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矫正观的倡导与践行

-- ——评姚建龙教授主著《矫正学导论》

  矫正制度并非法学研究的显学,却是极富吸引力的学术领域,也是我长期关注的领域。近日拜读了姚建龙教授等著的《矫正学导论:监狱学的发展与矫正制度的重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一书,对其所倡导的大矫正观多有共鸣。不久前,公安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这一征求意见稿仍然采取了“侦羁合一”的立场,规定公安机关为看守所主管部门,也许《矫正学导论》一书正可以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提供理性分析的视角。
  《矫正学导论》一书超越了传统的监狱学思维,旨在探索建立矫正学这一新的学科,以打破过去狭隘的矫正观,倡导犯罪矫正与违法矫正、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一体化的大矫正观。这种大矫正观对于重构我国矫正体系,建立新的矫正学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作者立足国情,基于历史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构宏大而不失细微考察,内容全面又不乏独特视角。
  以往矫正学领域的研究,几乎都是以某种专门的矫正制度为对象,如监狱矫正或者社区矫正等,而本书基于我国多元化矫正制度的实际,将各种矫正机构和矫正措施均统一纳入了研究范围,以大矫正观的视野对我国矫正制度的重构进行了系统而开创性的理论关注。全书分为“犯罪矫正制度”与“违法矫正制度”两篇。“犯罪矫正制度”又具体包括“审前矫正制度”“监狱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和“亚犯罪人矫正制度”,这一矫正学学科体例独到而有新意,但也颇具挑战性。
  “审前矫正”的提出是本书的一大创新之处。作者指出,在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审前羁押机构都归属于矫正系统之中,审前矫正在整个矫正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书基于矫正一体化的思维,指出我国现行矫正制度的一大弊端是未决犯羁押是由隶属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负责,审前矫正并未被纳入矫正制度的范畴,这是导致看守所存在的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原因。本书主张,审前矫正是矫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明晰而且承认看守所的矫正机构性质,并将其纳入犯罪矫正体系之中。这一观点跨越了判后矫正的藩篱,使犯罪矫正的视野得以向前大大延伸,有助于弥补我国犯罪矫正体系的疏漏,更有助于促进我国矫正管理体制的深度改革。
  在将审前矫正纳入犯罪矫正体系后,姚建龙教授进一步拉长了矫正学学科的“广角镜”,将违法矫正(包括拘留制度、收容教育制度、工读教育制度以及戒毒制度等)也纳入了研究范围,组成下篇“违法矫正制度”。这种将违法矫正纳入矫正体系的做法,突破了过去狭隘的犯罪矫正观,最终形成了统筹犯罪矫正与违法矫正一体的“大矫正观”。
  与国外犯罪一元化立法模式不同,我国采取的是违法与犯罪的二元体系,这就使得我国的犯罪概念与国外的犯罪概念大不相同。在对西方矫正理论与制度的学习、移植过程中,我们似乎一直忽略了这一不同,由此导致理论界长期以来对违法矫正关注的缺失。本书针对这一不足提出应将违法矫正纳入大矫正观的视野中,由此打破了违法与犯罪的二元化格局,使得矫正学应有的研究视域得到解放,从而完成了矫正学研究“板块”的最后“拼图”。如此一来,全书最终构筑起一个包括审前矫正与判后矫正、机构矫正与非机构矫正、犯罪矫正与违法矫正的完整体系,实现了对矫正学研究领域的全景式重构。
  对学术研究中新问题、新现象的捕捉与回应,不仅可以体现一个学者的学术嗅觉,更能反映出其社会责任感。《矫正学导论》一书还对我国当前矫正实践中的一些新探索给予了应有的关注。例如,近年来,各地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纷纷揭牌,观护制度在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尽管我国观护实践的探索可以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但由于当时社会组织发育的不健全和社会支持系统的缺乏,该制度一直未得到充足的发展。如今,这一情况已大有改善,但问题是目前观护制度的探索还仅停留于各地的实践层面,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也鲜见深入的理论研究。本书在厘清观护制度理论根基和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具体考察了该制度的实际运行,进而对其功能定位和未来走向作出了分析,提出“应当转变观念,将观护制度的范围扩大至对成年人的适用”这一前瞻性设想。
  大矫正观的确立及其展开,涉及我国矫正制度的重构,是一个复杂而宏大的课题。诚如作者在导言中所说,本书还只是一个初步的探索。当然,这也正说明我国矫正制度的重构注定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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