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值班律师制度》系列报道之四

值班律师制度的福清样本

-- ——访福清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郑敏

  2014年9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刑事速裁程序改革的试点法院。9月底,福清市法院就展开了试点工作,为此项改革中首次明确提出的值班律师制度,也随之进入实际建设阶段。
  2016年12月,福清法院再次作为试点,启动了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工作,值班律师制度建设得以更加完善。
  据了解,值班律师制度建设将近三年时间以来,福清法院联合当地公安局、检察院和司法局等三家部门,共同打造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值班律师运行体系,在值班律师角色定位、运行模式、经费保障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多次获得上级机关以及法学界专家的肯定和好评。
  深入探秘和解构值班律师制度建设的福清样本,将会为各地正在开展的值班律师制度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最终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始于刑事速裁程序改革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议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此‘同意’实质上即‘量刑协商’,是控辩对量刑的一种‘合意’。因此速裁程序实则是借鉴英美的辩诉交易制度和大陆法系的量刑协商制度而产生的刑事诉讼一种新模式。但是不管是辩诉交易制度或量刑协商制度,其程序正当性的保障最主要一点,均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福清法院刑一庭副庭长郑敏说。
  2014年9月,着手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后,福清法院根据《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办法》)制定了改革方案,其中一项便是根据《办法》由法律援助机构向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然而,《办法》没有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试点过程中一般理解为普通的法律咨询,这样一来值班律师制度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极其有限,导致开展的量刑协商实际上是‘用脚投票’式的低程度控辩协商。”郑敏说。
  落实值班律师制度初期,福清法院发现申请法律帮助的被告人仅占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总数的2%,大大低于预期。此外犯罪嫌疑人在控辩协商过程中与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相比力量十分悬殊,基本不具备独立进行控辩协商的能力,如果不能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不仅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也使量刑协商制度实质形同虚设。
  郑敏进一步解释说,福清法院的刑事速裁程序平均结案周期为3.5个工作日,周期非常短,被告人准备时间有限。加之该程序适用前提之一是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这意味着被告人要放弃要求当庭质证、辩论等基本诉讼权利,此外还将放弃申请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检查等多项普通程序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存在侵害被告人权益的可能。
  而根据统计,福清法院受理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中,文盲被告人占5.19%,小学文化程度占40.26%,中学文化程度占53.2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仅占1.3%。如果完全按照《办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帮助系依当事人申请,且援助内容仅限于法律解释、案件咨询、对程序选择提供建议等,值班律师并非刑诉法规定的辩护人,那么,这种值班律师制度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极其有限。
  此外,福清法院发现在改革实践中不乏嫌疑人在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后,请求公诉人降低量刑建议的情形,而公诉人对于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必然会考虑嫌疑人会否接受的问题。但是由于许多嫌疑人法律素养低、依法申请的值班律师作用有限,所以在与公诉人达成“合意”的过程中,嫌疑人基本无独立协商的能力可言。

  

