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建房引来一场“马拉松官司”

导读

  娘家的表舅帮忙,把外甥女及其所谈的对象的户口,从农村迁到了城区,使两人顺利结婚。按说,外甥女、外甥女婿本应感谢不尽,有什么事也不至于闹到法庭上去。可是,外甥女、外甥女婿与表舅为一桩房产官司,前后硬是打了六年,湖北枣阳市、襄阳市两级法院先后作了九次裁判,案件执行僵持十年,直到中央巡视组出面督办,这起长达16年的房产纠纷才于2017年4月23日画上休止符。人们不禁要问:这到底是怎样一起房产纠纷?拉锯战背后,又隐藏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

 

改名引来一场房产官司

  “谢谢法院,谢谢法官,今天我们终于可以搬进自己的楼房了!”2017年4月23日上午,申请执行人胡贵生、王明琴夫妇在与执行法官办理完房屋验收手续后,脸上露出了一丝久违的微笑。
  胡贵生的妻子叫王明琴,今年54岁,是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人。30年前,即1986年春天,王明琴认识了十堰市郧阳区(原为“郧县”)青曲镇的小伙子段白生。段白生与她同年,当时正在枣阳市南阳路开一个批发部。经过四年的风风雨雨,二人的感情已经相当深厚,遂准备结婚。然而,当时枣阳市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对外地人员的身份审查相当严格,段白生和王明琴有关户籍和身份证明也不齐全。如果不能登记结婚,将来孩子出生后不仅上户口、入学难,就是建房申请宅基地也都成问题。
  咋办呢?正当王明琴为结婚的事一筹莫展时,突然想到一个人,此人能说会道,交际广泛,他就是王明琴娘家的表舅——胡富勇。
  胡富勇出生于1947年2月,是原枣阳市卷烟厂职工,在当地很有活动能力,社会关系较多。当王明琴说明来意后,表舅一口答应将此事办妥。于是,在胡富勇的精心“参谋”下,将段白生改名为“胡贵生”,并对外称“胡贵生”是他本人的侄儿。经胡富勇一手“操办”,1986年夏天,他以“胡贵生和王明琴是夫妻关系”的名义,将段白生和王明琴的户口落户到位于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的张湾村。同时,还以胡贵生的弟弟、大妹、二妹、三妹的名义,虚拟了胡锐、胡贵清、胡贵云、胡琼四个人的名字,一并转到胡贵生的户头上。从此,段白生改名叫“胡贵生”,并于1987年9月与王明琴结婚。
  1987年12月,在胡富勇的热心帮助下,胡贵生、王明琴等六人的户口又从枣阳市南城张湾村,迁移到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园村,“户主”依然是胡贵生。当时,胡富勇还在当地公安机关为户口簿上的六人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之后,胡贵生在西园村以合法选民的身份多次参加选举。同时,还在西园村以村民身份,申请划拨了一块宅基地,拿到了以“胡贵生”名字登记的“土地使用证”,并通过了当地土管部门每年的土地使用证年检。
  1988年年初,围绕建设美丽家园、改善城市形象的目标,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开始旧城区改造,并拟在新华路打造商业一条街。胡贵生所在的811号宅基地也属于改造之列。根据枣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决议精神,西城开发区西园居委会(原为“西园村委会”)对新区建房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缴纳建房款、统一队伍施工、统一验收决算,相关建房手续也由西园居委会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虽然有个别村民自己组织队伍施工,但必须经居委会房管办批准。
  为了获得“门面房”、降低建房成本,胡贵生将筹集到的建房资金交给表舅胡富勇,委托他帮忙“走关系”、找队伍、购建材、管理建房等事项。1989年年底,这栋临街、坐西向东、两间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顺利完工。
  随着新华路商业一条街的出现,个体商贩开始争相入驻开店。1990年,胡富勇未经胡贵生同意,在新楼房的一楼堆放鼠药(注:胡富勇当时私人开工厂生产鼠药),二楼让其亲戚居住。此举让在外地收购废品回来的胡贵生、王明琴始料不及。尽管胡贵生夫妇心中不满,但碍于表舅的面子和其复杂的关系网,只好暂时作罢。
  1993年春,胡贵生、王明琴才从西园居委会领回换发的新土地证,因不愿将二楼继续供胡富勇的亲戚居住,于是围绕房产确权,双方私下明争暗斗长达6年。之后,引发一场马拉松官司。

 

