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不宜外出谋生(下)

  犯罪嫌疑人胡前贵因怀疑妻子季舒敏与被害人鲍志明关系暧昧,在听鲍志明说“还想再生个娃”时,断定“他是要跟我老婆再生一个娃”,顿起杀心,将同住一个工棚的鲍志明残忍杀害。
  公安机关调取手机通话记录显示,鲍志明与季舒敏在案发前有过通话记录,他俩究竟是什么关系?胡前贵的怀疑有根据吗?是事实吗?

 

自幼木讷 遭遇刺激 引发精神疾病

  案发后,江苏省常州市公安机关承办人赶赴胡前贵及被害人鲍志明的家乡河南省方城县劵桥乡取证。
  63岁的村支书老卢说:“胡前贵和鲍志明都是我看着长大的,胡前贵打小就是闷葫芦,多疑,总是怀疑老婆跟谁好上了。季舒敏性格好,跟乡亲都相处好,从没听说她跟哪个男人暧昧。鲍志明和季舒敏十来个村民去新疆打工回来也没听说他俩暧昧,要真有那事,村里早就传开了,他俩家没矛盾,季舒敏与鲍志明老婆施红玉关系挺好。”
  胡前贵妹妹胡前芳证实:“我嫂子肯定没跟任何人暧昧过,她就是喜欢说话唠嗑,全村人都知道我哥嫂感情好,难得闹点矛盾也正常,都是我哥让着嫂子,嫂子脾气急点,我哥脾气好,他俩从来没打过架。”
  一起在案发地常州打工的老乡证实:“他俩一起长大,在常州这阵子没听说有矛盾,两家关系也挺好。胡前贵中规中矩,不得罪人,就是不爱说话;鲍志明开朗爱说笑,大大咧咧。之前我们跟鲍志明、季舒敏一起去新疆打工,白天忙着摘梨,晚上男女都分开集体住,夫妻也分开住,没条件单独住,他俩根本没那事。”
  季舒敏陈述:“我和胡前贵结婚20多年了,挺好的一家人,他对我很好,吵架都是他让着我,我喜欢跟村里人说说笑笑,胡前贵疑心病重,看见我跟男人说话就生气,他自己不出门不跟人说话,也不让我跟人说话,为这我说过他,希望他能走出去跟人交流交流,老闷在家里不好,他不听。为了避免矛盾,只要他在家我就不出门,他打工挣钱养家不容易,他回来了我就在家守着他,免得他不痛快。他在家时经常整夜不睡,不停地自言自语,说什么听不清,带他去医院看过,说是有精神病,吃过三年药,吃啥药我记不清了,都是他自己去药店买药吃,好些了就不吃药了。出事前几天胡前贵打过几个电话给我,说些家务事,只有一次提到鲍志明,说是鲍志明要是回去了是不是住咱家啦?我说他有自己的家干吗住咱家呀?他就不做声了。出事前鲍志明也打过我电话,说胡前贵神叨叨地要回来,我说工程还没结束咋着急回来呢?有啥事吗?鲍志明说没事,我说你劝他留下吧,俩娃上学呢,多挣点钱春节再回吧。鲍志明说:中!就挂了,没说别的。胡前贵去常州打工是鲍志明介绍的,所以胡前贵要提前回来鲍志明跟我说,除这次联系外我跟鲍志明没有任何联系。”
  公安调取手机通话记录显示,鲍志明与季舒敏在案发前确实有一次通话,但时间很短,除此之外没有任何通话记录,他俩都只有一个手机号,这一证据旁证了他俩不存在暧昧关系。
  各方面反映的情况都证实季舒敏鲍志明之间不存在暧昧关系,那么,胡前贵认定妻子与被害人有染的概念是怎么形成的呢?胡前贵是否真有精神病?如果真有精神病的话,还要不要接受法律惩处呢?

 

