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发还执行案款”的法律依据何在?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一条昆明法院“集中发还数亿执行案款”的“新闻”在网上广泛流传:
  5月25日,昆明法院系统“执行迅雷”行动案款发放大会在昆明中院和各区县法院同步举行,此次共对700多件执行案件集中发放执行款5.03亿元。最大的一笔执行款为5000万元,最少的一笔为150元,这150元的执行款,是一位87岁老人应得的由儿子支付的赡养费。其中五华、官渡、盘龙、西山、安宁五个基层法院发还的金额都达到了千万元级别,而昆明中院就达3.18亿元。
  对“集中发还”执行案款现场的描写比较生动:“前来领取执行款的90多名案件执行申请人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一名壮汉走上发还席、怀抱100多万元执行款时,手酸了、腿麻了,身子只能用力向后倾斜,才能托住这笔来之不易的执行款。场面虽然有些尴尬,但他的脸上笑开了花……”
  读完了这条应当说是图文并茂甚至有点煽情的新闻,总觉得有点不对劲。除了网络上已经出现的诸如“集中发还的执行案款钱堆成小山”“壮汉抬到手酸”“为啥不用支票?”“是否存在将早已执行到位的巨额执行案款”存放在法院就等待“集中发还”这一天之类的评论外,笔者在思考一个问题:昆明中院和五个基层法院在同一时间一次性“集中发还”的执行案款高达5亿元、涉及的执行案件数多达700余件的做法,是否于法有据?
  早就听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期间承诺:要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可从未听说过人民法院可以无视望眼欲穿的债权人的诉求而将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采取“零存整取”的方式进行“集中发还”!
  当然,在此之前,曾经有一些地方的办案单位为了“配合”什么“中心工作”“专项行动”“警民共建”等活动,对在查处治安案件、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查获的应当退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采取“集中发还”的方式,然后在“集中发还”现场选一两个虽然长得比较普通、但可以脱口发言且不怯场的被害人作“千恩万谢”的发言,同时再送上制作精美的“执法如山、人民卫士”的锦旗之类的报道。
但作为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其所有的活动都应依法办事!那么,“集中发还执行案款”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官方的报道中没讲。不过,笔者找到了!——当然,找到的却不是可以“集中发还”的依据,而是恰恰相反:
  一个月前(5月1日)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发布,法发〔2017〕6号),对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案款的时间和方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执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执行人员应当在查验领款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手续后,持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会同领款人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
  显然,上述规定中,并无人民法院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可以采取“零存整取”后再“集中发还”的内容或“精神”。
  当然,在上述文件中,也规定了对执行到位的执行案款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并非“集中发还”)的情形,但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五类:一是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是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是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是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也许,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文件时意识到在执行案款的发放过程中,可能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形发生,在限制性规定了“可以延缓发放”之后,特别强调:“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可见,即使为了配合“破解执行难”的需要而开展“执行迅雷”行动而将“延缓发放”扩大解释为“集中发还”,其执行案款的发放似乎也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可700多件执行案件的数亿元执行案款中,是否存在执行案款早已到位但就是为了等待那“集中幸福”的一天,而让申请执行人望穿秋水的盼望的存在?相信躺在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和法院财务账簿会回答这个问题的。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