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值班律师制度》系列报道之三

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中如何构建值班律师制度?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将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明确提出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然而,由于这是一项试点中的改革,目的就是为了改革全面铺开积累经验,因此两高三部出台的《试点办法》只是框架性的,不可能太细。在这种大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中值班律师制度如何构建,在多地试点中的做法各有不同、良莠不齐。
  改革必然要给予试点试错纠错的机会,这是进行任何一项改革之前都应达成的共识,值班律师制度建设也不例外。令人欣慰的是,在法律实务界积极探索改革的同时,法学界也已经行动起来,积极为改革建言献策,希望值班律师制度建设能够少走弯路,用尽量少的成本,取得尽量多的成果。

 

转变认识:值班律师应为辩护人

  关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地位,《试点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表示,从上述规定不难解读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是保障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而且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试点办法》是否赋予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地位?其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否属于辩护行为?”张泽涛说。
  张泽涛认为,在实践中,值班律师并未被看作是辩护人,其行为也不属于辩护行为。他进一步解释,“提供法律帮助”的表述,可以追溯到1996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此后经过多年发展,“提供法律帮助”这一概念在法学界和实务界已经形成了约定俗成的定位,即对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身份,而是“法律帮助者”。
  此外,张泽涛表示,《试点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也表明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不同,没有辩护权利,其行为也不是辩护行为。
  张泽涛在试点调研中发现,部分试点仍然存在会见难的问题,有的值班律师工作站虽然设在看守所,但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其并不是辩护人,没有看守所会见所必须的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当事人当然不被允许。此外,由于不是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值班律师在阅卷、能否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异议都存在着认识分歧。此种情况下,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便无从谈起。
  因此,张泽涛认为,值班律师是律师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在新的历史阶段的新发展,应当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成为被追诉人的辩护人。这种定位既是实现控辩双方平等的现实需要,也契合我国辩护制度的新发展。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也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不但应该保证值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还应该强调值班律师提供的应当是有效辩护,而这可以从域外经验中得到启发。

 

值班律师应尽到哪些职责?

  那么,值班律师如何提供有效辩护呢?换句话说,值班律师在被确定为辩护人之后,应该尽到哪些职能呢?
  张泽涛表示,根据《试点办法》,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这种从宽处理在刑事诉讼中既包括程序上的从宽处理又包括实体上的从宽处罚。由此可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的职责主要围绕被追诉人是否了解认罪认罚的内涵及法律后果、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具有事实依据、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如何进行量刑协商等问题展开。
  首先,值班律师应当审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这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发生冤错案件的必要要求。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希望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区分情况认罪认罚,而是鼓励确有犯罪的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这就要求值班律师必须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等方式对被追诉人认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以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确有事实依据。
  其次,值班律师应当根据案情,向被追诉人客观说明选择认罪认罚的利弊得失,保证被追诉人在自愿、明知、理性的情况下选择认罪认罚。因为自愿、明知、理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倘若被追诉人是在非明知、非自愿甚至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认罪认罚的,那么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很有可能受到侵害。因此,值班律师必须通过会见当事人提供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利弊以及法律后果,使被追诉人充分理解自己所作选择的意义和可能带来的影响。同时,值班律师应当认真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选择时的精神状态如何、是否有非自愿或者非理性的情形等。
  张泽涛还表示,值班律师确认被追诉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后,应当为被追诉人提供量刑辩护,即帮助被追诉人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并最大限度争取从宽结果。
  张泽涛特别强调,确保值班律师尽到上述职责,仅仅依靠从法律上给予值班律师辩护人地位还不够,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

 

制度完善才能人尽其责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谭世贵认为,“制度是第一生产力”,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作为,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关制度规范。
  同时,谭世贵给出了一些具体建议。比如,地方司法局可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签署《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工作协议》《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还可以依照自己的职权范围制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选任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服务内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规范》等对值班律师所承办案件的服务内容、所应达到的标准以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结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根据法院、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值班律师的工作流程,包括值班律师如何及时介入诉讼、如何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如何更快捷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何收集羁押人员的法律需求等等。
  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重要作用,谭世贵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该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一方面,要加强对值班律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工作效能和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值班律师的考核监督,严格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情况的服务和诚信记录登记制度,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时电话督查、办结案件材料实体审查和当事人回访等方式对值班律师的服务水平进行有效监管。定期、主动听取办案机关对值班律师办理案件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以切实提高和保证值班律师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相信来自法学界的这些意见和建议,一定能够促进值班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