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限制如何才能执行到位

  近期,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该“意见”针对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分别设置了两年和三年的从业限制期,规定其在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期内,不得在原管辖范围、业务相关的企业“二次就业”或从事相关营利活动。该“意见”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标志着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公务员的义务规范是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由于公务员不同于一般公民的特殊身份以及公务利益相对于公务员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不仅要强调公务员的特定条件资格,公务员还应承担某些特殊义务和纪律。2006年颁布施行的公务员法,其立法的一大宗旨,是强调“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其中的一大监督措施就是设定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在整合以往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限制有偿兼职的义务,即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以杜绝公务冲突,防范以权谋私。此外,公务员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专门规定公务员离职后的三年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然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限制公务员兼职的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得并不理想,或明或暗有偿兼职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有关部门加大对禁止公务员有偿兼职的执行力度后,腐败的方式又更多体现为辞去公职、利用先前的影响力输送利益。其本质仍然是滥用权力,破坏公平竞争。此次四部门联合发文强调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限制,正是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辞职后的禁止性行为规范,面临着现实的执行困境。
  影响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效果的因素之一,乃是法律规定本身的过于原则,因而需要通过更具体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但久而久之,也可能形成对具体文件的依赖以及对法律文本的忽略。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详细规定了公务员辞职的报告、承诺以及备案、监督检查等制度,折射了制度创新和制度完善的可贵努力。但也应当看到,法制依然应当是体现制度权威性的最优方式。比如有统计显示,有关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的党内文件和政府规定,自1984年以来已发布了20多份,常年的高压加上不间断的督促、强调、细化,时至今天仍然面临进一步完善的需求,说明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是其本身内容的细化。
  另一方面,法律实施的效果还依赖于具体执行机制的优劣。在实践中,为应对公务员“离职潮”,出现了过度限制甚至一刀切式禁止的粗暴做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务员的申请辞职权,并且封堵了其程序上的救济权,破坏了公务员制度的严肃性。如前所述,公务员离职后的从业限制是公务员的特殊义务,但即使是特殊义务也有其边界,履行完特殊义务即是公务员的正当权益。
  就禁止经商、限制兼职、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针对公务员的义务性、限制性规范而言,需要将具体规定转化为执法实践,体现为执行效果。相关规范执行不力的一般原因,正在于执行机制不规范、不科学。这就需要改善规则条文的执行机制,包括执法主体、权限、程序和救济机制等方面的改善,需要将理性规则与经验效果相统一,指导、建立有效的公务员法律规范执行机制。
  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途径,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内容,依赖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公务员方能实现。要达致这样的目标,固然需要公务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更应适应社会的发展进程,不断完善公务员的权责内涵和边界,建立文明高效的公务员规范执行机制。如此,才能使包括公务员辞职后的从业限制在内的种种制度规范,真正落实到位,也才能促进干部管理体制向现代公务员制度全面转型。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