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能打通司法与舆论的壁垒

  5月27日,备受瞩目的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开庭二审。法庭采用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庭审实况;庭审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答记者问,详细回应了为何认定当晚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并表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过当,认为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尽管截至6月15日,此案二审判决尚未下达,但二审过程公开化的力度之大以及审判、检察机关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令人印象深刻,也令全社会对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充满了期待。
  事实上,于欢案进入公众视线,正是始于媒体的披露。但此案掀起舆论风波后,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有观点认为,司法与新闻舆论存在着天然冲突,司法要求公平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排除一切非法的干预。而新闻舆论的外部介入,很容易形成对正常司法审判的不正当干涉,导致舆论审判。并且,司法审判是一门专业技术,现代审判已构建了一套精密体系。作为审判者,不仅需要熟知法律知识,还需要专业化技能,方可在特殊领域担当裁判者。而很多外部声音,看似非常热闹,但并不专业,很容易误导、影响审判。
  不过,一味以“独立”和“专业化”的理由,将媒体和公众绝对排除在外,未见得具有合理性。正如“排气阀”理论所指出的,社会就如同大锅炉,气压太高时,需要通过排气阀排气。而新闻舆论就是社会的排气阀和安全阀,如果信息不能自由流通,意见无法顺利表达,那么各种怨气就会不断膨胀。而每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审判,都是对社会正义的戕害。因而从某种程度而言,舆论监督的作用正在于,制约司法的权力滥用,平复社会的戾气。更何况,对公共事务实行公众监督、舆论批评,也是现行宪法和相关法律所明确赋予的权利。
  诚然,普通公众或许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但基于普遍理性和朴素的正义观,对于那些违背常识的不公裁判,他们同样能胜任监督者的角色。以反映陪审团制度的美国影片《十二怒汉》为例,在贫民窟中长大的男孩儿被指控谋杀生父,案件旁观者和凶器“铁证如山”。担任此案陪审团的12个普通公民中,既有巧舌如簧的广告商、仗义执言的工程师、毫无见地的富家子、歧视平民的新贵族,也有性情暴躁的老警察、精明冷静的银行家、只赶时间的推销员等等,尽管出身、地位、见识迥然不同,但最后还是达成了无罪的一致意见,正是公共理性和民间正义的体现。
  不可否认,现实中的确存在“舆论审判”的现象,一些舆论对司法审判的不正当冲击,有违正义与公正。但更应看到,必要的舆论监督,也是司法正义的一部分。所谓司法审判,本质上是法制框架下的人为判断,这就难免人为的错误,需要校正的力量。除了司法机关内部的纠错机制外,包括公众、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外部力量也是必要的途径。事实上,回溯这些年来的诸多热点案件,从“綦江虹桥垮塌案”“宝马撞人案”再到“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内蒙古玉米收购案”等等,无不是在新闻舆论、公众监督的推动下,实现了审判的正义回归。
  其实,司法与舆论两者之间,并没有天然的沟壑,其平衡点就是司法公开。作为审判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公开,将办案进度、裁判依据等公之于众,让公众“零距离”接触审判活动;而作为媒体和公众,依法关注、评判司法,行使监督权利。如此,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司法与舆论各得其所,而公开,正是正义的催化剂。
  实现司法公开的主动权,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于欢案“第二季”全程微博直播等公开举措,是近年来深化司法公开的典型标本,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有之义。事实证明,将包括于欢案在内的敏感案件置于社会聚光灯下,推行全程公开,有助于打消公众疑虑,也有助于让部分激进的社会舆论回归理性。
  面对汹涌激荡的舆情,公开,方能打通司法与舆论的壁垒。以司法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在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中,提升司法公信力,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