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被结婚,女子打响未婚保卫战

身份被冒用,想要结婚遇阻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2015年7月,已身怀六甲、年近不惑的樊玉贞奉子成婚,于当月21日与年纪相仿的兰翔武兴高采烈地携手走进柳江县婚姻登记处。就在他们递交身份证等必备资料给工作人员审核完毕之后,原来笑容满面的工作人员,脸色一下子却沉了下来,正告樊玉贞:“你于9年前就已经结婚了,在未宣告婚姻解除之前,不能再办理登记!”听罢,樊玉贞一脸茫然:天呐,我怎么成为别人的妻子,自己却浑然不知呢?!我到底是跟谁结的婚?感到脑袋发蒙的她,以为是工作人员看错了信息,于是要求亲自查看婚姻信息系统的记录,但遭到拒绝。
  目睹此景,兰翔武如坠云里雾里。大惑不解的他怒视着樊玉贞,眼神中闪着逼人的寒气。也是,哪个有血性的汉子,能接受眼前的一幕?望着兰翔武投来质疑的目光,樊玉贞百口莫辩,急得想哭!兰翔武仿佛遭受奇耻大辱,真恨不得地下有条缝让自己钻进去。停顿片刻,一言不发的他愤然地拂袖而去。樊玉贞则紧随其后,并一个劲解释……

  当晚,樊玉贞彻夜难眠:怎么自己会摊上这等倒霉透顶的事?!她既觉得匪夷所思,又感到问题严重。认为之所以造成现在的样子,肯定是民政局在哪一方面出了差错。于是,她又三番五次地往民政局跑,要求查看被莫名登记的婚姻记录。工作人员见她有孕在身,来回也挺辛苦,就明确地告诉她,你不仅在2006年登记结了婚,而且在2007年、2008年和另外两个男人登记结婚,也就是说,你现在已是3个男人的妻子!听罢,樊玉贞的脑袋顿感嗡嗡作响,血压陡升,几近晕厥!她强撑精神,请求对方帮她撤销结婚登记行为,但工作人员却以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予以拒绝!
  为什么做错了事情却不愿更改?樊玉贞百思不得其解!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道:“只有受胁迫结婚的,民政局才有权对已登记的婚姻进行撤销。否则,无法宣告婚姻无效。”
  自己并未为之,却莫名其妙地成了陌生人的妻子!错误出在民政局,对方又不愿更改,樊玉贞欲哭无泪!到底怎么办呢?请律师要花钱,而自己囊中羞涩。进退维谷的她,只好求助于政府各部门。但这些部门也束手无策,爱莫能助。最后,樊玉贞又被指引回县民政局,而县民政局仍以“婚姻登记机关无权主动撤销婚姻登记”为由予以拒绝!樊玉贞感到既无助又伤心。
  考虑到自己是高龄孕妇,打掉胎儿怕以后再难以怀上,加之想证明自己的清白,她已没有退路——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再说。
  年底,樊玉贞在阵痛中产下一孩子。由于男友的不理解、负气,孩子生下后,樊玉贞只得独自抚养,与苦涩的泪水相守!但这也不是长久之计。为了讨个说法,身心俱疲又求助无门的樊玉贞,经好心人指点,于2016年3月26日来到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员经详细询问案情后确定,此案属于婚姻登记行为纠纷,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
  经法援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审查樊玉贞的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后,得知樊玉贞暂时无法工作,没有经济来源。考虑其身体状况及案件的特殊性,法援中心决定给予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该中心谭忠秀律师承办。
  4月初,谭忠秀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其间,谭忠秀发现樊玉贞不仅在柳江县有婚姻登记记录,在广西内的武宣县、岑溪市也有婚姻登记记录,但樊玉贞本人对此完全不知情。谭忠秀感到纳闷儿:樊玉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何以在3个地方与3个男子“结婚”?调取相关档案后,谭忠秀反复比对3份结婚登记材料,虽然材料中与樊玉贞身份证上的信息一致,但照片却相差甚远,可以判断并非同一个人。为进一步查明缘由,谭忠秀走访樊玉贞家人及到镇派出所核实,确认樊玉贞的父亲于2004年曾遗失其家庭户口簿。至此,谭忠秀推断,樊家户口簿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进行结婚登记。而根据被冒用的次数来看,极有可能是被不法分子用于骗婚。
  随后,谭忠秀与樊玉贞进行了沟通,向其表明自己的推测,并告知该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困难:首先,根据目前所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即申请结婚登记的男方夏来)的身份与下落均属于不明朗状态。其次,3次婚姻登记行为分别为2006年11月6日、2007年1月30日、2008年6月2日,即使是最晚的那次,迄今也已有8年之久,早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最长5年的诉讼时效。第三,3次婚姻登记分别在不同的行政区域,根据地域管辖原则,应分别到柳江县、武宣县、岑溪市等3家法院提起诉讼,这需要耗费较大的精力与物力。而上述三个问题,诉讼时效将是案件能否顺利办理的最大阻碍,要排除该阻碍还需要和法院进行沟通。
  莫名其妙地变成3个男人的妻子,因此影响到了自己的婚姻生活,这事搁在谁的身上都会受不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给父母和孩子留下难以处理的麻烦,樊玉贞思量再三,决定走法律程序。

