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免费供酒应聘者醉亡谁来担责?

喝免费酒醉亡

  时年40岁的张浩民,原是河南省某玻璃公司的技术工人。近20年的工作历练,他在钢化玻璃深加工方面技艺精湛。张浩民的家庭负担较重,七旬的老母亲要他赡养,妻子赵岚无稳定工作,儿子刚上小学,面对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捉襟见肘的经济收入,张浩民寻思“树挪死人挪活”,唯有跳槽到薪水高的单位,才能改变困境。听老乡说杭州有家钢化玻璃科技公司新上了一条生产线,急需技术骨干,且年薪不菲。张浩民很满意,经过联系,他很快接到对方的面试通知。
  2015年3月11日,张浩民与妻子兴冲冲地赶到杭州,在钢化玻璃科技公司附近的旅馆住下。根据这家公司的人事部经理李北安排,第二天即3月12日,张浩民在公司试工一天。这天一早,张浩民便收拾利落,和妻子打了声招呼,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时间来到公司报到。玻璃公司是一家花园式企业,工人们穿着统一的蓝色工作服,在流水线上忙碌着。对比原来的工作环境,简直天壤之别。为争取留下来,张浩民在试工时很卖力。一天的试工结束,当晚,人事部经理李北带张浩民来到公司的职工食堂用晚餐。食堂里,正有一些上晚班的职工在喝啤酒,李北介绍说:“酒是食堂提供的,白酒、啤酒都有⋯⋯想喝可以拿,不要钱,工人的吃住都包的。”他还特地叮嘱:“单位没有规定喝多少,都是靠自己把握哦。”张浩民竖起大拇指点赞:“职工福利真好。”要了几瓶啤酒后就坐下来吃饭。张浩民平时没啥爱好,就好喝点酒。几杯啤酒下肚,张浩民心里美滋滋的,他此刻正憧憬着可能会开始的新生活,更是抑制不住激动与兴奋。嫌啤酒不过瘾,张浩民又拿了两瓶白酒,一个多小时过去,李北早已离开,而此时的张浩民不知不觉间竟喝了2斤白酒。
  晚8时许,在宾馆里左右等不见丈夫回来,妻子赵岚便来到公司四处寻觅,正好碰见人事部经理李北。问明情况,李北立即陪同赵岚来到了职工食堂。只见张浩民正趴在餐桌上,赵岚深知丈夫好饮酒的习性,情知是张浩民醉了酒:“你这个酒鬼,到哪里都舍不得这一口。”边说边上前推丈夫的身体,尝试着拉他起身,可丈夫却没什么反应。赵岚心想,这样自己一人没办法把他弄回旅馆,只好松开丈夫,抬头问李北:“能不能在食堂附近找地方让张浩民休息一会儿,醒醒酒再走?”两人正商量时,本来趴在餐桌上的张浩民忽然从椅子上滑倒在地面。见张浩民实在醉得起不了身,李北便招呼来几个员工,一起把张浩民抬至食堂二楼休息室的床上,李北吩咐赵岚照顾好丈夫后便离开了。晚9时30分,因为自己也奔波了一天,感到非常疲乏的赵岚见丈夫仍呼呼大睡,由于以前张浩民不止一次喝醉过,每次都是大睡一夜就好了,觉得没什么事的赵岚便独自回到旅馆休息。
  3月13日凌晨5时,赵岚再次来到食堂楼上,只见张浩民仍旧躺在休息室的床上,双眼紧闭,左手耷拉在床边,似乎还在熟睡。她上前推了推丈夫的肩膀,没反应,又伸手摸了摸丈夫,除了肚子有点温度外全身冰凉。不好了,赵岚觉出不对劲,连声叫着丈夫的名字,张浩民都没有应声。吓傻了的赵岚呆坐在床上,迟迟缓不过神。7时30分,公司职工刘某去休息室,看见赵岚坐在床里面呆呆地看着张浩民,便上前询问情况。“呜呜……”赵岚终于哭出了声,“我老公怎么也叫不醒啊!” 刘某见张浩民脸色发白,嘴唇发紫,嘴角有呕吐物,试了他的鼻和口好像没有出气。刘某立即找来人手,把张浩民送往医院急救。可惜已无力回天,当日上午9时27分,张浩民被医院确认死亡。