调整为“强制制度” 赋予辩护职能

  “为了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速裁程序中的人权司法保障,我们于2015年9月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强制法律援助制度和量刑协商制度试行办法》,使值班律师制度成为一种强制性制度,意思就是办案机关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这是办案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同时赋予值班律师一定的辩护职能。”郑敏说。
这个办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的,应当为其指派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必须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援助律师享有阅卷权并直面犯罪嫌疑人聆听辩解;审查案件事实、定性准确与否;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程序选择;在会见过程中,将主要证据向嫌疑人开示;协助嫌疑人与公诉人就刑罚种类、刑期、认罪认罚从宽幅度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等进行量刑协商。协商过程中,值班律师有与犯罪嫌疑人单独沟通的权利。达成一致意见的,公诉机关应当按照协商结果,拟定明确、具体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
  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张某危险驾驶一案为例,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民警临检抓获,经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公诉人阅卷后,认为可以适用速裁程序,根据排班表提前一天通知值班律师提前阅卷及会见。值班律师接到通知后,当天阅卷并复制了主要证据,同日值班律师会见了张某,详细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适用速裁程序条件和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张某表示同意。
  律师就案情事实与张某详细核实,将酒精吹气记录、乙醇检验报告等主要证据向张某开示,其他证据以口头形式向张某简述,张某表示对在案证据均无异议。律师就有无其他法定情节向张某进行核实,之后就案件定性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与张某进行沟通,了解张某的真实想法。
  张某对可能被判处危险驾驶罪以及宣告缓刑不持异议,但表示其家庭困难,希望罚金能减少,律师告知张某应提供相应村委会证明,并表示会向检察官陈述情况为嫌疑人求情,希望罚金可以减少部分,双方就量刑协商的方案取得共识。
  第二天,检察官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提审,检察官表明身份并告知诉讼权利、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和法律后果等内容,接着告知张某审查拟认定的事实和罪名,并询问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对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律师也表示同意张某意见。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判处2至4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4000至5000元。
  律师提出张某对罪名、刑期、执行方式没有异议,但其家庭困难,并提供了村委会证明,建议并处罚金1000元。检察官对张某的家庭情况仔细了解后,提出罚金建议可减为2000至3000元。
  此时,张某有所犹豫,律师表示需要和张某单独沟通。检察官暂时离开讯问室后,律师与张某就罚金问题进行沟通,嫌疑人表示罚金的建议也是他可以承受范围,但希望罚金能更少点。律师表示,罚金数额已经达到既定预期。后控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至4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
  最终,此案以刑事速裁程序诉至法院,法官经审理后,在量刑建议幅度内作出判决,并处罚金2000元。

 

借助新改革  实行等同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

  速裁程序试点经过两年运行,取得一定的成效。试点到期后,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上述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基础上,拓宽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认罪认罚简易或认罪认罚普通程序适用情形以及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另处,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律师必须在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法律帮助,比速裁程序试点中的法律帮助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比如,速裁试点中的法律帮助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不论何阶段,只要适用该制度,必须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在帮助内容方面,刑事速裁制度的法律帮助一般理解为仅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等,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明确包括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郑敏说。
  基于此,因此,福清法院在原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值班律师强制法律援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规定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提供等同于法律援助的法律帮助,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地位。除了延续在速裁程序中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证据开示、协商过程中单独沟通的权利等,增加了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在场权以及认罪认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简易、普通程序值班律师出庭权。
  今年51岁的林某明曾经创办了一家建材厂,生意十分红火。但是,这一切随着一场车祸全部戛然而止,不但自己的生活状况一落千丈,也让受害方承受了意外麻烦。在被以危险驾驶罪公诉后,林某明选择了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给生活保留了最后一丝希望。
  2016年12月30日,林某明应朋友之邀去做客,吃饭期间喝了不少酒,随后驾车从福清市三山镇白鹤镇开往龙田镇。
  在途经三山镇横坑村供销社加油站路段时,手机不慎滑落,林某明低头捡手机的时候,方向盘打歪,与一辆公交车相撞。
  一声闷响之后,林某明的小轿车撞毁,自己腿部多处骨折,腹部也严重受伤,随后被急救车送往福清医院救治,后又转院到了福州一家医院,医疗费用达数十万元之巨。
  虽然在这起事故中,林某明是受重伤一方,但由于其是酒后驾车,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林某明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81.93mg/100ml,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某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道路会车未靠右侧通行,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17年2月7日,林某明到福清市公安局三山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表示认罪。
  随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福清市检察院公诉人员阅卷了解案情后,提前一天通知了值班律师叶必成,叶必成随后翻阅了相关案卷资料,充分了解了案情。
  会见当日,叶必成先和林某明见面,核实了相关事实证据无误后,向林某明介绍并阐明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询问其是否愿意选择这项程序。
  林某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治疗期间他曾经向人咨询过,像他这种情况肯定要被判实刑,坐牢是免不了的,“当时心里非常绝望,离婚后现在是独身一人,为了治伤已经家徒四壁,我坐牢了,我的老母亲谁来养呢……”当听到叶必成说如果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可能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后,林某明在惊讶之余,立刻选择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随后,公诉机关与林某明在值班律师帮助下进行了量刑协商,林某明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
  最终,福清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意见,判决林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万万没想到是这样的结果,我很后悔当时酒后驾车的行为,那次车祸完全改变了我的人生,但同时我非常感激法律能够给我这样一个宽大处理的结果。”林某明说。
  原来经过值班律师建议,公诉人也考虑到了在本案中对方人员没有受到伤害,损害结果主要是林某明自己撞成了重伤,他自己已经受到深刻的教训了,加上有自首情节,所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公诉人在量刑建议上予以30%幅度内的从宽,并建议宣告缓刑。

