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错进行时》系列报道之四

38年过去,事实依然清晰

  2016年第12期《民主与法制》周刊曾报道付存绪案,2017年5月,本社记者来到陕西省凤翔县,对付存绪案进行实地采访调查,采访了付存绪本人,还采访了当时办案的一位检察官、关押过他的一位狱警和当年为他辩护的一位律师。
此案发生于1979年,距今已38年,几位采访对象都已80岁高龄,但案件的事实依然清晰可见,他们的回忆也都耐人寻味。

 

案发

  1979年12月20日冬至前夜,夜幕深沉,凤翔县柳林镇干河大队三队的农村妇女刘霞(化名),带着13岁的女儿刘小丽(化名)来到同村的文彦家。文彦是刘小丽的同班同学,刘霞想让女儿跟他结伴一起去上文化扫盲夜校(不去队里要扣工分,去了记工分),这样走夜路比较安全。但到了文彦家,才发现文彦已经去上学了,刘霞同文彦的母亲聊了一会儿,和女儿一起回到家中。这时村里的大广播报时,刘霞对了对表,七点整。刘小丽的父亲高凯在家,刘霞就让高凯送女儿去上学。但高凯当时患坐骨神经疼的疾病,行走不便。
  两人出门时天已经全黑了。刘霞给了丈夫一个不太亮的手电筒,又给了女儿一个亮一点的手电筒。高凯打开手电,刘小丽没开手电。等高凯和女儿一起离家向南走出100多米,刘霞向丈夫和女儿喊话,说如果路上遇到人,高凯就不用送了。
  高凯和女儿刘小丽打着手电往前走,来到了通往一队、二队的大路上,在十字路口处,遇到了一个男人,高凯用手电一照,这个男人双手插在裤兜里,腰比较弯,正向北慢步行走,离他们有20多米,因手电不亮看不清。高凯父女俩继续向南走,来到距离八队浇地水泵以北约50米的地方,从路西又下来一个男人,步伐较快。高凯问:“你去哪里?”那人答:“去大队。”这个人中等个子,因此时高凯没打手电,也没看清。
  这个人与父女俩同行,刘小丽看父亲走路一瘸一拐的,就心疼地对父亲说:“爸你回去。”一连说了三次。高凯让女儿打开手电往前走,他停下脚步,在原地呆了一分多钟,目送女儿向南走去,还能听到女儿和那个看不清模样的男人在说话。直到凭着微弱的手电光已经看不见女儿了,高凯才转身往回走。父女俩分手处,离家约360米。
  快走到家门口时,忽然听到远处好像传来了女儿“啊、啊”的两声呼喊,高凯立刻转身。他担心女儿被狼咬了,或者被路上五队、六队的小孩儿欺负了。再仔细倾听,并没有继续传来女儿的呼喊。为什么女儿只叫了两声呢?他立即向夜校的方向走去,一路寻找女儿。
来到夜校,推开教室门,高凯连喊了两声“小丽”,无人回答。他让授课老师帮着他找找女儿。老师也喊了几声“刘小丽”,没人回答。
高凯慌了,离开夜校在从家到夜校的路上焦急地寻找女儿。夜色漆黑,路两边的田地里都黑乎乎的,什么也看不清。每碰到一个路人,他就问“有没有看到一个女孩儿”,路人都回答他没有。高凯大声呼喊着女儿的名字寻找,直到遇到了已经出门寻找他们父女俩的妻子刘霞。两人万分焦急地在从家到夜校的路上找了好几遍,还打算去大队广播站广播找人。路上找不到,又去河滩找,一些路上碰到的同村人也开始帮他们一起找。
  终于,在当初高凯与女儿分手的那个水泵下面没有种庄稼的“闲地”里,刘霞发现了女儿。她仰面朝天平躺着,上衣被卷起到乳房以上,左腿棉裤、裤子全脱,右腿棉裤、裤子褪到了膝盖处,围巾被甩到一边,口鼻流血,阴道出血。夫妇俩一边哭喊着一边抢救女儿,同村的韩二宝和付焕焕听到哭喊声也过来帮忙。韩二宝看了看表,当时是19时40分。

 

