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设局杀妻骗保天价保险金可否拒赔?

欠下巨额债务  设局杀妻骗保

  钱勇,江苏省灌云县人,生于1984年8月。2001年,钱勇开始读高中,与郭玉芹成了同班同学。帅气的钱勇是班长,漂亮的郭玉芹则是公认的校花,两人座位还是前后桌,钱勇便对郭玉芹展开了猛烈的追求。经过一年多的软磨硬泡,钱勇终于俘获了郭玉芹的芳心。2003年,在钱勇到外面去闯闯的怂恿下,两人瞒着双方父母,作出惊人之举,一起辍学来到常州市,开始了闯荡生涯。第二年,两人在农村办了酒席,结婚成家,后夫妻二人生育了一双儿女。
  经过几年的打拼,钱勇手上有了一些积蓄,于2008年在常州市开了一家属于自己的小网吧,也算是当上了老板。也就是在这一年的8月,他与郭玉芹又补办了结婚登记,一家人的小日子过得还不错。可是,手上有了一些钱后,钱勇嫌开网吧来钱太慢,便开始到赌场里放高利贷,不但血本无归,还欠下了40万元的巨债,网吧也因钱勇无心打理而倒闭了。断了经济来源,而更迫在眉睫的是,所欠下的债务将于2013年6月到期归还,钱勇急火攻心。
  如何才能在短时间内搞到一大笔钱呢?钱勇想到骗保。他想起一个亲戚曾因遭车祸获取保险赔偿金,便萌发了杀妻骗保的念头。郭玉芹是他的最爱,而且还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当然不是他要骗杀的对象,得另找对象才是。走投无路的钱勇经过苦思冥想,构思了一个堪称完美的骗保计划。
  2013年1月14日,钱勇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妻子郭玉芹。之后,他三天两头找茬儿跟郭玉芹吵架,决绝地提出离婚。2013年2月20日,郭玉芹无奈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在钱勇的计划中,实施骗保的第一步就是另行物色人选,而这个人选必须是一个比较爱钱且无脑单纯的女性。在物色人选上,钱勇也是费了些心思。离婚后,他立即通过微信摇一摇的功能,只用两三天的工夫,就认识了几位女性,但都觉得不符合他的要求,不太好下手,只得立马放弃,并重新寻找。
  又过了没几天,钱勇再次通过微信摇一摇的方式,锁定了在常州打工的夏荷花,并赤裸裸地提出了闪婚的想法。没想到,夏荷花很快就答应了。
  夏荷花,四川省巴中市人,比钱勇小两岁。2004年1月,夏荷花与当地村民按农村风俗结婚,但未领取结婚证。2005年,夏荷花生育了独生子。后来,夏荷花把儿子丢在老家来到常州打工,已有多年,但一直也没有什么正式工作,生活并不如意。钱勇也没有想到,夏荷花这么快就同意了他的闪婚要求,而这正中他的下怀。就这样,两人在认识15天后,没办酒,没见家长,于同年3月5日去民政局草草领了证,并搬到了一起住。
  物色好夏荷花这个人选,接下来就是购买保险,这是计划的第二步。婚后第二天,钱勇就把给自己购买的、受益人是前妻郭玉芹的保单,故意让夏荷花看到,激起夏荷花的嫉妒心。这一招果然奏效了。在夏荷花的要求下,钱勇先是把自己保单的受益人由前妻郭玉芹改成了夏荷花,同时在夏荷花的要求下,于2013年3月8日,购买了江苏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险公司)一份保额为100万元的意外保险,该保险被保险人为夏荷花,受益人为钱勇。
  3月9日,钱勇又在网上购买了上海一家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保险公司)的保额为300万元的意外保险,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夏荷花,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购买后没多久,钱勇背着夏荷花将受益人申请变更为自己。该保险的条款约定:第四条,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然后,钱勇的朋友孙海涛就闪亮登场了,这是计划的第三步。孙海涛与钱勇是初中同学,几年前也来到常州,跟随钱勇打工。孙海涛为人沉默寡言,比较木讷,常常被人欺负,在常州打工期间一直都靠钱勇罩着,孙海涛认为钱勇有恩于自己,自己要对他忠诚并且报恩,所以对钱勇是言听计从。钱勇把骗保的计划告诉了孙海涛,要孙海涛配合,并言明杀死夏荷花后可得100万保险赔偿金,承诺事成之后可以分他20万元保费,但对孙海涛隐瞒了还有450万保险赔偿金的事实。认真听完了钱勇步步惊心的阴谋后,孙海涛犹豫了一下,但最后还是出于情感和金钱的双重理由,答应了。他认为,依照钱勇的周密策划是不会露馅儿的。
  按照钱勇的要求,孙海涛搬入了钱勇家,钱勇还故意冷落新婚妻子夏荷花,不和妻子同房,并为孙海涛和夏荷花制造独处的机会,指使孙海涛勾引夏荷花,让他们俩产生感情,从而赢得夏荷花对孙海涛的信任。很快,夏荷花和孙海涛两人真就好上了。
  此时的夏荷花,正沉浸在新婚的甜蜜之中,压根儿也不会想到自己被新婚的丈夫一步步引入一个巨大的陷阱当中,成为钱勇罪恶计划中的一枚棋子,生命将随时面临终结。为了让夏荷花死心塌地进入他的陷阱,钱勇还在夏荷花身上砸下了数万元为她购买金首饰、苹果手机等。
  2013年5月9日,钱勇觉得计划已经成熟,就指使孙海涛将夏荷花约到一个公园里约会,夏荷花还打电话告诉钱勇谎称自己去练车,想瞒过钱勇自己出轨的事,却没想到这一切都尽在钱勇的掌握中。孙海涛和夏荷花在公园聊到11点多后夏荷花提出要回家,孙海涛就骑着夏荷花的电动车载着她经过公园湖上一座斜拉桥时故意冲向湖里。两人落水后都很快站了起来,孙海涛见状,一不做二不休,他死死揪住夏荷花的后背及头部往水里按,直到夏荷花不再挣扎为止。
  而在家里的钱勇也没闲着,半夜时他还故意叫醒夏荷花弟弟,说要出去找夏荷花。结果开车到外面的大马路上慢吞吞挪了20分钟就回家了。第二天下午,还火急火燎地跑去报警。
  2013年5月15日,新婚妻子夏荷花头七没过、警方还在调查的时候,钱勇即分别向江苏保险公司、上海保险公司提出死亡赔偿金申请。
  很快,在公安机关缜密侦查下,钱勇完美的计划慢慢被撕开,事实真相终于大白天下……

