您的看法又是如何呢?
  (答案见本期)
  (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房间号作了相应技术处理)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