 

状告公司索赔

  “天哪,我们一家几口怎么活呀!”丈夫被证实死亡,赵岚如五雷轰顶,在玻璃公司哭闹不止。公司不得不主动报案,请警方介入调查。警方调查笔录显示,玻璃公司从来没有为新来人员举行欢迎仪式的习惯。由于职工大多从事重体力劳动,平时食堂里会放一些酒,谁想喝就喝。事发当晚在食堂吃饭的职工没有相互敬酒的现象,也没有其他人认识张浩民,故其是自斟自饮。警方专门向人事部经理李北调查,李北陈述:2015年3月12日,张浩民试了一天的工。到了晚上5时左右,其领着张浩民到食堂吃晚饭。晚饭期间,张浩民喝了白酒,自己在饭桌上吃了大概有十几分钟的饭,然后就去办公室了。晚上8时许,李北去厂门口送人,正好碰上自称张浩民妻子的赵岚,之后,他让人将张浩民抬到了楼上的休息室安顿好。李北称自己没有向张浩民及其妻子提试工后的去留问题。
  2015年5月1日,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张浩民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
  处理好丈夫的后事,赵岚向玻璃公司提出工伤事故赔偿问题,被公司拒绝。2015年12月10日,赵岚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代表其本人及婆婆和儿子主张李北、玻璃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3万元。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显然无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事发前后,人事部经理李北让张浩民来单位应聘,安排其在单位食堂用餐,应视为职务行为,相应的责任也应该由单位承担,故对原告主张李北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张浩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并无证据证明有人劝酒、有让张浩民陪客户饮酒等明显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张浩民应该对自身的酒精承受力及饮酒量有清醒的认识和自控。在张浩民酒后并无明显需紧急送医的指征下,李北作为公司在场负责人安排张浩民至休息室,并将其交赵岚照顾,该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理与常识,并无不妥。但玻璃公司在日常餐饮饮酒等方面,提供免费酒饮,却疏于安全提示和管控也存在过错。
  2016年6月下旬,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玻璃公司按35%比例赔偿赵岚等三原告12万多元。

 

原被告分别上诉

  一审宣判后,赵岚等三原告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确认玻璃公司承担35%的责任比例有失偏颇。张浩民系公司招聘的员工,在单位内部饮酒,李北及公司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及李北应承担80%的责任。另外,原审法院计算两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间失当,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和被害人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相关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明显偏低和失当,应予纠正。
  与此同时,玻璃公司及李北也提出上诉,称原判以“公司在日常餐饮饮酒等方面,提供免费酒饮,却疏于安全提示和管控,也存在过错”为由,让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有失妥当。首先,张浩民作为成年男子,在应聘上班第一天,理应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无任何外力影响下,放任自己过度饮酒致使醉酒,理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况且有证据证明死者生前有喝酒嗜好,而第一天上班的单位和工友完全不知情,符合常理。其次,赵岚作为张浩民的配偶,在接手照管丈夫后,理应尽到第一位的照看义务,随时观察丈夫情况,但其不但擅自离开数小时,且在凌晨5时发现情况后,竟然毫无反应,直至早上7时30分被他人发现才送往医院,延误最佳就医时间,应对死者的死亡结果承担直接责任。第三,原审法院认为玻璃公司与李北属疏于提示和管控,缺乏情理和常理。
  2017年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玻璃公司及李北坚持其不存在任何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自愿补偿赵岚等人人民币10万元。
  亲爱的读者:张浩民作为应聘试工人员,在单位职工食堂过量饮酒,而所饮用的白酒由单位免费提供,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判决公司承担35%的过错责任。原被告对该判决皆提出上诉,最终结局将会怎样呢?
  (答案见本期)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