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打盹被除名 “家法”该执行吗?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在上班时间睡觉”系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续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儿五分钟”,单位竟毫不犹豫挥舞“家法”大棒,将这名触犯“家法”的员工除名。员工遂以“打盹儿”并非等同“睡觉”,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给予经济赔偿金为由,向单位提出索赔请求。而单位坚持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完全合理,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家法”,到底合不合法呢?

 

上班“睡觉”  单位执行“家法”

  现年39岁的郭海涛,是湖北省武汉市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的员工,1997年9月即入职该公司,至2015年时郭海涛在该公司工作已达18年,其间他多次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
  郭海涛在公司从事的是体力劳动,工作内容为向生产车间搬送原材料并从车间取出成品。武汉公司实行按周倒班工时制度,即上一周白班后再上一周夜班。2015年6月15日至21日,正是郭海涛的夜班工作周,至18日时,他已连续第四天上夜班了。这天也不知什么原因,郭海涛尤其感到疲劳。觉得实在撑不住了,见一时没有活儿干,郭海涛便趴在角落处的办公桌上眯了一会儿,时间不长,大约五分钟。谁知事有凑巧,正在打盹儿的郭海涛被来车间巡视的管理人员抓个正着。巡视的管理人员当时没说什么,郭海涛也当即认了错。本以为此事就这么过去了,谁知六天后,公司以郭海涛严重违纪为由,并报公司工会批准,作出解除与郭海涛劳动关系的决定。
  当日,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找到郭海涛,向其宣读了2008年4月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的员工手册中有关劳动纪律违纪处分的规定:“员工违纪,公司可以根据其轻重程度,给予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处罚:(1)部门书面警告,适用于轻微违纪行为;(2)公司书面警告,不加薪、扣减工资和奖金、停薪调查或降职、适用于较为严重违纪行为;(3)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严重违纪行为。”工作人员告诉郭海涛,员工手册将“在上班时间睡觉”规定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公司决定并经工会批准,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递给郭海涛。看到白纸黑字的通知书,还没反应过来的郭海涛,唯一想到的,便是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

 

几次申诉 单位拒绝沟通

  虽然郭海涛拒绝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但自己被解雇的事似乎已成定局。因为郭海涛几次找到公司领导申诉,辩解自己当时并没有睡觉,只是打盹儿五分钟,也没有耽搁工作,请求公司从轻处理。但武汉公司的态度很明确: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遵守,老员工也不能例外。
  回想自己刚过20岁就入职公司,至今已有18年。在这18年中,郭海涛自认其一直兢兢业业干事,勤勤恳恳工作。事发当天晚上,自己只是在工作间隙托着下巴在办公桌上打盹儿一小会儿,并非睡觉,且打盹儿的原因是由于前几天接连上了夜班。公司却以此为名将自己开除,完全是借题发挥,其真正原因是公司效益不好,所以采用这个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自己决不能稀里糊涂地成为冤大头,就是被解雇,公司也必须支付自己赔偿金。
  2015年7月2日,郭海涛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令武汉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3.9万元。2015年9月9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了郭海涛的仲裁申请。
  仲裁被驳回,郭海涛并不气馁。仲裁不行,咱就法院见。他思来想去,决心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遂在法定期限内来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武汉公司告上了法庭。

 

不满除名 劳企公堂较量

  法庭上,郭海涛诉称:我于1997年9月入职武汉公司,双方签订数份劳动合同,目前处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我自进入武汉公司以来,一直努力工作,从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自2015年开始,武汉公司因效益不好,采用多种方式与借口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2015年6月24日,武汉公司突然以“在工作时间睡觉”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本人坚决不认同公司的决定,因为本人当时并非睡觉,只是打盹儿五分钟,况且事发当日,本人已经连续上了四天夜班,工作完成后犯困情有可原,决不是故意为之。本人是已在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不能因一次过错就解除劳动关系。另外,武汉公司称本人睡觉,应提供监控录像,否则属于举证不能。
  综上,本人没有严重违纪行为,武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武汉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人民币13.9万元。
  武汉公司辩称:郭海涛在工作时间内睡觉,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本公司与郭海涛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员工手册》进行了约定。公司的《员工手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郭海涛入职时,即收到该《员工手册》并签字承诺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015年6月18日,本公司管理人员在车间现场巡视时,发现郭海涛在当班时间睡觉,这一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4条第20款内容:在上班时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郭海涛在工作时间睡觉的事实清楚,并且郭本人也予以承认。郭海涛的行为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亲爱的读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往往被劳动者戏谑为企业的“家法”。企业对劳动者拥有自主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严格管理,本无可厚非。然而,有些企业在管理员工时,往往过于苛刻,而少了些人性化。那么,企业严格执行“家法”,到底合不合法?郭海涛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案见本期)
  (文中人物系化名)

● 责任编辑:崔勃