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值班律师制度》系列报道之二

值班律师到底是不是法律援助律师?

  自从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联合启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改革中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以来,值班律师制度建设运行已经将近三年的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可以看到值班律师制度建设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但值得讨论的问题仍然不少,其中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值班律师到底是什么?到底是不是法律援助律师?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样子的?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不管是从值班律师制度之前的探索阶段还是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值班律师制度,都是采用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表述。从这个角度看,值班律师到底是不是法律援助律师似乎并不是一个问题。
  然而在制度实际运行当中,值班律师的工作方式、角色定位都与法律援助律师有很多不同。有观点认为,如果不改变对于值班律师的认识、提高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将会受到阻碍,这是所有关心此项制度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实践中的值班律师制度

  从2006年河南省修武县成为国内第一个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到近两年值班律师制度进入全面建设阶段,可以看到值班律师制度处在不断优化完善的进程中,但步伐相对缓慢。
  对于值班律师的定义,目前较为主流也是推行值班律师制度实际运行的说法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值班律师一般是被看作提供法律咨询、指导等法律帮助的律师,并不等同于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值班律师并没被赋予法律援助律师享有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一般性辩护权利。以修武县的试点为例,在法院、公安局和派出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每个工作日各有两名值班律师值班,值班律师不需要审查咨询者的经济状况以及其所咨询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主要是通过电话或者会面的方式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看守所作为羁押场所,由于警力和审讯室不足,而且出于对案件侦破的影响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管理的考虑,将值班律师办公室设置在一间审讯室中而不是为其单独设置办公室。看守所值班律师每周工作两天,每天有两名值班律师值班,服务方式相对单一,由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其与值班律师会见,“会见过程中值班律师需要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发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告知书》,告知他们什么是值班律师制度,如何申请值班律师服务,值班律师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咨询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会见中如果发现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帮助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看守所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同样无需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情况以及所咨询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
  此后各地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试点探索,基本没有跳出这个认识。而以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启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改革为标志,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基本沿用了这一实际运行模式。而在之后的改革中虽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设有所进步,但基本没有跳出值班律师只能提供帮助这种认识。
  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在这次改革中,各试点单位仍然沿用了需申请才能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模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肖沛权表示,这种申请模式有一定程序,较为繁琐,不能保证被追诉人一定能够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缺乏强制性。
  2016年,中央启动关于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两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明确强调了值班律师制度的强制性,并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然而,肖沛权在试点调研中发现,虽然中央出台的试点办法中名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但在各地实践中,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仍然被区别对待。“值班律师仍然被看作是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提供法律援助,因为值班律师并不享有法律援助律师应该享有的诸如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例如试点实践中,看守所的值班律师会见被追诉人会被拒绝,理由就是值班律师不是法律援助律师。”肖沛权说。
  此外,值班律师遭遇的经费保障问题也是法律援助律师不会遇到的。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经费的来源、补助标准、补助渠道和方式都已经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流程,但是肖沛权在调研中发现,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却无法使用这些已有的系统。

  

值班律师制度应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

  正是基于实践调研发现的这些问题,肖沛权认为应该呼吁纠正值班律师制度实际建设中的不当认识。
肖沛权表示,从域外经验以及国际惯例方面看,值班律师属于法律援助律师是没有争议的,此外从中央出台相关改革政策的表述来看,也把值班律师看作是法律援助律师。
  与肖沛权的这种观点相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永忠表示,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两个关键词,足以清楚地表明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律师的一种表现形式。
  顾永忠指出,在正在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值班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在世界范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是各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前提,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实质条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是如此。
  值班律师制度建设进程中,中央试点文件将“申请”获得值班律师变更为“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强制辩护的做法和思维。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中,其《意见》第十七条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表述为:“配合有关部门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此规定不仅坚持了值班律师制度属于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定位,更重要的是被引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值班律师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大大提高。”顾永忠说。
  顾永忠同时指出了值班律师制度具备和法律援助制度相同的基本属性:其一,值班律师制度是无偿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种制度。无论法律援助制度表现为何种形式或模式,无偿是它的本质属性,也是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正当性、高尚性的根本基础。其二,无偿性是针对法律援助对象而言的,对于法律援助的律师来说并不是无偿的,而要由国家或政府向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特征,值班律师制度也应并且也是如此。其三,法律援助既然是政府出资资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势必就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组织、统一指派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值班律师制度也是如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建立、统一调配。

  

值班律师是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

  基于上述原因,顾永忠认为值班律师制度属于法律援助制度应该是没有争议的,但他同时表示,值班律师制度应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制度。
  在顾永忠看来,值班律师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应急性是值班律师制度最大的特点。如此说法,是因为如果按部就班地办理常规法律援助的手续,时间上来不及或者不符合常规法律援助的一般条件。比如某当事人经济条件较好,拥有聘请专业辩护律师的能力,按照相关规定,他就不能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但是在被侦查或者逮捕阶段,时间上可能来不及聘请专业辩护律师,他又确实需要一位律师来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此时值班律师恰恰发挥了作用。在看守所和法院建立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可以随时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既不需要办理复杂手续,也不要求具备某些特殊条件。
  法律服务方式和内容的多样性是值班律师制度的另一大特点。在我国,诉讼案件的常规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内容是相对稳定、单一的,一般自始至终服务于一个对象,包括庭前的工作,也包括出庭的工作,而值班律师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则是多样的,涉及方方面面。
  从2014年最初设立在速裁程序试点中服务于经过申请的速裁案件的被告人,并且主要是法律咨询服务,到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几乎应当服务于各种性质、各种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并且不区分诉讼时段。只要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值班律师都应当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服务的内容也多种多样,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还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且在场参与犯罪嫌疑人与检察人员的量刑建议协商、签署具结书等过程。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此项刑事诉讼改革中值班律师的服务方式和内容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正如顾永忠所言,对值班律师制度的职能定位,必须持开放的态度、发展的眼光。
  而这,应该也是值班律师这项新事物能够不断发展完善进而发挥应有作用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