破案

  刘小丽当即被送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奸杀案发生后,凤翔县公安局迅速组成了破案组,前往现场勘查。案发当天刚好下过雨,在案发现场有一行负重足迹,后跟压力很重,鞋印长约27厘米,还有两人并行拖拉痕迹及搏斗痕迹,相信此鞋印应是作案人所留。尸体检验的结论是:死者系被他人勒扼颈部窒息死亡,并被奸尸。
  凤翔县公安局的《破案总结报告》,记录了侦破这一案件的基本过程。在勘查现场、尸体检验和走访群众之后,侦查民警给犯罪嫌疑人“画像”,认为犯罪嫌疑人与死者同路,与死者不熟悉,偶遇,即起歹意,是年轻人,有流氓行为,性欲要求急切,从口音断定是当地人,熟悉现场地理环境。
  于是,侦查人员以案发所在地的干河大队为基础开展了摸底调查,有人反映当天19时大队办公室东边的十字路上站着一个吸烟的人,二队上夜校的五个姑娘距离不远,三个一行,两个并列,均遇到过这个吸烟的人,和她们迎面而过,他还有意往一个姑娘肩上撞。七队已出嫁的韩某曾在12月28日回娘家时,行至干河九队河堤南侧被坏人拦路强奸,韩某称,大队青年我都认识,作案者不是干河人。
  根据韩某的说法,侦查人员怀疑韩某被强奸案与刘小丽案是同一人作案,决定并案侦查,由此推测作案人不是干河本地青年。于是,对干河大队已经摸出的七名怀疑对象“草草否定”,先后对柳林、唐村、董家河三个公社22个大队183个生产队和西凤酒厂等单位43700余人进行摸底,审查了250多名重点人员,摸出了12月28日的一起强奸案和12月23日的一起强奸未遂案,抓获一名强奸犯。还摸出3个流氓盗窃团伙,涉及对象15人,破获了各类案件38起,抓捕犯罪分子9名。但刘小丽案并没有破获。
  之后,破案组抽调部分同志二次进驻干河,对原摸出又挂起的嫌疑对象韩某某重点进行审查,基本趋于否定。这时,春节来临,侦查活动暂停。
  春节过后,破案组三进干河,对三个公社43201人进行了摸底,摸出有流氓行为的对象70多名,但仍无重要线索。
  4月20日,破案组抽调民警14名四进干河,对干河大队10个生产队16岁至50岁的男性社员572名重新摸底,摸出嫌疑对象38名,逐人开展调查,从作案时间上否定了37人,只有八队青年社员付存绪嫌疑重大:1.当天18时到20时去向不明;2.流氓成性,对堂妹付某长期奸污;3.对现场地理环境熟悉;4.神态反常,发案后刺探消息,打听进展,转移视线;5.现场足迹与其足长度相似。
  6月13日,付存绪交代了作案犯罪问题。7月5日,经凤翔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付犯落网”。
  在这5条理由中,付存绪真正引起警方怀疑的可能就是第二条,他“流氓成性”“长期奸污”。而案卷中付存绪的口供、他堂妹付某的证言以及其他证人证言,都可以相互印证,当时付存绪与堂妹男未婚女未嫁,以今天的眼光看,就是正常的恋爱关系,谈不上“流氓”或“奸污”。因堂妹之前已有婚约,与付存绪恋爱后就解除了以前的婚约,这引起堂妹家人的不满,村里人也普遍觉得这么做不道德。后来二人有过一些性行为,在现在看来只是未婚同居,但在1978年,足以算伤风败俗、流氓奸污了。后来付存绪曾向堂妹求婚,但遭到了堂妹家人的坚决反对,堂妹也因此压力很大,心灰意冷。不巧,堂妹的外婆又去世了。村里人都说,堂妹的外婆是因为堂妹悔婚气死的。这样一来,堂妹下决心与付存绪解除了恋爱关系,正式分手。
  只是这样一场普通的恋爱,付存绪一直主动追求,直到求婚,未成婚是女方及其家人的原因,看不出付存绪有什么过错。但这也足够被当时的办案人员认为“流氓成性”“长期奸污”,认定他具有强奸杀害幼女的重大嫌疑了。

 

