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谊背后不可忽视的法律义务

搭顺风车搭出损害

  王安妮和刘红梅是大学同学兼闺密,从上大学开始就关系非常好。毕业后王安妮在一家科技公司上班,刘红梅在王安妮单位附近的一家商场上班,而且两人住的地方也比较接近。由于两人住处和工作单位都比较接近,于是两人商定轮流开车上下班,互相轮流搭顺风车,这样不但可以节省很多交通成本,还能一路上聊天解闷儿加深感情,可谓一举两得。
  2016年年底的一天,轮到王安妮开车。下班途中,王安妮正在有说有笑地跟刘红梅聊天,不料在一个急转弯处由于注意力不集中,一下子撞上了马路对面的大树。这次交通事故导致王安妮的汽车损坏严重直接报废,王安妮和刘红梅也都在事故中受了伤。由于刘红梅坐在副驾驶位置没有系安全带,她的伤情更加严重,最终事故造成其脾脏破裂被摘除。刘红梅为此住院三个月,花费医药费十几万元。伤情稳定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现场勘定,认定王安妮负全部责任。
  刘红梅伤愈出院后,思前想后觉得自己遭受的这次无妄之灾实在是王安妮过错所引起,于是向王安妮提出赔偿要求。王安妮接到刘红梅的赔偿请求后,觉得自己比窦娥还要冤——这次事故中自己也受了伤住了院,汽车还报废了,而且自己拉刘红梅下班分文未取,再加上两个人平时关系好得跟一个人似的,她怎么还能要我赔偿呢?况且她受伤比较重,完全是因为她没有系安全带,这跟我有啥关系?于是,王安妮拒绝了刘红梅的赔偿要求。刘红梅遂将王安妮诉至法院,要求王安妮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贴、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0余万元。