六年裁判产权终确定

  2001年7月,胡富勇以原告的身份,向枣阳市北城法庭提起民事诉讼:一方面,要求法庭将位于新华路811号、坐西向东两间三层楼房一栋予以查封;另一方面,要求法庭依法将该房屋所有权确认给他本人所有,并责令胡贵生、王明琴退还土地使用证。
  接到法庭送来的起诉状,从未打过官司的胡贵生、王明琴夫妇肺都气炸了,胡贵生在法庭辩解称:我的名字由“段白生”改名为“胡贵生”是经公安机关依法核准的,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管理卡,是对我的姓名权的认定;我自从改名后,也一直使用“胡贵生”这个名字。在西园居委会申请宅基地,是我作为西园居委会村民应享有的权利;土地部门给我颁发土地使用证是对我的合法权利的认定。建房资金,由我和我妻子付给胡富勇,是委托他替我们采购建材、支付建房费用等;委托他管理所有建房事项,是因为我们信任他能降低建房成本、提高建房质量,并不能代表是他的房产。
  2001年11月20日,枣阳市北城法庭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将该房屋所有权判定给胡富勇所有,胡富勇偿付胡贵生、王明琴1996年后为办理该房屋证件支付的费用。
  面对这份判决书,胡贵生、王明琴有些蒙了:自己投资建的房屋咋就变成了他人的?2001年12月16日,胡贵生、王明琴上诉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3月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枣阳市人民法院(2002)枣法北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3年7月16日,枣阳市北城法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胡富勇的起诉。
  裁定生效后,胡富勇并没有停诉熄火,而是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又以北城法庭的裁决错误为由,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04年5月17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理后,作出枣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撤销北城法庭作出的民事裁定;双方争议的由胡富勇以胡贵生名义在西园居委会新华路申请划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归胡富勇享有。胡富勇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的两间三层楼房一栋,其房屋所有权归胡富勇所有;胡贵生、王明琴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上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返回给胡富勇。
  再审判决一宣判,胡贵生、王明琴夫妇当时就明确表示不服,为了追回自己的房产,他们聘请律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9月20日,襄阳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北城人民法庭作出的民事裁定和枣民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驳回胡富勇要求胡贵生、王明琴返回土地使用证及要求确认位于枣阳市新华路811号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2005年5月17日,胡贵生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在枣阳市房产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胡贵生原以为房产纠纷会因此告一段落,但是让他想不到的是,胡富勇已经暗暗和他较上了劲,并以自己是811号房屋的主人为由,迟迟不搬出房屋。无奈之下,2005年8月21日,胡贵生又向枣阳市北城法庭提起诉讼。
  2006年1月,枣阳市北城法庭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胡贵生的起诉。胡贵生认为法庭的裁决有问题,又提起了上诉。三个月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北城法庭作出的裁定,并指令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
  案卷退回枣阳后,枣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奉命审理此案。庭审中,胡贵生的诉请非常简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胡富勇返还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胡富勇则辩解道:双方争议的新华路811号房屋,是1998年由其出资兴建,并一直由其本人占有使用、收益,其依法使用自己的房屋不存在对原告侵权。原告对新华路811号房屋虽有一份产权证书,但其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要求法院查明后予以注销。
  由于当事人双方各持己见,致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贵生与被告胡富勇所争议的土地权属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胡贵生,胡贵生、王明琴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户口登记证明以及西园村出具的证明,证明了胡贵生、王明琴夫妻二人系西园村村民,该土地系西园村为其划批的宅基地,因此应当确认本案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上所建房屋权属归胡贵生、王明琴所有。原告胡贵生诉求被告胡富勇返还枣阳市新华路811号房屋有理,应予支持,但其诉求被告胡富勇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因其未提出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2006年9月,枣阳市人民法院敲响法槌,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胡富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迁出胡贵生所有的位于枣阳市新华路811号房屋。二、驳回原告胡贵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枣阳法院判决后,胡富勇虽不服并提起了上诉,但却迟迟没有按规定交纳上诉费。据知情人透露,胡富勇拿着这份判决书曾向多位律师咨询,律师结合整个案情和证据,大多回答没有胜算的可能。故在襄阳中级法院向其下发通知后,胡富勇仍拒不交费。为此,襄阳中级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至此,该房产争议案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央巡视组督办执结骨头案

  官司虽然打赢了,可胡贵生夫妇却高兴不起来。一是六年的房产争夺中,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表亲已演变成了仇人,平时不再来往,形同陌路。二是判决生效后,胡富勇依然像房主一样,居住在屋内不搬迁,还在一楼两间门面房大张旗鼓开起了超市。
  同时,对这起扑朔迷离的房产纷争,周围老百姓也众说不一。不知情的人则骂小胡(胡贵生)没良心,没有人情味。知晓内幕的则说老胡(胡富勇)不该欺负晚辈,霸占房屋。一时间,街坊邻居说啥的都有。
  转眼三个月过去了,胡贵生夫妇见表舅胡富勇仍然没有主动搬家腾房,于是,一咬牙遂向枣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胡富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并释法析理,劝其放弃不合理主张。但胡富勇油盐不进,数次无视法律的威严,拒不搬出涉案房屋。数年中,执行法官尽管换了一茬儿又一茬儿,但一直没有放弃对该案的执行。法官虽多次努力做思想工作,这一棘手的房屋搬迁案,仍未有结果。
  时间在一天一天过去,当事人的年龄随之增长,而该争议的房产也由过去不到十万元增值到目前的上百万元。于是,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更是愈演愈烈。同时,生效判决迟迟得不到执行,望房兴叹的胡贵生也开始质疑司法的公平正义,多年来,他数次进京上访,上级法院为此多次督办。2017年2月,此案被中央第二巡视组作为督办案件交办,由省法院领导包案。
  为了攻克这一“骨头案”,枣阳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针对被执行人胡富勇年龄较大且身体患病,其家人抵触和对抗心理较强等情况,结合时下正在开展的“霹雳行动”,研究制定了详细的行动预案。
  2017年4月23日上午8时,枣阳市人民法院组织40余名执行法官、20多名法警,出动13辆警车,赶赴执行地点开展强制执行行动,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搬迁。此外,还联系了公安局特警、交警等诸警种联动协助执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执行。120急救中心也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做好医疗保障。
  在沟通无果之后,枣阳市人民法院当即决定启动强制腾房程序。经确认房间基本情况后,司法警察对执行现场拉起警戒线,执行法官和公证人员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全程摄像取证。
  面对大兵压境的执行威势,胡富勇及家人仍执迷不悟,企图阻挠,执行干警及时应对,强制将其带离现场。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奋战,强制搬迁工作圆满结束。随后,执行干警将腾空的涉案房屋,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胡贵生夫妇查验签收。
  “无论什么人,也无论什么机构,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执行,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枣阳市人民法院分管执行副院长陈文利介绍说,今天的强制搬迁行动,表明了法院敢于向“老赖”亮剑的信心、决心和力度。下一步,将继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有财产而未能执行的案件、多年未执结的陈年老案等5类案件进行重点攻坚,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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