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死磕派”律师的苦恼

  可以说,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判决!一是在原审中被判刑二年的村民小组长“刑期未满”就被放出来了,当然欢喜;二是在这一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利益链中有了村民小组长这个“替罪羊”,让众多的人员放下了包袱如释重负,更是欢喜!
  也可以说,这是一个于法无据、矛盾百出的判决!对于如下这段定罪免刑的“判决理由”,辩护律师的第一感觉就是怀疑——这真是主审法官依法独立作出且内心确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判决吗: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利1377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章某非法转让的土地系用于政府修建民生工程,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律师从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被羁押的当事人(一名年过半百的农村妇女)的那一刻起,就对其能否实施“非法转让土地”的“犯罪行为”打了个大大的问号。案卷材料显示,这名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被告人在案发时担任的职务是“村民小组长”,属于进不了公务员序列的基层“最低领导人”。
  反复阅读上述“定罪免刑”的判决理由后,辩护律师在想:如果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依律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依律也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怎么可能“免予刑事处分”?至于以“非法转让的土地系用于政府修建民生工程”为由就认定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进而宣布“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更是荒唐!按此逻辑,岂不是村民小组长的行为不仅无罪反而有功?——不小心竟然为地方政府完成了一项“修建民生工程”?!理应披红戴花受到嘉奖才对!怎么突然又被“定罪”了呢?!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七年前。
  2010年9月6日,A县(后更名为“B区”)C镇人民政府通过一份《会议纪要》决定,在D村四组修建农贸市场,并由神州建筑公司启动实施;同年10月3日,A县交通局也决定将C镇客运站站址变更到C镇D村四组。两个项目确定后,神州建筑公司的代表刘某持镇政府和交通局的文件到D村四组与该组商议土地补偿事宜。
  时任D村四组村民小组长的章某看到老板模样的刘某持有镇政府的“红头文件”(会议纪要),而之前自己并不知情,心存疑虑却当面又不便明言,遂与多个村民代表一起到镇政府核实,得到肯定答复后,便按会议纪要和交通局文件的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就土地补偿事宜进行商议。
  同年12月3日,经村民大会同意,D村四组与刘某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约定将D村四组的7.65亩土地“出售”给刘某,每亩价格18万元,刘某于2011年1月4日将补偿款1377000元支付完毕。此后,在镇政府工作人员及村委会的协调下,D村四组将补偿款按人头陆续平均分配完毕,章某也同所有参与分配的人一样,分得5600元。
  时隔两年多,不知什么原因,县纪委以章某在涉案土地的“转让”过程中涉嫌犯罪为由,发函将此案移送县公安局处理。随即,此案被确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且一路绿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章某所获赃款5600元予以追缴。
  章某不服,提起上诉。其家人行程数百公里赶到省城请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的辩护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无罪辩护:
  一是章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由于土地转让程序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章某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普通农村妇女,来对涉案土地的转让是否违反土地法规进行判断,显然强人所难。并且,在涉案土地的整个转让过程中,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是明知的,但从未有人告知过章某此事涉嫌违法,甚至镇政府工作人员还参与协调D村四组分配赔偿款。章某基于对人民政府的信任,有理由相信涉案土地的转让并不违法,自然也就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是章某获利金额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退一步讲,即使章某的行为因为其身份是村民小组长,其主持分配土地转让款的行为也可以勉强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但一审判决对其定罪判刑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转让土地罪须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而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中,最终决定向刘某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D村四组的全体社员,价格也由全体社员同意,在本案未作为单位犯罪或者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况下,章某只能对自己获得的5600元负责,远远达不到立案标准,更不用说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三是一审判决遗漏关键事实和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章某构成犯罪的主要事实是:章某在担任D村四组组长期间,多次组织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将该组土地转让给刘某修建C镇农贸市场和车站。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同D村四组社员代表一起与刘某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将该组的7.65亩土地以每亩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但原审法院卷宗材料中的大量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的转让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只是不知为何一审法院居然无视这些至关重要的事实和证据,竟作出“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征用协议》的认定,显然属认定事实错误,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二审结果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结果是:判决对章某“免予刑事处罚”。
  但辩护律师坚持认为,章某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是不构成犯罪的。他至今都记得自己曾在二审法庭上的发言:“请审判长、审判员和公诉人以及所有的旁听群众,都仔细看一看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上诉人章某,她只是一个普普通通、老实巴交的农村妇女!虽然她担任了村民小组长的职务,但这个职务在中国的官场体系中是没有一席之地的,也就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如果没有当地政府的批准,你就是借她一百个胆子,她也不敢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他人!”
  辩护律师分析,无论一审法院对其定罪判刑的原审判决还是对其定罪免刑的重审判决,章某都涉嫌被当作“替罪羊”了。只是这个问题超出了刑辩律师的职责范围,且章某因为免刑获释后,明确表示“不再申诉”了,更无申请国家赔偿的奢望。用老百姓的话讲“民不和官斗”乃自古以来千真万确的真理,用官方的话讲则是此案已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还有什么好折腾的?
  未受委托的辩护律师自然不想当所谓的“死磕派”律师,当事人都睡着了,你还有必要去摇醒吗?到头来,不仅做些无效劳动浪费时间和精力财力,而且还可能受到主管部门以“影响稳定”的责任追究,岂不是自讨没趣?既然受托事项已经完成,到此为止——“洗洗睡吧!”

●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