司法鉴定患妄想性障碍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胡前贵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人员讯问胡前贵:
  问:“你直接问过鲍志明跟你老婆有没有暧昧关系吗?”
  答:“没问过。”
  问:“你觉得工地上都在传你老婆与鲍志明有不正当关系,是哪些人在传?”
  答:“不知道,肯定是鲍志明在传,他不传还有谁传啊。”
  问:“你怀疑老婆跟鲍志明去新疆打工时有暧昧,你跟同去的人打听过吗?”
  答:“打听过,问过同村的查松波,我说在新疆我老婆是不是跟鲍志明睡一起了?他说没有的事,别捕风捉影。但是我看他说话表情不对,眼神也不对,是在瞒我,所以肯定他俩睡一起了。去新疆很多人,村上人肯定都知道这事了,所以我没脸回村里。”
  问:“你和鲍志明几个老乡出来打工那天你老婆送行,你说她不是给你送行的,是给鲍志明送行的,那你咋不怀疑你老婆是来送许其成他们的呢?”
  答:“因为我老婆没跟许其成说话,她一直跟鲍志明说话,他俩眼神也不对,我在前面踏三轮车,他俩就在后面搞上了,就是有性关系了。”
  问:“那天三轮车上不是还有许其成吗?大白天的,你老婆跟鲍志明怎么就能发生性关系呢?”
  答:“许其成他们都知道这事,都欺负我,那天在三轮车上背着我鲍志明肯定跟我老婆有性关系了,没错。还有到了常州鲍志明向我借了100元,当着许其成几个老乡面借的,一直不还,这明显是故意耍我,众人面前要我好看,给我戴了绿帽子还耍我,就恨上他了。”
问:“什么时候产生杀鲍志明的念头?为什么要杀他?”
  答:“就杀他的前几天有的,是听见他说还要再生一个娃,我就断定他要跟我老婆再生一个娃,就那天想杀他的。”
  司法精神病鉴定书记述:被鉴定人近三个月来逐渐出现精神异常及幻觉,作案时正处于妄想性障碍发病期(偏执状态),杀人动机为病理动机,但同时认识到杀人不合适,虽对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削弱,但未达丧失程度,归案后能配合审理案件,本次鉴定中意识清楚,接触交谈好,清楚自己面临的诉讼性质及可能承担的后果。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患妄想性障碍(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有受审能力。
  刑法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没有完全丧失控制识别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前贵致病原因主要是体质因素及精神刺激,精神分裂症多发生于内向型人格,刺激性因素使得患者症状更加明显。胡前贵自幼性格孤僻,经不起事,造房子时经济窘迫受了刺激,加之近期患脑溢血精神抑郁,在外打工无人交流,无处排遣内心的压抑,各种因素促使其精神障碍异常日趋严重,妄想性障碍更加剧烈。
  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的配偶是第一法定监护人。被告人的妻子季舒敏明知丈夫经常整夜不睡,自言自语,曾因精神异常去医院看过,吃过一段时间医治精神病的药,但是吃的什么药、现在的精神状况还需不需要继续吃药、外出打工是否需要带上精神病的药,她都没关心,都因“他从来没打过人,连脾气都不发”而疏忽大意了,作为妻子及第一监护人,季舒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鲍志明的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季舒敏承担赔偿责任。

 

精神病患者不宜离家外出谋生

  胡前贵故意杀人一案是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实行员额制后,一把手检察长葛志军“认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他仔细审查案件证据材料,确定补充侦查提纲,督促移送作案工具,提审犯罪嫌疑人胡前贵过程中耐心听取其供述与辩解,客观鉴别其真伪,对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犯罪嫌疑人是否认定自首、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剖析和全面把控。2017年4月21日,常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前贵构成故意杀人罪,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人鲍志明身后留下一个6岁的儿子,一个身患高血压、红斑狼疮等诸多疾病的妻子,还有一个随其生活了数十年的患有精神病的鳏夫舅舅,鲍志明是这个家的顶梁柱,妻子突遭丧夫之痛,一病不起,她情绪激动,无法接受胡前贵为精神病患者将要得到从轻处罚的事实。
  2017年4月26日,葛志军亲自接待了鲍志明的族人长辈及亲属,深入浅出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鉴定结论,启发理性面对化解矛盾。同时建议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市政法委审批,给予被害人亲属司法救助金3万元。
  葛志军认为:近几年,外来人口中因精神及心理疾病导致的暴力事件每年都有发生,此案有其普遍借鉴意义:精神障碍者随时随地会爆发异常行为,不宜离家外出谋生独闯江湖,应该就近就业,尽量与家人生活在一起,不仅生活上有照顾,精神方面也能随时把控,可有效避免恶性事件。
  现行的外来人口登记环节中,登记人员的精神状况无从了解,招工单位也没有途径了解务工人员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致发生恶性事件造成重大伤亡,最近几年类似案件犯罪手段都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世界卫生报告》说:全世界每4个人中就有1人在其一生中的某个时段产生某种精神障碍,精神卫生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障碍严重威胁人类安全,诱发暴力犯罪。
  世界精神卫生日的主题词:“健康体魄+健康心理=美好人生”“精神健康,从了解开始”。精神障碍患者没有能力主动就医或自我矫正,他们迫切需要亲属及身边的人去悉心了解、协助就医、耐心呵护。
  发稿前,被害人亲属对胡前贵因精神病发作而实施暴力犯罪表示了谅解,该案正等待开庭宣判。
  (涉案人员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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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