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每个人有什么关系?》系列报道之五

民法总则中的人文关怀

  民法被称为“万法之母”,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作为以保护私人权利为目的的法律,事关每一个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我们每个人就是在民法慈母般眼光的爱护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途的。
  作为民法典总纲的民法总则,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它的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其最大的亮点是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彰显了21世纪的时代精神,传递出浓厚的人文关怀气息。
  众所周知,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总则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民法一般规则。人文关怀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民法典制度和规则设计的价值基础。在李建国副委员长所作的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立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之一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此,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注重人文关怀,对权利、对个人的推崇与保障,是贯穿民法总则始终的一条主线。这一指导思想体现在民法总则的方方面面。
  首先,从民法总则的立法导向来看,更加突出人身权的地位、重视人身权保护。进入21世纪,人文关怀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个体能够享受有尊严的生活,以实现对人的全面保护,促进人的自由发展。民法总则顺应时代的要求,在立法导向上更加重视人身权保护,把对人的尊严、自由的保障提到了更高的位置,突出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的关爱。这不仅体现在民法总则在民法调整对象的表述上,而且还体现在人身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地位的提升(在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的相关规定中,将人身权放在了财产权之前),也体现在人身权利的罗列更加全面(在人格权中增加了隐私权等规定),并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其次,从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来看,彰显了私法自治,体现着人文关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突出强调自由、平等、公平、正义、诚信的价值理念,彰显私法自治,体现人文关怀,最终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比如,自愿原则保障个人对其民事活动的自我支配、自由意志,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即“绿色原则”。这一规定,反映出民法对日益严峻的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回应,目的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可持续发展,最终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再比如,民法总则确认了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民间“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更加贴合老百姓的生活,体现了民法对于市民生活的关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民法的认同感及民法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三,从民法总则的规则设计来看,是以人为中心的。民事法律规则(规范)的设计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为基本内核。民事权利赋予民事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民事义务要求民事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民事责任则是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民事法律规则(规范)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中心和主线,其本质上是以保护人为目的的。
  第四,民法总则构建了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我国宪法确立了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原则,因此,有人说民法总则中没有必要对民事权利进行详细规定,依据宪法就可以了。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民法是人法,是实体法,落脚点是人,它是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原则性规定的条文化,宪法的精神必须在民事法律中予以体现,个体的权利与价值才能得到落实。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就是要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此,民法总则构建了内涵丰富而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均给予了明确规定和保护。这些权益涵盖了民事主体的一生,甚至延伸至其出生之前与死亡之后。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一个人出生以后,他就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获得了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他的生命、健康、自由、肖像、隐私等人格权就得到了民法的保护;他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法定代理关系、监护关系以及与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就被民法所确认和维护;在其之后所依法产生的各种人身关系,也将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他的一生中,所取得的各种合法财产与权益被民法肯定和保障,各项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给予救济。甚至是尚在母腹中的胎儿以及死者的名誉等,民法同样会予以保护。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私人的利益延伸到哪里,民法的关爱就延伸到哪里。
  与此同时,民法总则紧跟时代步伐,完善了民事权利体系,凸显互联网时代的人文关怀特征。如在人身权中增加了隐私权,并针对网络时代日益突出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对隐私中的个人信息(所谓“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空间和个人活动)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在传统财产权利基础上将投资性权利纳入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并增加了数据、虚拟财产等新型权利(利益)的保护。
再有就是赋予了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的权利,以适应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要求。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是一突破,解决了目前自然人在网络经济中自由从事工商经营的法律障碍。当前,我国自然人主体利用各类互联网平台从事商事活动的人数巨大,据统计,自然人营商主体在8000万至1亿左右。有预测认为,未来20年,中国高达4亿的劳动力(相当于中国总劳动力50%)通过网络实现自我雇佣和自由就业。民法总则的这一规定立足数字经济市场主体的演化趋势,对于无须通过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赋予自然人直接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权利,从而降低门槛,放手让年轻人、让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也为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最后,从民法总则的诸多具体制度来看,更加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人文关怀。民法总则的创新之处很多,其中之一是人(民事主体)的变化。关于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规定都有很多变化,在相关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中有许多创新之处,更加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人文关怀。如通过增加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年龄、对监护制度进行创新、延长诉讼时效等一系列措施,以实现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其中,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原来的十岁下限降低到八岁,这不仅符合现代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发展特征,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同时还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培养其法律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另外,民法总则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多处重要修改和创新。针对监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调整了监护人范围,引入了临时监护措施,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完善了监护撤销制度,增加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条款,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建立了失能老人等成年监护制度等,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再有,民法总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未成年人的利益,针对过去由于受害人及其监护人不愿或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或者当时受害人年龄很小,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无法表达真实意思,因此无法及时获得救助。而当受害人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诉讼时效作出了特殊规定,规定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从而确保被性侵的未成年人获得更有力的司法救济。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个体权利的充分确认与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尊重与特殊保护,体现了浓郁的人文关怀,彰显了时代精神,是一部温情脉脉的法律。我们相信其人文关怀理念也必将为民法典后续各分编所继承与发扬。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西昌学院法学二级教授)

责任编辑: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