 

天价理赔遭拒  维权诉上法庭

  2014年1月23日下午,经常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未遂),两罪并罚,判处钱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孙海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钱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死刑。
  夏荷花已死,钱勇已伏法,但夏荷花生前投保的巨额保险却引发波澜。
  夏荷花家庭本来比较困难,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育,如今夏荷花已死,更是雪上加霜。为此,夏荷花家人想到了夏荷花生前的巨额保险,希望能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赔偿,从而渡过难关。可是,夏荷花家人咨询了一些人后,基本上都被告知,钱勇为夏荷花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骗保,而且夏荷花的死亡也是因为钱勇为实现骗保的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的。对此,夏荷花家人在明知不可能的情况下,也曾想到放弃。可是,怎奈家庭实在是太困难了,他们唯一的希望和出路也只能寄望于夏荷花生前的巨额保险上,在犹豫了一年之后,他们还是不死心,便找到江苏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律师接手案件,经过认真的研判后,也觉得要打赢这场官司,希望十分渺茫。但同时也认为,钱勇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夏荷花死亡,已经丧失保险受益的权利,但夏荷花家人应当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要想打赢官司,也不是一点希望没有。在与夏荷花家人商量后,决定打一场不可为而为的官司。
  2016年2月18日,律师正式接受夏荷花的父母及儿子的委托,并致函上海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单的指定受益人钱勇因故意犯罪丧失受益权,夏荷花的父母及儿子作为被保险人夏荷花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理赔权益,要求上海保险公司支付300万元身故保险金。可是,上海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保单系钱勇为骗保而购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合同,故于2016年3月14日回函拒绝赔付。
  无奈之下,夏荷花的父母及儿子等三人,将上海保险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一纸判决定论  厘清责任判赔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等内容。可见,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投保人系合同应当载明的内容,应当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夏荷花。又因为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亦为夏荷花。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合同书面记载,投保人为夏荷花。其次,上海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与书面记载不符,应当就订立本案保险合同并非夏荷花的真实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现上海保险公司提出投保人为钱勇,理由为:1.钱勇是购买涉案保险的实施人,购买前向网上客服咨询、实际填写投保单、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保费,因此钱勇是实际投保人,夏荷花仅仅是钱勇实施保险诈骗的“工具”;2.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载明“钱勇购买”涉案保险,也确认钱勇系投保人。对此,本院认为:第一,上海保险公司混淆了“投保人”与“实际操作人”。投保人系具有投保意愿并提出投保要求的民事主体,“提出投保要求”并不等同于投保人本人自身所为,且上海保险公司也确认网上投保操作过程无法识别实际投保人是何人。即使如上海保险公司所述,咨询客服、选定保险产品、填写投保单均系钱勇所为,钱勇系整个购买保险过程的实际操作人,但这并不能证明购买涉案保险产品并非夏荷花本人意愿。关于支付保费,上海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钱勇信用卡支付,即使确系钱勇信用卡支付,购买涉案保险产品时,钱勇与夏荷花系夫妻关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保费亦属合理。第二,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虽然描述为“钱勇购买”涉案保险产品,但是并未认定钱勇为投保人;根据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可见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钱勇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第三,上海保险公司确认“中民网的客服在收到被保险人签名为夏荷花的变更申请表后,打过其电话核实情况,夏荷花确认同意变更受益人为其丈夫,上海保险公司在系统里作了相应变更,并将变更受益人的批单发送给夏荷花,并电话通知了她”,可见,夏荷花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夏荷花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进而佐证夏荷花对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本院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夏荷花。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夏荷花,钱勇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夏荷花的死亡,故丧失受益权。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夏荷花的法定继承人为夏荷花的父母及儿子等三人,保险人应当向夏荷花的父母及儿子等三人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夏荷花的父母及儿子等三人主张保险金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上海保险公司回函拒绝赔付之日2016年3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2017年3月16日,浦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保险公司赔付夏荷花的父母及儿子保险金300万元及利息。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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