关押

  据付存绪回忆,他是1980年6月4日被收审,先被带到村民韩某家中审讯了4天,其间遭受了极为残酷的刑讯逼供。6月8日,又被带到凤翔县收容站,继续被刑讯逼供,终于屈打成招。而判决书显示,付存绪7月4日才被刑事拘留,8日才被逮捕。
  付存绪向本社记者讲述的刑讯逼供的情节令人震惊,包括拳打脚踢、皮带抽打、抓头撞墙、麻绳捆绑、小凳子砸,从6月4日起直到招供,其间一直不能睡觉。“一个警察跳起来一脚将我踏倒在地,在我裆里猛踢一脚,我几分钟内没有了呼吸。又用麻绳将我的双臂捆绑,背在他背上然后摔倒在地,使得我大小便失禁半年。”“还用木凳砸我的脚趾,我的左脚趾骨被砸骨折,几个月无法正常走路。”“让我背口供,一句对不上就猛打。”
  1980年10月9日,有两位凤翔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书面证明,在案件预审期间,有一名警察曾因为气愤打过付存绪一拳,后来又因为付存绪翻供打过他一拳。
  从1980年7月至1991年12月,付存绪一直被关押在凤翔县公安局看守所长达12年之久,迟迟没有进行审理,仅仅脚镣就因磨损更换了三次。为什么会关押这么长的时间?
  据案卷记载,付存绪1980年6月被正式逮捕,1981年经宝鸡“三长”会议讨论,决定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宝鸡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多次退回补侦,宝鸡市检察院于是再退回到凤翔县公安局,反复几次。付存绪就因此长期被羁押在凤翔县公安局看守所,与几任所领导和管教民警都结下了深厚的友谊,2006年假释出狱后,付存绪多次登门感谢他们,直到他们中多人辞世。
  本社记者采访到82岁高龄的退休民警姚福,他回忆,1983年后他在凤翔县公安局看守所任副所长,印象中付存绪的案子几上几下,始终定不了,付存绪写的申诉材料,曾经他和其他管教民警的手投递到相关司法部门。至于案情,他表示,看守所不知道案子,只进行日常管理。在他的印象中,付存绪在看守所的表现一直很好,本人能写能算,所以还承担所里的一些文书会计工作。在被看押人员中,付存绪人缘很好,也有一定的威信,犯人中间如果出现牢头狱霸的苗头,付存绪还能及时制止,表现比较优秀。
  付存绪则在姚福老警官不在场的时候对记者说,其实看守所的民警们也都很同情他,生活上对他还是蛮照顾的。
  付存绪的案子一直放到1987年12月28日,才正式起诉到凤翔县法院。本社记者采访到凤翔县检察院已经86岁高龄的退休检察官严明堂,他回忆了当时的情况:“这个案子几上几下定不了,后来省检察院下来了一个副检察长亲自办案,才定下来,起诉到法院的。”付存绪记得,1986年夏天,确实有陕西省检察院的检察官提审过他。严明堂回忆:“省里下来的人,没有跟我们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接触沟通,他们定的。”可能正因如此,1987年又出现了一批证人证言,当年只是看到一个抽烟的人、一个擦肩而过的人、一个撞了一下肩膀的人的目击者,现在都作证称,看到的就是付存绪。
  即使如此,法院的态度依然强硬。1989年5月3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宝鸡市中级法院:“一、你院在请示报告中认为‘此案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不能下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凡属案件事实不清、不扎实以及有不同意见,不能作出结论的,不属请示范围,故对本案我们不宜作具体答复。二、此案以前与你们座谈时的个人意见只供你院在处理此案时参考,具体对案件的处理由你院决定。”
  接此函后,1989年12月20日,宝鸡市中级法院作出裁定,称付存绪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退回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审判

  但1991年12月6日,此案还是在宝鸡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开庭前的11月14日,宝鸡市检察院给宝鸡市中级法院发来一封措辞强硬的信,称:“本院认为,付存绪奸淫幼女一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你院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故无需补充侦查。”
  在庭审一开始,付存绪即称自己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的结果,公诉人则反复盘问付存绪,是不是每次作有罪供述时警察都刑讯逼供了,在检察官讯问时作的有罪供述是不是刑讯逼供造成的。付存绪称后来被打怕了,即使不打也不敢翻供;开始检察官讯问时他不知道是检察官,还以为也是警官。而公诉人在庭审中始终强调,付存绪共被讯问28次,其中11次交代有犯罪事实。
  西安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福林、张鉴康出庭,为付存绪作了无罪辩护。李福林认为,此案的特点是,除了付存绪的口供,没有直接证明付存绪作案的物证。虽有六七位证人的证言,但均系间接证据,且与付存绪没有直接关联,证言内容还相互矛盾。
  这些证人在1980年时只是说,看到一个抽烟的人,一个身高1米60的人,一个人擦肩而过时撞了一下她的肩膀,无一人指证这个人是付存绪,而平时他们大多认识付存绪。到了1987年,忽然有人开始指证这个遇到的人就是付存绪了。即便他们遇到的真是付存绪,也只是路上遇到,并不是在作案现场遇到,其证言并不是直接证据。而这些证言与付存绪的身体特征还有许多矛盾,如有的说作案人身高1米66,而付存绪身高1米72;作案人是个瘦子,而付存绪不瘦;作案人有点儿驼背,而付存绪不驼背⋯⋯
  1980年1月11日,凤翔县公安局将死者阴道分泌液送到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鉴定血型。1980年6月28日,又将付存绪的唾液送检。沈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证实,死者阴道分泌物属非分泌型,付存绪的唾液检验也是非分泌型。李福林律师指出,根据法医学统计资料,非分泌型人约占全人类的20%到30%,这个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无法证明死者是被付存绪奸杀。
  既然作案人实行了强奸行为,很可能在死者阴道内射精,只要提取死者阴道内的液体,与付存绪的DNA检测结果进行比对,岂不是很容易证实付存绪是否作案?为什么要进行非分泌性鉴定?令人匪夷所思。
  案发现场勘查笔录显示,“突发现场发现的一行负重足迹,足迹长27厘米”;而付存绪不穿鞋光着脚的赤足长度就达到27厘米,如果穿鞋,按照常理肯定大于27厘米。如果现场勘查无误,遗留足迹应该不是付存绪的。对此,公安机关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和排除。这个鞋印不仅不是付存绪的有罪证据,恰恰是他无罪的证据。
  李福林律师指出,本案事实不清,指控付存绪作案的证据不足,办案人员其实并未完成侦查活动。他认为付存绪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造成的,还确实有办案人员曾打过付存绪的证人证言。
  今年82岁的李福林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回忆当年庭审的情况,他说,主审法官与他私下沟通时,明确表示这是一个疑案,关了十几年,放也不好放,只能疑案从轻了。

