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值班律师制度》系列报道之五

域外值班律师制度简介

  当前,我国为了让更多的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有效的法律帮助,正式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虽然在我国刚刚建立,但是在域外其他国家已经有了很长的发展历史,对域外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必要的借鉴与学习能使我国扬长避短,少走弯路。
  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其后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此项制度。

 

英国值班律师制度

  这一制度最早规定于《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它包括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和法庭值班律师计划两种形式。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指的是那些被逮捕并被羁押在警察局内的公民以及应警方的要求到警察局协助警方进行调查的公民,有权要求有一名政府支付工资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庭值班律师计划的律师同样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但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在治安法庭内接受刑事审判的被告人。
  从世界范围看,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并且较为成熟。值班律师制度是其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值班律师可以由私人律师或者公设辩护人担任,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参加,并且需要通过专门考试才能获得参与值班的资格。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模式为:在警察局内,任何被逮捕并被羁押或者应警方要求协助警方进行调查的公民,都有资格申请获得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而不受申请人财产状况、犯罪性质等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值班律师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随时可以为受助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协助调查人)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服务。在明确告知受助人享有免费申请值班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前,警察局不得开展讯问工作。一旦受助人选择了值班律师服务,警察必须电话联系值班律师呼叫中心,由其从律师值班表中分配值班律师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方式主要包括电话联系和当面会谈两种。具体选择何种服务方式一般由律师决定,而律师在决定时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案情的严重程度、当事人是否处于某种弱势状态(如弱智、未成年、有精神疾病或语言障碍等)、警察是否有特别的要求。在法庭值班律师制度中,只要有开庭活动,都会有一名或者更多的值班律师被分派来参与值班活动。法庭值班律师必须亲自出庭,否则需要委托另一名值班律师代为出庭。其他事项与警察局值班律师制度并无明显差异。

 

加拿大值班律师制度

  在加拿大,获得律师帮助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任何被告人,无论其经济状况、身体情况以及受到何种指控,都有权利得到免费的值班律师的帮助。
  加拿大属于联邦制国家,每一州或地区都设有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虽然各地区值班律师制度建立的时间和内容不尽相同,但从总体来看,加拿大值班律师主要有三种:24小时电话咨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和其他类型值班律师。
  24小时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又称布里奇斯热线,是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对布里奇斯议案的判决产生的。该案阐述了律师帮助对于被指控人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被指控的人有权被通知在本地区享有法律援助或者值班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其后,在1994年的普罗斯佩案件中,最高法院法官提议设置布里奇斯值班律师制度上升为各州或地区政府的一项宪法义务。随着一系列相关判决的作出,加拿大各州和地区逐步设立了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制度。
  刑事电话咨询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私人律师组成,其主要工作是接听被指控人的电话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工作方式上,各省或地区基本采用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与一个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机构签订协议的方式,从而将本省或本地区的电话咨询工作发包给一个机构,由承包方负责提供咨询服务。如果在咨询过程中发现咨询人确有需要提供通常法律援助服务的,值班律师会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取得联系,由后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法院值班律师,加拿大法院值班律师包括家庭与民事值班律师和刑事值班律师,本文着重介绍刑事值班律师,其具体职责大致为:1.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必须认真回答法庭审理程序、法律援助、保释、罪行、可能的刑罚以及辩护等法律咨询。2.申请休庭。在加拿大很多法庭在被告人第一次出庭后,都会有2至4周的时间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告人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未完成,通常的做法是辩护律师联系值班律师办公室,要求值班律师代为出庭并申请延期。3.申请保释。申请保释是值班律师的职责之一,值班律师必须出席被告人的保释庭审,代表被告人与检察官就保释问题进行协商。4.参与控辩交易。在法庭上帮助并代理被告人与控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也是值班律师的重要工作。值班律师有权介入法庭中的控辩交易程序,并从被告人的利益出发,提出合适的建议。

 

日本值班律师制度

  传统上,在日本获得执业律师资格非常难,以致其法律援助制度也受到明显影响。2004年日本《刑事诉讼法典》,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无法获得国选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为了弥补这一空白,日本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一方面着手建立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体系;另一方面,启动了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计划。日本值班律师制度正是为加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而构建的。
  1990年,九州岛律师联合会首先设立了“值班律师服务计划”。该计划以英国值班律师制度为重要参考,旨在为被逮捕或者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次免费咨询服务。到1992年,该计划在日本52个地区律师协会陆续开展。
  日本值班律师的业务形式分为“待命制”和“名簿制”两种。“待命制”是指由律师协会事先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和日期制作值班表。值班日当班律师在事务所待命,一旦身体受到拘束的被疑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出要求,当班律师经通知后即赴警署与其会面。“名簿制”是指事先把自愿值班的律师编制成册,若有请求时,由律师协会根据名册的顺序依次与律师进行联系,由能够前往的律师为嫌疑人提供帮助。此外,对于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时律师协会也会主动派值班律师与嫌疑人联系、会见。初次会见时,值班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诉讼的程序、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并提供必要的咨询建议。在审判阶段,值班律师可以作为国选辩护人参加庭审。在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值班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援助基金,由律协提供免费辩护服务。

 

澳大利亚值班律师制度

  澳大利亚也属于联邦制国家,各个州和自治地区均设有法律援助署(或称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值班律师在内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署在地方法院和监狱设置值班律师办公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及时法律帮助。一般而言,值班律师主要办理简易程序或者较为轻微的案件。如南澳大利亚州法律援助署官网上,就将值班律师制度定位为“为了确保在简易法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获得正义而提供的免费的值班律师帮助”;在维多利亚州,在较为轻微的案件中,委托人也会在庭审当天得到值班律师的帮助。
  在澳大利亚,所有的州和地区的法律援助委员会都会采用一种混合模式——雇用专职律师也与私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购买其服务。因受经费限制,法律援助署往往根据案件类型,安排律师帮助的先后顺序。比如在南澳大利亚州,值班律师优先代理被拘禁的公民。其次,代理未被拘禁的公民。最后负责建议未被拘禁的公民。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案件紧急并且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刑,那么,该值班律师也可以继续为当事人出庭进行辩护。维多利亚州法律援助署还规定,如果案件被推迟审理或者当事人宣称自己无罪,那么,当事人需要在法庭审理之前,申请法律援助署委派律师进行辩护。
  通过对于上述四国值班律师制度的介绍,可以看出,虽然各国值班律师制度各有特点,但仍然存在共性:1.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制度。这从“值班”一词可以得到说明。2.值班律师制度是广义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法律援助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3.值班律师制度与常态和狭义法律援助制度在广义法律援助制度中相辅相成,着眼于应急法律服务。对服务对象的经济收入和经济状况没有最低要求,也没有复杂的申请手续和程序,几乎没有门槛儿。4.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比较多样,有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面对面的咨询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有一般的代理事项,也有必要时出庭辩护实行法律服务的。这些共性,都值得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借鉴,也是我国值班律师制度能得以成功运行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