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步不当引发的官司

晚上散步被撞伤 需担次要责任

  现年32岁的董俊军(化名),家住江苏盱眙县城,与许多年轻人一样,他也是一名户外运动的爱好者,平日里白天要工作,要运动只能利用晚上的时间。选择晚饭后在家附近高架桥下的121省道上散散步,是董俊军多年的习惯。
  2016年3月23日,董俊军吃过晚饭后,像往常一样出门,沿着省道路边散步。当晚8时许,他步行来到高架桥下时,突然觉得自己的臀部被重重撞了一下,整个人随后也被撞倒。好在年轻,倒在地上的董俊军停顿了一下,觉得没太大问题便忍痛爬起来,借着微弱的路灯光亮一看,原来自己是被一辆电动自行车撞倒了,而电动自行车此时也侧翻在道边,一名男子躺倒在距电动自行车不远的地方。见倒地男子半天没动静,董俊军只得走到男子的身前呼唤,叫了几声倒地男子却没反应,并有一阵阵强烈的酒味扑鼻而来,董俊军意识到该男子是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遂拿出自己的手机打电话报警。
  不一会儿,交警到达现场,见倒地男子伤得不轻,立即叫来救护车将这名男子送往医院抢救,并对董俊军做了必要的询问和笔录。做完笔录后,董俊军感觉自己被撞的臀部阵阵疼痛,便连夜到医院治疗伤情。
  自己好好的散步,既没招谁也没惹谁,却无缘无故被撞伤,虽说伤的不是太重,但治疗也花去了近3000元,说来也不是小数字,不能这么自认倒霉吧?董俊军就想通过交警让撞伤他的人把医药费付了。可是,不找还好,找到交警后董俊军却大吃一惊,交警告诉他,骑车撞伤他的人名叫冯建华,已经死亡。原来,当天晚上8时许,冯建华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高架桥下时,从背后撞倒董俊军后,自己也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送去医院急救后没有再醒过来。后经司法检验鉴定,冯建华血样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为严重醉酒驾驶。
  既然对方是醉酒驾驶,而且是从后方撞伤自己,按照常识判断,董俊军确信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只是冯建华已经死亡,自己受到的损失无人买单,心里总感到有些憋屈。好在损失不大,董俊军也就自认倒霉了。
  可是几天后,盱眙交警大队向董俊军送达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让董俊军看傻了眼,直呼想不通: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有:冯建华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且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有明显过错,其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董俊军,在路面宽度7米以上,从道路右侧边缘算起,未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也有过错。综上,认定冯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董俊军负事故次要责任。

 

要求赔偿惹争议 纠纷难解上法庭

  有了交警队的一纸事故责任认定书,冯建华的妻儿不干了,多次找到董俊军商讨赔偿事宜。董俊军却坚决不买账,他认为,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错误的。自己被冯建华的电动自行车从后面撞击之前,行走的位置确在距道路边缘1米范围内;冯建华属醉酒驾驶,行动不可能稳定,自己被撞击时肯定有移动的事实,后倒地也曾短暂昏迷。交管部门没有对本人行走的痕迹进行勘验的直接证据,无法证明本人在行走时超过1米范围。此外,“不超过1米”右侧边缘解释错误,夜晚光线昏暗,路上几乎没有车辆,路两边边缘模糊,行人很难保持距路右边边缘线1米范围内。另外,在超过1米范围的路面上行走与他人因撞击而摔倒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冯建华的行为系违反交通安全法的主动行为,而本人同向行走在前,没有任何防范,也没有注意的义务。自己当时在散步,属于行人,而冯建华却是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从背后撞倒自己,自己才是受害人。考虑到冯建华已经死亡,自己没有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已是仁至义尽了。
  双方多次交涉,都以董俊军的严词拒绝而告终。眼见拿董俊军没辙,冯建华的妻儿只得来到盱眙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董俊军告上了法庭。
  冯建华的妻儿诉称:2016年3月23日20时许,冯建华骑电动自行车在121省道马坝高架桥路段,与行人董俊军发生相撞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冯建华当场死亡,董俊军受伤。这起事故经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冯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董俊军负事故次要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董俊军赔偿各项损失239055元。
  明明自己被醉驾的冯建华撞伤,自己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反而被冯建华的妻儿告上法院,董俊军觉得自己有说不出的委屈。为此,针对冯建华的妻儿提出的诉讼请求,董俊军辩称,盱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错误。该事故认定书认为本人事发时在道路边缘1米范围外行走的依据不足,交警队未进行痕迹检查,考虑到死者冯建华为醉酒驾驶,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轨迹必然不会稳定,本人被撞击后的位置也会有所移动。为此,仅凭电动自行车倒地位置即确认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即使本人超出路边1米范围外行走,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也无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本人治疗花去医疗费用2945.54元,原告也应赔偿我的损失。
  亲爱的读者:真是飞来横祸,在道路边好好散步的董俊军,莫名其妙地被醉酒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伤,骑车人冯建华也不幸摔倒且不治而亡。不料,本想自认倒霉的董俊军却被冯建华的妻儿告上了法庭。董俊军坚信自己被车子从后面撞伤,是受害方,理应获得赔偿,官司笃定输不了。那么,法院会支持董俊军的主张吗?
  (答案见本期)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