  

积极应对 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值班律师被赋予更多职能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了更加良好的运行效果,但是福清法院同时遭遇了一些问题。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从2015年9月到2016年8月福清法院实行强制法律援助和量刑协商的案件数共计226件234人,工作量对值班律师的业务影响尚有限。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推进,案件类型全面铺开,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也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拓宽到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所以福清法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目前已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56.5%,且仍呈不断上升趋势。据郑敏预估,常态化后,可能达到70%左右的适用率。所以值班律师工作量将增加约三倍,侦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将增加约3700件法律帮助案件。
  而这也是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单位普遍遇到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数据,全国试点在目前初期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经达到全部刑事案件的30.76%。因此,在试点中,对法律帮助工作而言,最大的挑战是值班律师资源配置、经费保障及法律援助中心辅助人员配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联合公、检、司三家,经过多次协商讨论,制定了一系列可行办法。”郑敏说。
  据郑敏介绍,为了解决值班律师资源配置问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福清法院、福清检察院、看守所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帮助工作依托工作站运行。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自愿报名结合综合评估的方式,选取约50名律师组成值班律师库,轮流值班负责法律帮助工作。试点工作常态化后,值班律师人均年办案量将达近百件左右。
  值班律师经费保障方面,虽然法律帮助是广义上的法律援助,但毕竟是新提法,行政司法上级部门尚未制定对法律帮助办案补贴标准,福清司法局作为职能部门,在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协商经费预算时困难较大。因此在福清法院、检察院推动协调下,在福清司法局努力下,福清市政府专题研究并明确补贴标准如下:法律帮助案件参照法律援助实行一案一补,按人次分阶段计,侦查阶段每件3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800元;审理阶段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案件,律师必须出庭,每件800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律师不出庭,每件200元,总预算预估180余万元。
  “确定这样的标准,是因为我们考虑到认罪认罚案件大量是速裁案件,法律帮助难度相对较低,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协商大量工作集中于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和审理阶段工作量相对较小。”郑敏说,“但是律师资源有限的问题相对律师经费的问题可能更不容易解决。福清系县级市,常住人口135万人,外来人口23万人,共有律师99名,人口律师比为万人0.63名,据福清司法局统计,2016年律师总办案数为2547件。相对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言,条件仍算尚可。但即使如此,选取50名值班律师,数量仍较大,对律师自身业务影响也较大。如果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律师资源更加有限,所以律师资源缺乏问题将限制值班律师制度的有效运行。我们建议是不是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的做法,对可能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以上的才提供法律帮助。至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要求值班律师出庭。通过多元方式有效配置值班律师资源,也解决我国目前律师资源地区不平衡问题。”
  据了解,通过以上努力,福清市成为全国第一个按案件对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实行补贴的试点。
  此外,为了保证值班律师制度发挥应有作用,保证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质量,福清法院与法律援助中心一起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质量控制机制。法律援助中心专人负责对值班律师每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向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就具体案件做反馈调查,向被告人随机电话调查和案卷评查等方式,建立值班律师工作表现档案,作为值班律师考核依据,可以将援助律师的工作情况与律师评级、年审等机制挂钩,同时形成值班律师库进出制度,确保值班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朝一夕之功,但通过目前福清法院所做的努力,我们可以相信,值班律师制度的未来大有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