  

申诉

  虽然被关押了12年,但本案开庭后当庭宣判,认定其犯有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存绪虽当庭否认实施犯罪,但宣判后没有上诉。他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已经在凤翔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关押了12年,脖子上长了个大瘤子,但看守所不给治疗,说是必须转移到监狱去才能治疗。为了治病,付存绪就盼着快审快判快进监狱服刑治病,因此没有上诉。
  1992年3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宝鸡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原判。4月,付存绪被送到渭南监狱服刑。脖子上的肿瘤治疗痊愈后,付存绪就开始不断申诉。其间,宝鸡市检察院曾派人来调查过他的案子,但没有作出结论。2006年4月,在监狱里服刑14年的付存绪因病被假释出狱,2008年正式刑满释放。
  获得自由后,付存绪一直没有放弃向司法部门申诉的权利,2016年,金宏伟、常玮平律师开始代理此案的申诉工作。
  金宏伟、常玮平律师审查了全案案卷后,发现这个案子存在太多的疑点。在公安侦查中,警察在无法破案的情况下,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三个特征:第一,与受害人是同行人。第二,性欲急切。第三,是本地人。从案卷证据和逻辑来看,确定这三个特征是毫无依据的。为什么犯罪的人就一定是同行的人?没有任何解释。为什么认定作案的人性欲急切?也没有任何证据。为什么一定是本地人?没有任何理由。
  在草率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三个特征之后,警察在案发地以作案时间锁定了38人,随后又以不具有作案时间排除了37人,只有付存绪被警察认为无法说清案发时的行踪,再加上所谓的流氓倾向,案发后打听案情,就抓捕了付存绪。案卷中没有警察如何鉴别作案时间证言真伪的证据,在金宏伟律师看来,这37个人被排除嫌疑是很草率的。
  与之相反,付存绪其实存在没有作案时间的有力证据,警察没做充分论证就无视了。证人付明绪证称,案发当天18时40分,付存绪母亲安排付存绪与付明绪一起在磨房磨面,因磨房有人,付存绪离开付明绪去饲养室。十分钟后,付明绪也来到饲养室,见到了付存绪。付明绪让付存绪过一会儿回磨房,而自己先回到磨房。半小时后,付存绪回到磨房,两人一起磨面半小时。
  而证人付朱堂证称,当晚他在饲养室见到过付存绪,说了20分钟的话。这正好与付明绪的证言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刘小丽遇害发生在当天19时到19时40分之间,而这段时间,付存绪恰好存在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但这些证言证据,被警方有意忽视了。
  金宏伟律师认为,付存绪案还明显存在刑讯逼供、超长羁押的问题,警方是在“命案必破、不破不立”的政策背景下,草率地抓了付存绪。然后领导拍板,先公捕,后找证据,勘查与鉴定粗糙且不真实。本案发生后,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相关证人证言都没有明确地将路上遇到的那个抽烟的人指向付存绪,但是到了1987年,即案发近十年之后,证人突然在几乎同一天一致陈述路上遇到的人就是付存绪。更重要的是,这些改变过的证言全是代签,根本无法确认真实性,或者说,连是否为证人的真实陈述都无法确认。
  本案其实存在大量客观证据,但被害人手电、书包、课本这些隐蔽性证据,侦查机关均没有找到,无一寻获。凶手在作案现场留下清晰的鞋印,明显与付存绪不符。明明已经从死者阴道分泌物纱布上检出精斑,却不与付存绪的唾液检验进行DNA比对,而要检测非分泌型,令人不可思议。非分泌型检测的本质是一种血型检测,其结论仅仅是种属认定,如何能证明付存绪作案?
  付存绪1980年被收审时年仅27岁,2017年5月接受采访时,已经是64岁的老人。他没有成家,无儿无女,孑然一身,可以说,他一生中最宝贵的青壮年时期,都是在看守所和监狱度过的,漫漫的26年。他如何面对今后的衰老、病痛和死亡?如何忍受余生的孤独与寂寥?而他最大的心愿,就是在有生之年,司法能还他清白,让他以清白之身离开这个世界。
  他能盼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