聚餐饮酒喝出麻烦

  陈少山和李顺均是村委会干部,平时两人搭班子工作很是默契,私下关系很好。一日,李顺和陈少山正在村委会闲聊之际接到朋友刘绍国的电话,刘绍国邀请李顺去家中聚会饮酒。李顺遂邀请陈少山一同前往。陈少山与刘绍国并不相识,于是对于是否前往有些犹豫,但是耐不住李顺劝说,遂一同前往。两人到刘绍国家中一看,一同赴宴的还有其他五个人,陈少山与其中几个人颇有交情。于是,大家在感叹世界狭小之际推杯换盏,气氛好不热烈。陈少山平日酒量大概一顿可以喝半斤白酒,今日由于新老朋友相会心情大好,再加上李顺、刘绍国等人不住的劝酒,虽然一再声明自己酒量不行,但半推半就之间也比平日多喝了不少酒。
  散席后众人散去,李顺、刘绍国、陈少山欲继续搓两把麻将,由于三缺一,李顺便张罗着联系牌友,而刘绍国和陈少山则在一旁闲聊。聊着聊着,陈少山身子越来越软,慢慢地瘫坐在沙发一角,口中言语也变得模模糊糊,逐渐睡去。刘绍国和李顺见陈少山“葛优靠”一样的姿态,还不住地哈哈大笑,戏称陈少山酒量不行。不久,牌友赶到刘绍国家,正当几人准备开始打麻将之际,牌友发现昏睡在沙发上的陈少山脸色难看无比,不论如何推喊,也没有反应。众人发现情况不妙,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来对陈少山进行了检查,发现其已经没有生命迹象。随后急救车将陈少山送至医院,经再次检查确认陈少山已经死亡。
  陈少山的妻子及儿女将参加聚会饮酒的李顺、刘绍国等7人诉至法院,认为陈少山受邀饮酒过量导致死亡,要求每人各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李顺等人连连喊冤,认为陈少山的死亡与饮酒没有因果关系,而且陈少山明知自己酒量,还执意多喝,与众被告更没有关系,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情谊无价仍需法律调整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因为友情、爱情或者仅仅就是热心而帮助他人无偿做某些事情。在此过程中,人们的情谊得到加强,但各种纠纷也纷至沓来,上面讲的两个实例正是如此。如何把握“情谊行为”的内涵和规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
  情谊行为又被称为“好意施惠行为”或者“施惠行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概念,而包含了道德、伦理、风俗等各种因素,这些因素甚至很难用法律概念涵盖。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情谊行为侵权,往往会对侵权人予以一定程度的减免责任,所以区分情谊行为侵权与其他类型侵权具有重要意义。从特征上看,情谊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的特征比较明显。第一,从目的上看,情谊行为主要是为了增进友谊,或者基于社会善良的风俗给予他人(既可以是认识的人,也可以是熟识的人,还可以是陌生人)以无偿的、情谊性的利益或方便。第二,从行为内容上看,情谊行为是无偿的,情谊行为人追求和获得的是感情、道德上的满足,而不是物质上的利益。假如,甲乙双方正在洽谈生意,甲为了招待乙而免费驾车载乙前往疗养胜地休闲。搭载行为从形式上虽为无偿,但其本质上却是以获得交易利益为目的,而且甲搭载乙的目的也不是纯粹的友谊关系,而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者增进交易利益,所以此例不属于为无偿。第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看,大多数人都没有希望情谊行为发生法律上效力并受到法律约束的意思,往往是因为情谊行为出现侵权结果后,才回过头来想起并且开始强调当初行为的意义。
  情谊行为可以区分为两类:一是带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一是纯粹情谊行为。带有情谊因素的法律行为主要体现为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运输合同、无偿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当遇到这类行为发生的纠纷时,直接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即可较为妥善地解决相应纠纷。而对于纯粹情谊行为而言,法律规定比较模糊,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它引发的纠纷往往是最吸引眼球,也最考验法律调整善良风俗与情谊道德分寸的能力。上面提到的好意同乘纠纷和邀请好友聚会饮酒引发的酒后死亡的纠纷,莫不如此。
  一般来讲,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以“理性人”的行为标准运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应产生对他人人身或财产有重大的不合理损害的危险。这些注意义务,或因惯例、道德而产生,或因从事一定营业、具备专门职业人员身份、负有相关合同义务等而产生。在刘红梅与王安妮好意同乘纠纷中,王安妮虽然无偿搭载刘红梅,但是她依然负有不得饮酒开车、排除车辆存在的重大行驶危险、告知车辆存在的已知危险、安全谨慎驾驶等法定义务。王安妮开车时聊天走神导致车祸,明显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刘红梅受伤,所以她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同时,由于是免费的好意同乘,所以王安妮可以酌情减轻部分责任。刘红梅没有系安全带,对自身伤害也有一定过错,所以其也要自担一部分责任。该案经过法官向双方释明法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安妮赔偿刘红梅各项损失18万元。
  陈少山妻儿起诉李顺、刘绍国等人的案件则体现了中国酒文化的消极方面。劝酒、灌酒习以为常,似乎不把客人喝倒喝吐则意犹未尽。在聚会饮酒这种情谊行为侵权中,同饮人不得过度劝酒,即使对方出于自愿而过度饮酒时,同饮人也应当履行警告和劝阻义务。当饮酒者处于醉酒状态时,同饮人特别是召集人负有安全护送醉酒者回家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身体不适,且醉酒者尚处于召集人、同饮人可以照顾的范围内,则同饮人特别是召集人必须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如果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致使醉酒者受到伤害的,同饮人应当负有一定的侵权责任,召集人的责任比其他同饮人更重一些。刘绍国、李顺显然没有尽到上述注意和照顾义务,不但不顾陈少山酒量而频频劝酒,还在陈少山出现不良反应时缺少必要的注意,对陈少山最终因饮酒而猝死具有一定过错。所以,刘绍国、李顺等7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少山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应当自知,客观上应该知道饮酒对身体的危害,并注意保护身体,所以其本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应负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刘绍国、李顺两人分别赔偿两万元,其余5人每人赔偿1万元。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并自动履行了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