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与泡病假

提职失败心有怨恨

  黄小姐于2009年12月7日进入海昌国际贸易公司从事翻译工作,双方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黄小姐尽职尽责,工作业绩也比较突出。黄小姐认为凭借几年来的工作业绩,在公司的竞聘中肯定会获得提职。可是出乎黄小姐的意料,获得提升的并不是她,而是晚于她进入公司的杨小玲。黄小姐憋了一肚子怨气:“论学历、论业绩、论资历,她哪点儿都比不上我,凭什么让她晋升而让我原地踏步?”黄小姐越想越生气,工作热情受到了很大打击,工作劲头明显不如以前,甚至对工作的看法也在悄然发生变化。职场失意之际,黄小姐却收获了人生的另一份大惊喜——她要当妈妈了!
  2011年8月8日至12月20日,黄小姐休产假。在产假快要结束的时候,黄小姐的同事兼闺蜜前来探望。两人天南海北地八卦了一通,最后聊到了黄小姐提职失败的事情。
  闺蜜为黄小姐打抱不平:“公司对待你也太不公平了!杨小玲有什么了不起的呀,她哪点比得上你?你知道她为啥提职了?”
黄小姐眼睛睁得大大的,想知道其中的内幕。
  “听说她哥哥是咱们老板的一个重要客户,她大学毕业后没找到好工作,咱们老板为了讨好她哥哥,就把她聘进来了。也正是因为这层关系,这次提职又提了她。”黄小姐这才恍然大悟。
  闺蜜接着说:“你这段时间休假不了解公司的情况,杨小玲工作中出了好几次错误。大家私下里都觉得她干不了翻译部主管的职位,这么干下去,早晚出大事儿。可是人家杨主管还自我感觉良好呢!这么一来二去的,大家的心气儿都泄了。”
  黄小姐撇撇嘴,幽幽说道:“原来是这样啊。当初咱们那么卖命地工作,牺牲了多少休息时间,加班费咱们都没有跟公司较真儿,公司欠咱们多少?如今想来真是不值得,看来还是要以家庭为重啊。”
  “你说得太对了!公司是不会意识到他们欠咱的,咱们只有靠自己拿回来,让公司也知道知道咱们不是好欺负的!”黄小姐恨不得对闺蜜的说法点一百二十个赞。“你好好在家休养,别着急上班,你就是早上班也不会得到提升。”
  “可是我的产假快休完了。”黄小姐很无奈。
  “这些年咱们谁没个职业病啊?我有个好办法,你看行不行?”说着,闺蜜就把自己的办法详细地告诉了黄小姐。

 

泡病假泡丢了工作

  2011年12月21日,黄小姐以腰肌劳损及腰椎间盘突出为由,向公司提交了休病假申请,公司予以同意。在黄小姐休满4个月病假后,公司发函要求她尽快返回工作岗位,如果不能近期返岗则应当提交医院对于后续治疗的诊断说明。黄小姐按照公司来函的要求,向公司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2012年9月20日和10月8日,黄小姐两次接到公司的发函,公司表示黄小姐的病假已经超过法定的医疗期,鉴于黄小姐声称其无法在翻译岗位长期伏案工作的情况,公司考虑到黄小姐的身体状况,要求其在接到函件3日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黄小姐对于公司的发函没有给予重视,依然称其病情并未痊愈且医院要求其继续治疗为由,没有到岗上班。这之后的一个多月,公司突然没有了动静,黄小姐不禁心中暗暗欢喜——闺蜜出的主意真是管用,公司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就在黄小姐按部就班地享受“假期”的时候,突然接到了公司邮寄给她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写道:“鉴于您的医疗期已经届满,公司已经再三要求您返岗工作,您以身体状况无法适应伏案工作为由拒绝返岗;公司又在切实考虑了您的身体状况的情况下,要求您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您再次予以拒绝。据公司调查,您的身体状况完全适应工作要求,您的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请您自接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来公司办理工作、档案、社保等交接手续。”黄小姐大惊失色,为了保住这份工作,遂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判定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但是应当向黄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20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病假工资。黄小姐和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公司除了提交上文中的几份发函外,还提交了一组经公证处公证的黄小姐新浪微博的网页。公证书附件显示,黄小姐新浪微博中有黄小姐照片、黄小姐与女儿的照片以及全家福照片。照片显示时间为2012年3月至11月,照片背景为香港维多利亚湾、桂林漓江、四川乐山大佛等。微博内容及博主回复的内容为“2012年宝宝香港游”“香港回来这几天宝宝湿疹严重了”“春天去漓江可真美”“这个角度拍上去宝宝比大佛还大一号”等。公司主张这些证据,可以证实黄小姐通过欺骗公司骗取病假,其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最终,法院判定黄小姐在医疗期满后仍然拒绝回公司上班的行为构成旷工,公司解除与黄小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及201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病假工资。

 

请病假拷问劳动者的诚信水准

  本案涉及的是医疗期、病假及其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关系问题,这历来是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审判领域的焦点问题。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工作期间因生病或者非因工作原因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单位在医疗期内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的本质是一种有限的解雇保护期,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医疗期的长短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成正比,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例如,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劳动者可以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则医疗期为6个月。第二,医疗期的计算与累计病休时间有关。例如,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换句话说,这3个月的医疗期可以在6个月内累计休完,不一定一口气休完。第三,医疗期是用人单位的一种有限责任。当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尽到法定义务后,劳动者不能返岗工作,或经过调整岗位依然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劳动者享有医疗期待遇,即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要根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80%发放。
  一般人可能会误认为只有患大病住院或者需要较长时间在家休养的疾病才会涉及医疗期问题,这种看法是不准确的。我们平时都会有发烧感冒卧床休息几天的情形,单位也都会批准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这休息的几天一般均为医疗期。应当说,医疗期的直观表现为病假,但不是所有的病假都在医疗期内。当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继续请病假的,单位可以选择不批准的同时要求劳动者返岗工作。如果劳动者身体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单位应当调整岗位,新岗位在劳动强度、难度等方面应小于原岗位。劳动者仍然不能到新岗位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在审查医疗期及病假申请时,一般需要劳动者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假条、病历等资料。由于实际生活中“泡病假”的情况屡见不鲜,单位在必要时还会实地核查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在有些案例中,确实出现了让人啼笑皆非的核查结果,例如骨科大夫开具妇科疾病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又如劳动者放着其所在的北京上海大医院不去,反而让一些中西部乡镇卫生所开证明;再如明明劳动者还在不辞劳苦地游山玩水,却有医院在同日为其出具看病挂号条及诊断证明,真好像劳动者会分身术一般。本案中的黄小姐的所作所为,正是这类行为的典型体现。提职失败固然值得同情,但是,黄小姐后续泡病假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规定,更违背了诚信原则。对于违背诚信搭法律便车、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法律必然不会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