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禁毒,人民法院做了哪些事?

  2017年6月20日上午,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有关情况,并首次发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向社会通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毒品犯罪数量增长了多少?

  据最高法院刑五庭庭长叶晓颖介绍,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从审判工作情况看,近年来毒品犯罪呈现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2年至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共计54.1万件,审结53.5万件,判决生效犯罪分子54.3万人。一审结案数从2012年的7.6万件增至2016年的11.8万件,增幅为54.12%;生效判决人数从8.1万人增至11.6万人,增幅为43.09%;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7.73%增至10.54%。毒品犯罪案件是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幅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的4.12倍。
  毒品犯罪高发省份相对集中。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性特征,遍及全国所有省份,但案件数量排名全国前十位的省份主要集中在华南、西南、华东和华中地区,案件高发地相对集中。
  源头性犯罪和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走私、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同时,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一般指涉案毒品10克以下的贩毒案件)、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危害不容忽视。
  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所占比例不断增长,在大部分地区已超过传统毒品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新类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

 

为何要对毒品犯罪案件判处重刑?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2012年至2016年,毒品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计11.9万人,重刑率为21.91%,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几个百分点。
  在犯罪类型上,人民法院重点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并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在严惩对象上,人民法院对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查缉、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毒枭糯康及其集团骨干成员犯罪案、广东“博社村”系列制贩毒品案等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死刑。
  同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修订情况,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列管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按照“数量+其他情节”的原则,对该罪各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出新规定,整体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治力度。福建法院2015年审理的林坤武贩卖毒品一案,林坤武贩卖海洛因共计1.4克,但其先后7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主观恶性等,对其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较好地贯彻了严惩零包贩卖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最高法院刑五庭副庭长马岩介绍,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几年,云南、四川一带利用特殊人群从边境运输毒品,向内地进行贩运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法院对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
  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果确实属于受雇用、指使参与犯罪,又是初犯、偶犯的,法院依法给予从宽处罚;如果属于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主犯的,则依法严惩。今后,法院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涉毒特殊群体的禁毒宣教、帮困扶助等工作,防止其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

 

禁毒工作,人民法院还能做什么?

  白皮书还指出了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吸毒人数的增长,为获得购毒资金而实施的抢劫、抢夺、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以及因吸毒后行为失控而诱发的杀人、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等次生犯罪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这一现状,人民法院注重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对于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严重的被告人,依法适用重刑直至死刑。
  广西法院审理的宁钢抢劫一案,盖因宁钢毒瘾发作无钱购毒,伙同他人闯入商铺抢劫,并致1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湖南法院审理的龚兴富故意杀人一案,龚兴富吸食毒品后杀死同居女友和年仅4个月的幼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12年和2013年依法对以上二被告人核准死刑。
  白皮书指出,提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促进完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主动出击,协同各部门从源头治理。例如,广东省有关法院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清查整顿化工门市、加强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市场监管、实行来源倒查责任追究等司法建议。江苏省有关法院针对餐饮、娱乐场所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多发的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加强餐饮、娱乐场所日常管控,清理整顿涉毒问题严重场所,对上述场所内发生的毒品犯罪予以重点打击的司法建议。安徽省有关法院针对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犯罪突出的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严格落实物流寄递实名制,强化物流寄递行业禁毒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的工作建议。
  禁绝毒品,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禁毒工作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将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