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海霸”案柳暗花明?》专题报道之一

最大“海霸”案刑事申诉被指令复查

编者按

  本刊于2016年第22期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海霸”案背后》为题对珠海“海霸”案进行过报道。
  目前,该案的刑事申诉部分已经由广东省高院指令珠海市中院进行复查;该案关于养殖证的年审以及补偿协议履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已是几经波折。
  该案难道真的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到了峰回路转的时刻

 

家属期待一纸复查令还原事实真相

  号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海霸”案在二审宣判后,王军华、王新华等均向作出终审判决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每个人的申诉理由虽然略有不同,但均认为自己无罪,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从有罪推定出发采信证据,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改判无罪。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军华的申诉作出(2014)珠中法刑立申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王新华的申诉作出(2014)珠中法刑立申字第3号之一《驳回申诉通知书》,对其他申诉人亦同样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的理由大同小异,最后结论均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各申诉人随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基本与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的理由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是申诉人却经历了数次进行延期,其间,在2015年,省高院通知所有的人的申诉材料及律师代理意见全部丢失,要求重新补交。
  终于申诉人煎熬到2017年1月3日,才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粤高法刑申字第237号《指令复查通知书》。
  该《指令复查通知书》对王军华、王新华等申诉人告知:“你们为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2)珠金法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并提交了有关新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的规定,我院已将你们的申诉材料转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请你们直接与该院联系有关事宜。”
  虽然“指令复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指令复查”这一刑事申诉中的程序是通过聂树斌案才为社会各界广为知晓的。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决定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查。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答记者问中谈道: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聂树斌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为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对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由此看来,本案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指令复查应该体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了最高法院此次答记者问的讲话精神,这给各位申诉人、家属及代理律师以一线还原事实真相的希望和曙光。

 

申诉人的疑惑

  但令人不解的是,《指令复查通知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将申诉材料转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这条司法解释针对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不同情况规定的处理程序有三种:一是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二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受理。三是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处理。
  但这个案件已经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申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申诉通知书》,所以不属于第一种及第三种情形;应该属于第二种,按照司法解释的原意,应该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指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或直接提审。
  申诉人及代理律师认为,现在转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只能理解为“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了。

 

半年过去了,复查仍没有结果

  在广东省高院的《指令复查通知书》的指令复查理由是“向我院提出申诉并提交了有关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是否由此可以推断,申诉人及代理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已经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初步认定为属于“新的证据”,是否如此,还有待于下一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的结论。
  然而,申诉人所担心的是,该案已经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了,此次复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有错必纠、冤案必雪的精神认真进行审查令人担忧。
  201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2.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4.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申诉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案件的一审、二审遵照这个意见精神进行审理和判决,本案的结果断不会如此。
  2017年5月22日,记者来到珠海市中院了解案件指令复查的情况,该院负责宣传的相关人士解释说,目前还需要向有关承办人了解进展情况,随后告知,可是直至截稿没有接到任何回复。
  据代理律师介绍,省高院指令复查半年过去了,在其向珠海中院了解复查进展情况时,承办法官说部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还没见到。而实际上,所有申诉人的材料都已在省高院丢失案卷材料后全部补交齐了。
  刑事案件给军安公司带来的后续影响一直在持续,军安公司承包的浅海滩涂被举报人长期非法霸占,军安公司的财产一直在被“蚕食”,其中位于金湾区的军安公司的整个占地面积50亩的工业园区,包括办公大楼、厂房、科研楼、职工宿舍楼等财产在2015年年底被低价评估、提前半年拍卖。据军安公司的人讲,提前拍卖造成第一次拍卖直接流拍,第二次在有人出保证金参加拍卖的情况下被法院和拍卖公司宣布取消。随后又进行了一次未告知当事人军安公司的拍卖,再次流拍。第四次进行了降价拍卖,由4800万元降为3800万元,造成军安公司直接损失1000万元。三次流拍是为了达到每次降价20%的目的,好让 “相关人士”低价取得该厂房。军安公司已经对珠海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的复议申请,至今一年多过去了没有任何结果。
  2012年被公安局扣押的汽车至今还未归还,已近报废。银行账户查封至今未解,个人贷款购买房屋的查封至今银行的本息复利让家属们债台高筑,即便将来解封也只能被银行拍卖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