 

为了消除影响,走上维权之路

  樊玉贞“被结婚”之后,最希望的就是赶紧把自己的3次婚姻记录给消除。为了讨回公道,恢复未婚身份,樊玉贞于2016年4月28日向柳江县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立案材料,请求判决撤销县民政局于2006年作出的与她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
  但不出谭忠秀所料——在立案阶段果然遭遇阻碍,因为超过了行政诉讼时效,县法院在受理或不予受理之间无法定夺:部分法官认为不宜突破法律程序,拒绝受理此案;而另一部分则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支持受理案件。
  面对如此尴尬境地,谭忠秀向立案庭的法官陈述了自己的看法:由于婚姻登记行为是一项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确立的是男女双方的夫妻身份关系。若得不到解决,这种身份关系伴随着受害者终生,那将会给受害人及相关人造成极大的损害。
  谭忠秀认为,当事人只有在进行结婚登记或者办理相关需要出具婚姻状况的证明时,才会了解到自己的婚姻登记状况。因此,不少当事人在知晓时,都已过了最长的诉讼时效。而广西婚姻登记信息网络也是近几年才联网的,之后有了可以从网络系统中读取当事人详尽的婚姻登记情况。如果法院以超过最长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那么受害者的权利就无法维护。所以,如果受害人因法律程序的限制,导致实体权益维护受阻,那么,这个法律程序的设置是否违背了其应有的价值?
  谭忠秀还指出,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这就给婚姻登记行为留下了后患。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婚姻登记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之后的几年里,二代身份证也未使用,这就更是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材料真实性识别的难度,若当事人以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在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况下,便无法对材料的真假进行识别,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而该类案件的多发期集中在2004年至2009年之间,显而易见,这是一个阶段性的问题……

  到底是严守法律程序规定,以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呢?还是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支持受理此案呢?法院最终考虑到当前此类案件的当事人维权的困境,行政诉讼程序是他们唯一的救济途径,于是作出了“倾向于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决定,对本案予以受理。从而,排除了案件审判程序上的阻碍。
  由于该案具有特殊性,所以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其在开庭前便召集谭忠秀、县民政局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共同探讨,并发表各自的观点。其间,县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也给予该案高度的关注,找到当年办理该项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在开庭前对樊玉贞进行辨认。经过该工作人员仔细观察、认真比对,确认了眼前的樊玉贞并非当年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的申请人。至此,案件事实已基本查实……

 

多方共同努力,最终圆满结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一女子以“樊玉贞”名义与第三人夏来到柳江县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但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的“樊玉贞”签名与原告樊玉贞本人签名明显不一致;且《结婚证》上“樊玉贞”的相貌与原告樊玉贞也不一致,可以认定《结婚证》上的“樊玉贞”并非原告樊玉贞本人。作为具有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的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记”之规定,审查男女双方是否为本人、亲自、共同到场,并对其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认真核实。然而,《结婚证》上的“樊玉贞”虽与本案原告樊玉贞同名同姓,但《结婚证》上的“樊玉贞”不是原告樊玉贞本人,而樊玉贞在2006年也并未到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故对于以“樊玉贞”名义的女性与第三人夏来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材料,民政局虽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却并未发现有人利用虚假证件冒用本案樊玉贞之名义与他人登记结婚,并致使原告樊玉贞无法进行登记结婚。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存在发证事实错误之客观情形,程序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造成婚姻登记主体与实际的婚姻生活主体不符,故该《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原告樊玉贞所诉有理,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柳江县人民法院于8月初判决民政局撤销其2006年作出的与樊玉贞相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民政局在法定时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虽然樊玉贞了结了在柳江县的“婚姻”,但却不是樊玉贞维权的结束,因为她在武宣县和岑溪市的两份婚姻登记还没有消除!想恢复单身,取得男友谅解(男友提出要樊玉贞将3份婚姻登记记录全部消除之后再说),还得折腾一段时间。
  该案的一审判决,在广西司法界引起关注,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表示,仍愿意尽最大的能力,协调相关部门,为樊玉贞最终结案作出努力。后该中心与武宣县以及岑溪市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努力,也引起了武宣县和岑溪市法院的重视,这两家法院均表示同意受理这起案子。并分别于2016年10月、11月开庭审理了此案。樊玉贞在武宣县法院的诉讼,进展得比较顺利,法院很快作出了支持她的诉请的判决;但在岑溪市法院的诉讼中却遇到了一点儿小麻烦,法院要求做笔迹鉴定。由于樊玉贞根本就没有在岑溪市民政部门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因而她欣然答应了法院的要求……

  2017年1月23日,笔者从柳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谭忠秀口中得知,岑溪市法院也于2017年初作出了支持樊玉贞的诉讼请求。更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这两地的民政局在法定时限内均未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