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判一个月,法律多了什么?

  西岳华山,摩崖石刻不计其数,蔚为大观。其中“愿为冬日”四字,颇有深意,令我回味良久。
  的确,阳光对于人类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人们更喜欢冬天的阳光——驱走寒冷,带来温暖,可亲可近。同一个太阳,炎炎夏日,骄阳似火,人们避之不及。
  由此想到,孟建柱书记今年年初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三个执法理念之一——善意。善意执法的意义在于,让人们敬畏法律的同时,感受法律的可亲可近。愿意接受法律,进而信奉法律。如果法律冰冷到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甚至抗拒法律,或者仅知道用法律武器对抗他人,而不愿自律遵守的话,那只是把法律当作工具,何谈对法律的信仰。
  去年,我曾面对一份刑事判决书,萌生善意的推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而其出狱的时间正好是2017年春节正月二十。如果法院少判一个月,那么被告人会在春节前出狱,与家人共度春节。
  三年六个月与三年五个月仅一月之差,对被告人而言其承受的刑罚差别无几,似乎远不如让他节前与家人团聚的社会效果要好。当然,还要同时对被告人释明“如此量刑是为了让你与家人过个团圆年”。把法律的善意通过法官的精细量刑传递给被告人,让其及家人切身感受法律慈父般的威严与人文情怀。
  法律不能只重惩罚,不考虑教化。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展示法律人性的一面,恩威并重,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教化功能,让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心悦诚服。
  许多人认为理念是虚的,不可触摸,难以落实。但从本案可知,我们完全能够在执法中体现善意,让法律可亲可近。只是在乎于一“心”。
  圣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里讲的是仁政。何为“仁”,其“恕”也。其实,这是古代的善意执法理念。
  让每一个公民信服法律,尤其是让被惩罚者信服法律。人们是通过执法者的手感受法律温度的。所以,贯彻“谦抑、审慎、善意”执法理念,既是对执法者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法律的题中应有之义。
  “愿为冬日”,用心而已。
  编后语:从石刻上的四个字到一个理念,再到一份判决书,最终衍生为一“心”,借用作者的一句话,这一系列的随想也可以说为“用心而已”。事虽小,却能由小及大;篇虽短,却能从中窥到一心。写判决如此,写文章也如是。从小处着眼,讲述法律人的故事,抑或从对生活点点滴滴的观察中获得法律人独有的感悟并达到升华,这也正是我们“小声”栏目开办的宗旨。希望这样的文章能够多一些,让我们可以触碰到更多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